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汇票是出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者将来的某一时间或者可以确定的时间向某人或某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内容必须符合上述定义的要求。因为汇票不仅是一种付款凭证,而且是一种可用于流通或转让的有价证券,汇票持有人表明他持有汇票上标明货币金额的所有权,转让汇票就等于转让这种所有权。所以,汇票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就无法在实际中进行流通或转让。
按照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及的要求、汇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是汇票,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3.付款人(Payer或受票人Drawee)的名字或商号
4.出票人(Drawer)签名
5.出票的日期及地点
6.付款地点
7.付款期限
8.一定的票据金额
9.受款人(Payee)姓名或企业
例7.1
出票人依据与受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签发汇票。如卖方发出货物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或其指定的银行(受票人)签发汇票进行收款。所以汇票的主要内容必须十分完整,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货款。
(二)汇票的种类
汇票按不同内容分类,主要分为下列几种:
1)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多用于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中。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2)银行汇票(Bank’s Draft)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出票人和受票人均为银行。银行即期汇票常在票汇结算方式使用。
2.按照是否随附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Draft)是指不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国际贸易中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经常使用跟单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必须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Draft)是指在未来日期或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
确定付款日期的办法包括:
A.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
B.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C.提单签发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
D.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E.各种汇票可以交叉使用,同时共有几种属性,如一张银行汇票可以是跟单的即期汇票。
思考
有一份国外来证,证内有条款如下(畜产公司为受益人)(www.xing528.com)
...beneficiaries’ draft on ABC Bank in duplicate at sight drawn to the order of Algemene Bank,Nederland.
试问:开出的汇票时即期还是远期?出票人(drawer)、受票人(drawee)和收款人(payee)是谁?
(三)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即汇票票据行为。票据的使用按其是即期还是远期汇票而有所不同。即期汇票一般只需经过出票、提示和付款,如果是远期汇票还须有承兑手续,如需流通还要经过背书转让。另外,在汇票的整个流通过程中,还涉及拒付和追索等。
1.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内容,并签字后交给受款人的行为。出票时,对受款人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如“仅付××公司(Pay XX co.only)”或“付给××公司;不准转让(Pay XX Co.Not transferable)”。限制性抬头的汇票因为在抬头上做了限制,所以不能流通转让,只能作为持票人收款使用。
2)指示性抬头。例如“付××或其指定的人(Pay XX or Order或Pay to the order of Co.)”,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进行转让,风险较小,又可流通,故实际业务中较为常见。
3)持票人抬头或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Pay Bearer)”。来人抬头汇票不需要经过持票人背书转让,流通风险较大,不常用。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Sight)。提示按付款时间可以分为付款提示(提示时即付款)和承兑提示(出具远期汇票,提示时先承兑,到期付款)。出票人通过提示汇票,以证明自己为收款人。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命令,同意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其过程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时间,并由付款人签名交由持票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成为承兑人(Acceptor)。承兑人承担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4.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指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字或者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由受款人将汇票转让给受让人(Endorsee)的行为。汇票经过背书后的受让人就是新的受款人。受款人由于背书转让汇票而成为所有出让人及其以后受让人的“前手”。而每个受让人又是他以前的所有背书人或出票人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保证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背书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它与汇票的限制性抬头相匹配。
2)特定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记名背书。特定背书既有出票人签名,又指明受让入是准,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它与汇票的指示性抬头相对应。
3)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不记名背书,即只有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名,不写具体付给谁,没有被背书人名称。但需要注意的是。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而无须在汇票背面注出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或受让人。汇票经空白背书后,任何持票人也可将空白背书转变为记名背书,只要在汇票背面注明“付给××”即可。汇票的持有人,在远期汇票到期日之前,如果把汇票转让给银行,就是通常所讲的“贴现”(Discount)。银行贴现汇票时,要按照事先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贴现率扣除从贴现日到汇票到期日的利息(贴现息),将余额付给持票人。银行可等到汇票到期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也可以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汇票。
5.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汇票受票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汇票规定的受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款项的行为。对即期汇票在提示时付款,对远期汇票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行为完成,标志着债权债务关系的结束。
6.拒付(Dishonor)
拒付是受款人在提示汇票时,或者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绝承兑,均称作拒付。在这种情况下,受款人要依据买卖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向付款人进行交涉,而不能依据汇票。
根据中国《票据法》规定,如汇票在有效期内,遭到拒兑或拒付,汇票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员有连带责任。最后持票人对其“前手”可以行使追索权,一直追索到出票人。但是行使追索权必须办理拒付证书(Protest),作为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防止追索,可在出票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但这样的汇票在市场上很难贴现。
思考
下面有三种汇票抬头
1....pay to Smith Co.Ltd.only.
2....pay to the order of Smith Co.Ltd..
3....pay to the bearer.
试问:哪种汇票可以转让?转让时需要什么手续?
思考
A贸易公司承兑了一张见票30天付款的汇票。出票人B公司交付汇票给付款人时,加注“无追索权”字样。汇票提示付款时,A贸易公司破产倒闭。试问,谁应该对汇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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