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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广东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重点研究电子商务发展与广东产业结构高级化和合理化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性?广东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增量和产业结构合理化水平Moore值增量,研究二者的相关性。

电子商务对广东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影响分析

从上述Moore值、产业结构年均变动值、加权平均变动速度等数据显示,广东的产业结构变化在不断进行中,造成广东产业结构变化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本节重点研究电子商务发展与广东产业结构高级化和合理化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性?如果存在具体的相关性又如何?由于电子商务的数据2000年以后才有统计,而广东的产业结构的变化数据从1978年就有,本研究截取2000—2015年的16年数据进行具体相关性分析。

数据选取:广东电子商务交易额(GDEC)代表电子商务的因子,为了研究方便,取广东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成交量作自变量,广东产业结构Moore值(moor)代表产业结构合理化水平。由于上述数据具有明显的趋势特征上,对上述数据取基增量数据加以研究。广东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增量(DGDEC)和产业结构合理化水平Moore值增量(Dmoor),研究二者的相关性。

数据检验:对广东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增量(DGDEC)和产业结构合理化水平Moore值(moor)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如下:

表6-7 变量的单位根检验

注:检验类型(c,t,k)分别表示单位根检验中是否有常数项、时间趋势项以及滞后的阶数;滞后的阶数按SC最小原则确定,0表示无,1表示有。P值是Mac Kinnon(1996)单侧检验的概率值。

由ADF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DGDEC、moor二个变量都是非平稳的,通过继续检验它们的一阶差分,发现二个变量的一阶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是平稳的。由此可知,DGDEC、moor二个变量均是一阶单整序列,满足协整分析的条件,可研究三者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

图6-5 VAR(1)的AR根图

模型稳定性检验:做脉冲响应分析必须建立在模型稳定的基础上,因此需要对VAR模型进行稳定性检验。当把一个脉动冲击施加在VAR模型中某一方程的变化过程上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冲击逐渐地消失,则模型是稳定。AR根图是判断VAR模型是否稳定的最直观的方法,若VAR模型的所有根模倒数小于1,从图形上表现为全部位于单位圆内,则模型稳定。Eviews 8.0提供了AR根的图表以检验所得VAR(1)模型的稳定性。经检验,所建立的VAR(1)模型稳定,在此模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相关后续分析有效。

协整检验:非平稳时间变量之间存在的长期均衡关系称之为协整关系。在确定了模型滞后期之后,可以利用协整检验判别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协整检验从检验的对象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回归残差的协整检验,即2015年Engle和Granger提出的两步检验法;另一种是基于回归系数的协整检验,即Johansen协整检验。本研究利用Johansen检验进行协整检验,由于原序列的最大滞后期为1,则此处进行协整检验时的最大滞后期选择为0。结果如表6-8所示:(www.xing528.com)

表6-8 VAR(1)的协整关系检验结果

根据检验结果可以得知,迹检验和最大特征根检验均显示DGDEC、moor二变量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存在两个个协整关系,也表明了三者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协整方程如下:

MOOR=1.82897931951e-07*GDEC+0.99509047738

对上述方程的残差项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其残差项平稳,说明协整关系显著,即变量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协整方程表明,电子商务与产业合理化的变化方向相同,电子商务比重每提高1%,产业结构优化将提高1.82897931951e-07%,但是电子商务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是很小的。这就从数量上证明,在样本区间内(2003—2015年),广东电子商务的增长推动了产业结构合理化,进而推动了广东省产业结构的演进与升级。

因此,可以得出下面电子商务与广东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基本结论:电子商务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广东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且二者是正向的关系,即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广东产业结构合理化。但是研究同时也表明,电子商务对广东产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力还是比较微弱,在产业结构合理化方面的作用力小。大体原因如下:一是电子商务发展是近年来才快速发展的,根据产业结构演化规定,其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影响具有滞后性。二是研究变量多次转换,可能有一定的失真。三是从既往研究表明电子商务对产业合理化的研究是一个复合研究的结果,其对产业结构合理化也是一个协调融合的过程,单一变量不能准确描述其变化过程。因此,本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注释】

[1]“四上”企业:指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具体地,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数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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