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还可根据业务需要规定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
(一)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是指检验机构从事检验工作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遵循的尺度和准则,是评定检验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准则。
根据我国法律,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标准为: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还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3.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还应当按照样品检验标准检验。
4.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检验。例如,原国家质检总局的标准(CCIB标准)、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ISO标准)、日本工业标准(JIS标准)、德国工业标准(DIN标准)。(www.xing528.com)
由于买卖合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依据,除买卖合同检验条款中通常要约定检验标准外,合理并明确订立作为检验依据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的做法,包括抽样的数量及方法。在实践中,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学检验等。有些商品用不同的检验可能得出不同的检验结果。为避免发生争议,必要时,在合同中应对检验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出口公司应将买方要求的检验方法告诉商品检验机构,如不能接受,应对信用证做相应修改。
案例分析
我国A进出口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批美国东部木材,共计6 942板英尺(折合35 404m3),价值八百万美元,目的港吴淞。原合同规定:“双方约定按美国西部标准进行检验”。但是在开信用证前,美国B公司提出希望通过美国东部标准进行检验。双方协商后,一致约定“检验标准为美国西部标准或东部标准”,并开出了信用证。货抵吴淞港后,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我国进口美松通用的美国西部标准检验,检验结果共短少材积3 948板英尺,短少率57%,价值100多万美元。进口木材大量短少的主要原因是美国西部标准与美国东部标准计算材积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标准计算材积之差达40%以上。美国B公司正是钻了这个空子,使我方A公司遭受到重大损失。
【分析】A公司有关人员缺乏警惕性和责任感,在未搞清楚美国西部标准或东部标准差异的情况下(美国东部标准是按美松装船时所占船舱容积计算数量的,而美国西部标准是按美松实际体积计算数量的,B公司要求修改合同的目的就是要钻这个空子),就按要求修改了合同检验条款,约定检验标准为美国西部标准或东部标准,导致A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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