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品质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商品品质即商品的质量,它包括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商品的内在素质是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一般需要通过仪器设备测试才能获得;而商品的外在形态则包括商品的大小、长短、轻重、软硬以及造型、款式、结构等,这些特征可以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直接获得。
约定进出口商品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商品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其次,合同中的品质条件不仅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在实际中因品质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案件和事例最多。为了减少和避免争议,在约定品质时,应对成交商品的质量要求做出全面、确切和清楚的描述,以利于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出口合同中约定品质条件和订好品质条款,不论从法律或从实践的角度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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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相符,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卖方交货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如果卖方交货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均有权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繁杂,商品本身的性能、特征、制造加工情况等各不相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通常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和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具体选用哪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应视商品的性质、市场交易习惯和具体要求等因素而定。
1.凭实货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
凭实货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通常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两种方式。
(1)看货成交
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一致并确定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距离遥远,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也无法逐件查验,故采取看货成交的情况较少。看货成交的做法,多在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采用,一般适合鲜活商品、古董、工艺品以及字画等物品的交易。
(2)凭样品成交
在进出口交易中,有些商品由于其本身的特点,难以用文字说明规定其品质,故需要用样品来规定。所谓样品,是指足以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塞物,它们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或者是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按样品提供方的不同,样品可分为以下几种:
a.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凭卖方样品买卖时,提供的样品要有代表性,避免由于样品与日后所交货物品质不一致,引起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第二,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注意表明样品提供日期和编号,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第三,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要注意“品质与样品相同的条款”(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的条款,以利于卖方日后交货。
例2.2
品质:质量应严格符合卖方于2012年1月10日提供的样品。样品号:NT002长毛绒玩具熊。尺码:24英寸。
Quality: Quality to be strictly as per sample submitted by seller on the 10th January, 2012.Sample Number: NT002 Plush Toy Bear.Size:24.
b.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在决定是否接受买方来样时,卖方要充分考虑原材料、加工生产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来样引起的工业产权等第三者权利问题与卖方无关,概由买方负责。
c.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若卖方不愿采用凭买方样品交易,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回样”(Return 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方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凭样品买卖的基本要求就是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为了避免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具体做法为:出证机构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上烫上火漆或铅封,交易双方在封口上签名或盖章,供交易当事人使用。同时留一份交公证机关存查。封样可以由发样人自封,或买卖双方会同加封。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增进彼此对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2.凭说明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
在进出口贸易中,除部分货物采用凭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外,大部分是采用凭说明的方法。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成交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商品的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交易时以规格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凭规格买卖商品时,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由于该方法简单易行,明确具体,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例2.3(https://www.xing528.com)
东北大豆,水分最高14%,杂质最高1%,含油量最低18%。
Northeast Soybean, Moisture(max): 14%, Admixture(max): 1%, Oil content(min): 18%.
(2)凭等级买卖(Sales by Grand)
商品的等级是指把同一种商品,按照其规格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不同的若干等级,如特级、一级、二级;大号、中号、小号等。规格不同的商品等级也不同,用商品的等级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指定出来的。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在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个别厂商制定的等级本身并无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酌情予以调整或改变,并在合同中说明。
如我国出口的钨砂,主要根据其三氧化钨和锡含量的不同而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种。
例2.4
(3)凭标准买卖(Sales by Standard)
凭标准买卖,就是以标准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在我国,商品的标准是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在国外,商品的标准由国家政府机构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也有的由有关的行业公会、贸易协会或商品交易所制定。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的标准常随生产技术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而进行修改和变动,所以,同一国家颁布的某类商品的标准往往就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的内容也不相同,因此,在援引标准时,应标明援引标准的版本年份,以免发生品质标准争议。
在凭标准买卖方面,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国际上有两个经常使用的标准:“良好平均品质标准”(Fair Average Quality,简称F.A.Q.标准)与“上好可销品质标准”(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简称G.M.Q.标准)。
a.F.A.Q.标准
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此标准。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如下:
一是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采用这种解释时,一般是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经过对产品进行广泛抽样,从中制定出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作为该年度“F.A.Q.”的标准。
二是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它一般是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综合起来,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它可由买卖双方联合抽样,或共同委托检验人员抽样,送交指定的机构检验确定。
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F.A.Q.”来说明品质的。但是,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而且在合同中除了标明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规格。如“木薯片,2005年产,大路货,水分最高16%”。在交货时,则以合同规定的具体规格作为依据。
b.G.M.Q.标准
G.M.Q.标准是指卖方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适合商品销售,而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去说明商品的具体品质。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方法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水产品的买卖。由于该标准含义笼统,很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我国基本上不采用。在国外,如引用此标准,交货后发生品质争议,通常由同业公会聘请专家以仲裁方式解决。
案例分析
我国明月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阿奇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美国药局1980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美国药局1980年版本内没有阿奇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依据。
【分析】此案例说明,在进出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4)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s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前者是指每一个产品使用一个品牌,以代表其具有不同的品质,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出产的汽车,各有其不同的品牌;后者是指一个厂商所出产的各种商品,都使用同一品牌,以表示都达到该厂商规定的标准品质,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即以通用(GE)命名其所有的商品。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信誉良好、品质稳定,在国际市场上行销已久的商品买卖,例如“白猫牌洗洁剂”“椰树牌椰汁”。
(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 of Illustration)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其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非常严格,用以说明其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质量,通常是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目前,有关定型的机电产品买卖,多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的。应当指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但是,由于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比较高,品质与说明书和图样相符合的产品,有时在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达到设计的要求,所以在合同中,除列入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外,一般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例如,合同规定:“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商品的质量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因材料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商品或材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s by Name of Origin)
某些商品由于受产地自然条件和传统的生产技术、加工工艺的影响,在品质上具有其他地区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风格或特色,因而其产地名称成为代表该项产品的品质标志。这种方式多用于农、副、土特产品。例如“四川榨菜”“东北大豆”“徽墨”“宣纸”“金华火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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