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批装运的含义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故人们通常称其为分批装运。但是,在不同时间将不同港口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由于这条船上所载的货物同时到达目的港,故不能称其为分批装运。
(二)约定分批装运的注意事项
交易双方如同意分批装运,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列明每批货物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同时,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规定分批装运。对每批装运的时间要有适当的间隔。一笔交易的货物,不宜规定在短时间内分若干批装运,以免给安排装运带来实际困难,从而影响整个合同的履行。
(三)关于分批装运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可是有些国家的法律却规定,如合同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则不得分批装运。为了避免争议,交易双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注明。一般地说,在国际货物大宗交易中,约定分批装运,对卖方交货比较主动。
买卖双方一旦约定了分批装运条款,则应严格按该条款的规定分批装运,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规定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知识拓展
《UCP600》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
a.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
b.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个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分批发运。
c.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地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发运。
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www.xing528.com)
例4.5
我某公司出口大米10 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1 00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交货到第5批大米时,大米霉变,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合同。问:买方能否这样做?
答:根据《UCP600》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买方可以主张第5批及以后各批失效,但不能撤销全部合同。
提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UCP600对分批装运的相关规定是有差异的。
《公约》第七十三条规定: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公约》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分批装运”,UCP600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而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往往都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没有分期装运条款,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分批装运是否与分期装运完全相同,然后要明确UCP600第三十二条是否适用于分批装运或者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分批装运,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分批装运应该被视为分期装运。
现实中对分批装运一般有三种规定方法:
a.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加任何限制;
b.订明分若干批次装运,而不规定每批装运的数量;
c.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期、定量分批装运。
前两种正如上面所分析的,与装运时间无关,是完全的分批装运,可以按照《公约》第七十三条解决相关的问题;而第三种方法则明确了装运时间,即按照具体的时间或期限以及数量交货,这与上面按照UCP600第三十二条所分析的结论一致,则定期、定量分批装运其实是分期装运。因此,在定期、定量分批装运时出现的相关问题应该按照UCP600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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