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主要包括适用的保险条款、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和由谁投保等内容。如: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and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1981.
保险: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施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一)投保金额
投保金额又称为保险金额,即保险人所能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它一般由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投保金额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其所加的百分率,称为投保加成率,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加保。
在CIF或CIP出口合同中,如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条件下,卖方也可接受,但由此多增加的保险费,原则上由买方承担。按惯例,保险加成率一般不超过30%。
知识扩充
对于加成投保的问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均有规定。(www.xing528.com)
前者的规定是:最低保险金额为货物的CIF或CIP金额加10%;
后者的规定是: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格另加10%。
(二)投保险别与险种
凡我国出口按CIF或CIP,进口按FOB、FCA、CFR、CPT条件成交的,通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根据商品的特点及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及险种。表5-3是对部分商品应投保险种的参考建议。
表5-3 部分商品应投保险种的参考建议
(三)其他保险事项
在保险条款中,除约定上述主要内容外,有时对被保险人、起运地和目的地、检验代理人、保险单证等事项,也应一并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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