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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检验与最终检验:保障出口质量的双重保障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进行最终检验,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和索赔权。对进口商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这是当前国际贸易中较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同时海关与检验检疫的原旅客通道进行合并,监管检查设备统一使用,行李物品只接受一次查验。

预检验与最终检验:保障出口质量的双重保障

在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进行最终检验,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和索赔权。采用这一做法,有的还伴以允许买方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或装运港或装运地监督生产或装运。对进口商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这是当前国际贸易中较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我国进口贸易中,“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国家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采用这一做法,可以保障我方的利益。

案例分析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目的地检验报告为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卖方说在装运前已经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和合同一致,因此拒绝索赔。请问卖方说法成立吗?

【分析】不成立。“以目的地检验报告为准”意味着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付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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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并入海关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方案,将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其中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0日起,原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正式并入中国海关。这是贯彻落实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重大进展。今天,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合并后入境将由原来9个环节合并为5个环节。具体为:入境,海关原有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4个环节,检验检疫原有卫生检疫、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5个环节,共计9个环节,合并4个环节,保留卫生检疫、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5个环节。出境,海关原有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4个作业环节,检验检疫原有卫生检疫、现场调研、查验、处置4环节,共计8个环节,合并3个环节,保留卫生检疫、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5个环节。同时海关与检验检疫的原旅客通道进行合并,监管检查设备统一使用,行李物品只接受一次查验。对外统一使用海关标识,设置统一的政策宣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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