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货运保险:防范风险消减损失

货运保险:防范风险消减损失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防范货运风险和减少损失,货物所有人可以通过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形式,把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能通过保险得利。

货运保险:防范风险消减损失

国际货物贸易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这就不可避免地会给货物造成损失。为了防范货运风险和减少损失,货物所有人可以通过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形式,把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所以,货物装运前必须办理货运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它是以所运输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本章讲述了国际货运保险中的风险与损失、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适用的保险条款及相应的保险操作实务等内容。

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种类。由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上货运比例最大,历史最为悠久,是最基本的业务,对它的风险、费用及损失的界定已约定俗成。因此,本章重点介绍海运货物保险,而以其他运输方式的货运保险知识作为补充。

无论哪种运输方式下的保险,都应该遵照一下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依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原则可以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获得额外利益,以避免将保险合同变为赌博合同。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或责任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www.xing528.com)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4条。我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告知义务上。在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上,我国《保险法》第17条与《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不同,《保险法》采用的是有限告知主义,而《海商法》则采用了无限告知主义与有限告知的结合。《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涉及的是无限告知,要求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第2款涉及的是有限告知的情况,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依《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损失补偿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能通过保险得利。

4.近因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均没有对近因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