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行业内主要出现了三种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他们分别是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这三种平台分别由海关、政府和企业所建设,在整个进出口流程中把控着不同的环节、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三种平台之间相互联系,形成信息数据之间的统一交换和层层传递。
(一)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2014年7月1日,我国首个统一版海关总署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在广东东莞正式上线运营,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是一个为外贸企业进出口通关提供便利服务的系统平台,意在统一报关流程。由海关总署、地方海关部门进行监管,服务对象主要是传统的中小型外贸企业和跨境进出口电商企业。
该系统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实现与电商、物流、支付企业和平台的高效对接,全程掌握跨境电子商务的准确数据和状态。该平台所上传的数据可直接对接海关总署内部系统,节省报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上,货物通关采用“三单对比”的方式进行监管,“三单”指电商企业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即可放行。
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是海关总署在应对当前外贸订单碎片化趋势明显,小包裹、小订单急剧增多,政策空缺无监管实施的对策之一。通过企业数据与海关数据进行匹配,从而达到监管统计目的。
(二)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
之前商品进出口涉及的政府监管部门较多,容易造成各政府部门之间数据不匹配的情况出现。尤其是跨境电商零散包裹和小订单的增多让该现象日益加剧。各地政府亟须一个平台能对接各个政府部门的监管统计系统,确保数据统一。于是,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应运而生。
“公共服务”的含义具有双向性,一方面是为各地政府的职能部门之间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另一方面是服务于大众(主要是指外贸企业)。进出口流程环节众多,涉及国检(检验检疫)、国税(纳税退税)、外管局(支付结汇)、商委或外经贸委(企业备案、数据统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及银行结汇等,传统外贸企业需要一一对接。跨境电商行业因其碎片化订单的特殊性,如每笔订单都重复与职能部门对接将成为极其繁重的工作。另外,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也需要一个公共区域共享企业上传的数据,并进行数据采集、交换对比、监管等工作。于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服务平台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手段。
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应由政府投资兴建,在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形成一个交集圈,也在政府与外贸企业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是政府职能部门面向外贸企业开设的一扇服务窗口。目前,公共服务平台均由各地政府自行建设,并无全国统一版本,服务内容有所差异,界面操作也不同。这些地方性公共服务平台也普遍采用“三单对比”的方式进行监管,“三单”手续齐全并监管认可,才可享受正常的结汇退税。
(三)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随着国家对跨境电商监管政策的日渐明朗,各地海关和政府逐渐收紧监管缺口,一些传统中小型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个人卖家面对新出现的监管政策逐渐产生了不适应和紧迫感。而一些大型跨境电商企业在对接政府、海关等部门,处理跨境电商长链条环节上出现的问题具有丰富经验,于是孕育出了一批由大型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为这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卖家提供代理服务。业内知名的综合服务平台有:阿里巴巴建设的一达通、大龙网建设的海通易达等。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是企业层面建设的平台,以“为中小型外贸企业和个人卖家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基础,衍生出了一个新兴的代理服务行业。在降低外贸门槛、处理外贸问题、降低外贸风险等问题上提供了便利和解决方案。其“综合”的含义囊括了金融、通关、物流、退税、外汇等代理服务。
综合服务平台一般由企业投资建设,在选择平台是一定要选择具有品牌公信力的大型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的平台。这些平台的功能更齐全,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强,最重要的是服务更有保障,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www.xing528.com)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在降低外贸门槛、处理外贸问题、降低外贸风险等方面为相关企业提供了便利和解决方案。目前,这类平台适用于小包裹、小订单等多种业态,也将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拓展出更深层次、更专业的服务。
知识链接
跨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2014年11月2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2017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
2018年8月31日中国正式出台《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18年2月l 3日,中国A公司和香港B公司签订了醋酸纤维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 600美元,港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2018年不少于80吨,2019年不少于150吨,2020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在2018年12月30日提供来科34吨,2019年9月4日来料17吨,2020年2月l 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2019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科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未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1.福州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运动鞋的企业。为拓展国际业务,扩大销售渠道,2019年3月,A公司与温州某轻工进出口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B公司代其联系国外客户。美国M公司与B公司有长期的贸易往来,于是,B公司向M公司介绍了A公司的生产销售业务情况。2019年6月,M公司派员在B公司人员的陪同下考察了A公司业务流程以及生产线等情况。同年8月,M公司通过B公司同意将一笔加工七万双运动鞋的订单下给A公司。但由于A公司不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因此,在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中,买方为M公司,卖方为B公司。A公司与B公司另行签订了代理协议。其后M公司将运动鞋的式样图纸通过特快专递直接寄给A公司。2019年3月,由于A公司不能按期交货,双发生纠纷,M公司作为本案的申请人,按进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拟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在谁是被申请人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试分析:(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A公司,还是B公司?为什么?(2)该案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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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B公司为A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不久,A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并制定中国C公司作为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A公司有无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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