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根据商品特性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的,就不要同时用样品表示品质,否则,一旦成交,买方必须承担交货品质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第二,要准确具体地描述品质要求,忌笼统含糊,如大约、左右;也忌绝对化,如“棉无疵点”,此表示太过绝对,买卖双方可根据货物不同等级明确约定疵点;
第三,重视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在表示品质方面的作用,凡是能采用和应该采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表示的商品,一般都要订明具体的机动幅度或公差的允许值,以免以后产生争议。
案例分析(www.xing528.com)
我国东方进出口公司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万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分析】本案的焦点是,该批货物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如是凭规格买卖,卖方提交品质与合同规定的规格各项指标相符。而本案中,对方并没有对各项指标提出异议。如是凭样品买卖,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凡凭样品买卖,样品即履行合同时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卖方承担交付的货物质量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完全相同的责任。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这是凭样品买卖的基本特点。
从合同规定来看,该交易本身不是凭样品买卖。但是约前卖方向买方寄送过样品,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一致,这就容易使人认为该交易可以凭样品买卖,又可以凭规格买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很难以这笔业务仅凭规格买卖为理由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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