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2010与2020通则的差异比较

2010与2020通则的差异比较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于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2000。《2010通则》中CIF和CIP贸易术语卖方投保至少要投保ICC或类似的最低险别。提示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生效,但是《2000通则》并非就自动作废。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自主选择适用《2010通则》或《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2010与2020通则的差异比较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通则》),于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2000。国际商会自1936年起草第一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就不断、定期地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2010通则》的修改考虑了目前世界上免税区的增加、电子通讯的普遍使用以及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高对买卖双方义务的影响,删去了《2000通则》D组术语中的DDU、DAF、DES、DEQ,只保留了DDP,同时新增加了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以取代被删去的术语。

《2010通则》将贸易术语划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的CIP、CPT、DAP、DAT、DDP、EXW、FCA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 CFR、CIF、FAS、FOB两大类,并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赋予电子单据与书面单据同样的效力,增加对出口国安检的义务分配,要求双方精确地表明交货详细地址,并将承运人定义为缔约承运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要求,并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并有助于解决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纠纷。

《2020通则》仍然是将贸易术语划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两大类,共11种术语,但是比较《2010通则》,《2020通则》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由于DAP、DAT术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无法在术语表面体现,故将DAT改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即目的地卸货后交货,其他术语没有变化;二是强调货物运输中的安全、保险;三是FCA贸易术语下,信用证付款时开证银行对特定货物买卖可以要求提交已装船提单;四是CIF和CIP贸易术语中不同的保险险别。《2010通则》中CIF和CIP贸易术语卖方投保至少要投保ICC(C)或类似的最低险别。但是《2020通则》下CIF维持ICC(C)作为默示,也可以由双方商定较高的险别,而CIP贸易术语下卖方必须默示办理ICC(A)或相当于ICC(A)保险范围的保险险别,尽管双方可以商定办理较低责任范围的险别。(www.xing528.com)

提示

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生效,但是《2000通则》并非就自动作废。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自主选择适用《2010通则》或《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因此,在确定贸易术语时,尽量明确标明适用的通则,如:CFR ROTTERDAM @《INCOTERMS201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