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引
我国华美达公司和美国MENTORY公司以CFR新港条件订立了进口大豆5 000公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MENTORY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仲裁。2018年5月,美国公司安排该批大豆装船后,持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新港后,我方公司发现该批大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当地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大豆的黄曲霉素超标。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
试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我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分析】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业。”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在本案例中,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信用证合同项下,银行的义务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我方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它须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必须履行付款赎单的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我方司应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美国公司MENTORY承担违约责任。
学习目标
1.掌握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程序;
2.了解违约救济的方法;
3.了解不可抗力与仲裁的含义;
4.掌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条件与处理;(www.xing528.com)
5.掌握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6.熟悉仲裁的内容、仲裁机构;
7.掌握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能力要求
1.能够按照进出口履约流程安排进出口业务环节;
2.能够认定不可抗力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3.能够用中英文写出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4.能够用中英文写出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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