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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及其在贸易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以上只有第5种类型的解释接近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的FOB术语,因此在与北美国家签订合同,采用FOB 术语时一定要明确所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将术语加以具体化,并注明遵照的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及其在贸易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始于1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贸易术语,各种特定行业对各种贸易术语也有各自特定的解释和规定。因而,在使用贸易术语时,由于不同机构对贸易术语解释的不同,会出现矛盾和分歧。为解决这些矛盾,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并受到各国广泛的欢迎和使用。由此可见,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国际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1932年,将此规则修订为2l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该术语又有如下6种类型:

(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付预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 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6) 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并负责办理进出口手续和捐税。

以上只有第5种类型的解释接近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的FOB术语,因此在与北美国家签订合同,采用FOB 术语时一定要明确所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惯例。

3.FAS(Free Along Side…named port of shipment),在指定装运港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至指定目的地;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至指定目的地;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将术语加以具体化,并注明遵照的惯例。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定名为Incoterms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本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11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该11种贸易术语如下:

1.Ex Works(ex factory, ex mill, ex plantation, ex warehouse, etc.),即工厂交货;

2.FOR(free on rail)…(named departure Point)FOT(free on truck)…(named departure Point),即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

3.Free…(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港口交货;

4.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

5.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www.xing528.com)

6.C&F(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

7.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8.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

9.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交货;

10.Ex Ship…(named Port),即到货港船上交货;

11.Ex Quay…(named Port),即到货港码头交货。

知识链接

国 际 商 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国际商会1919年10月在美国新泽西州大西洋城举行的国际贸易会议发起,1920年6月在巴黎成立,总部设在巴黎,是国际民间经济组织。它是由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参加的经济联合会,包括商会、工业、商业、银行、交通、运输等行业协会。它也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级咨询机构。目前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0 000多家商会、协会、公司、企业和个人会员,并在63个国家设立了国家委员会。国际商会下设30多个委员会和工作组,我国于1994 年 11 月加入国际商会,并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http://www.ccoic.cn)成员地位。国际商会在中国的国家委员会,即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的是国际商会在中国的唯一代表机构。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虽然是非强制性的,但实际上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和202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20世纪50年代末期,针对西欧与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盛行边境交货及进口国目的地交货的贸易实务,国际商会于1967年补充了边境交货(DAF)和完税后交货(DDP)两种贸易术语。又鉴于航空运输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于1976年增订了机场交货(FOB AirPort)术语,适用范围再次扩大。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发展,多式联运应运而生,门至门的交货方式已逐渐被世界各地广泛采用。为配合此种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80年增订了货交承运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过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多式联运)继续运输。

1990年,电子资料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被日益频繁应用,越来越多的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通讯联络来处理。为了适应这种形势,联合国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和《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同时,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90年第3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以电子单证代替纸质单证将成为全球贸易的潮流,从而使单证传递迅速准确,方便于国际贸易。因此,1990年修订的《通则》中明确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提供“相等电子单证”,以替代纸质单据。

1999年,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全球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00通则》在两个方面做出了实质性改变。一是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就是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方面的规定。

伴随着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的发展,2010年国际商会在此对《通则》予以第七次修订,最新修订的《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主要有三大变化:其一是增加了《通则》的适用范围,即《2010通则》既适用于国际贸易又适用于国内贸易;其二,13个术语减为11个;其三,申明运输费用和FOB、CFR、CIF的风险转移。增加的DAT和DAP两个新术语有助于船舶管理公司厘清码头处理费(THC)的责任方。买方在货物到港后,被要求双重缴付码头处理费,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2020通则》已于2019年9月公布,此次修订是适应数字贸易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起的。

《Incoterms》下所有贸易术语将买卖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用A1-A10代表卖方义务,B1-B10代表买方义务,相互对照。

提示

1.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它对于交易双方不具有约束性,因而,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2.某些惯例对同一问题的解释有些是相同的,有些则差异较大。

3.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时,则此惯例就对交易双方均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

4.如果交易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当交易双方就某一贸易问题产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或诉讼时,仲裁机构或法庭往往引用某些常用的,影响性较大的惯例作为评判的依据。

小思考3-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规定和贸易术语的解释发生矛盾时,应以什么为准?

答:应该依合同为准。贸易术语的解释属于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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