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地是指开始装运货的地点,目的地是指最终卸货的地点。如“FOB Shanghai”,上海便是装运港,“CIP Inetrnational Airport, Newyork”,纽约国际机场就是目的地。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采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因此,装运地和目的地可能包括港口、车站、机场等不同的场所。鉴于国际货物通过海洋运输的比重最大,故本节阐述的装运地和目的地,主要侧重装运港和目的港。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既有利于卖方按约定地点组织货源和发运货物,也有利于买方按约定地点接运或受领货物。
如果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装运港,必须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二是必须承担因要求变更港口而引起的额外增加的费用。
(一)约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对装运地和目的地分别规定各为1个,并列明其具体名称。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酌情分别规定1个以上的装运地或目的地。
就海运港口的规定而言,通常有下列几种规定方法:
1.分别规定1个装运港与1个目的港,并分别列明其具体名称。
如装运港:上海(PORT OF SHIPMENT:SHANGHAI),目的港:伦敦(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
2.分别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并分别列明其具体名称。如装运港:新港/上海(PORT OF SHIPMENT:XINGANG/SHANGHAI)。目的港:伦敦/利物浦(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
3.规定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的办法,其中可在2个或2个以上港口中任选一个,如CIF伦敦/汉堡/鹿特丹(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也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的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
(二)约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注意事项
1.要注意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具体条件
在选择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时,应考虑当地管理制度和办法、社会治安状况、是否堵塞和拥挤、气候变化情况、有无冰封期、有无直达班轮航线、装卸设施的好坏、装卸效率的高低,以及运费、附加费、装卸费用的多少等。
2.要注意装卸地(港)与目的地(港)有无重名的问题
在世界范围,有十几个港口重名的情况,如维多利亚(Victoria)、波特兰(Portland)等。为了避免错发错运,合同中应明确注明港口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3.合理运用选择港的办法
当海运进口货物需要运用选择港办法时,其选择的港口应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通常以不超过3个为宜。对外签约,不能把其他国家的名称当作目的港。
4.应按就近的原则选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
为加速货运和节省运费,一般情况下,装运地(港)应尽可能靠近货源地,目的地(港)应尽可能靠近用货单位。
5.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选择应当规定明确
在订立进出口合同时,若规定了多条航线和多个目的港,要同时明确规定由谁来选择,以免履约困难或发生纠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