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商定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名称。品名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条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品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商品品名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商品的品名又称商品的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重要的性能特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品名的重要性表现如下:
1.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合同中规定标的物的条款,是买卖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货物交收的基本依据之一。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2.从实务的角度看,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买卖双方在此前提下进行价格磋商并决定包装方式、运输方式,同时品名也是进行商业统计、外贸统计的依据,以及报关、报检、托运、投保、索赔、仲裁等实务中收费的依据。
(二)商品品名条款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名条款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买卖双方要成交商品的名称,也有的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载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物品的文句。
例2.1
品名:中国桐油
Name of Commodity: Chinese Tong Oil
由于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品种、型号、等级、产地等,为了明确起见,在合同中将上述因素包括进去,以便做进一步的限定。例如“长白山人参”“特级中国绿茶”等。此外,有时还要明确商品的品牌、品质规格等,如“长虹四十二寸平面直角彩色电视机”,这实际上是把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www.xing528.com)
(三)订立品名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正确无误地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因此,约定商品名称时要注意下列几点:
(1)一般应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产品有时有学名、商品名、俗称等,在合同中要正确使用,买卖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以利于合同的履行。如青霉素是国际上通用的品名,而盘尼西林是在国际上注册的品名,已不能再用。
(2)在一个合同中,或同一个商号的几个合同中,同一种商品不要使用不同的名称。例如,在品名条款中所用的商品名称是“龙眼”,则在合同其他条款中就不应再用“桂圆”的称呼。
(3)对于某些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习惯的称呼。如“金竖琴高级皮尔斯纳”听起来绝不会想到是啤酒的名字。
(4)凡商品名称带有外国的国名或地名(如“印度绸”等),应尽可能使用自定的名称,也可在自定名称后括号说明(如“俗称印度绸”)。对于一些涉及外国商品名称专用权或制造方法专用权的名称,一般应避免使用。凡出口商品名称带有产地名称者,其品质规格应有明确标准,如生产情况稳定,且在国外适销对路,可继续使用;否则,不宜轻易采用凭产地名称买卖。如“长白山人参、新疆和田玉”品质标准明确,实际较常使用。
(5)若某些商品有几个不同的称呼,约定品名时,应根据是否有利于减抵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输费用诸因素来选用合适的名称。如商品名称选用不当,可能导致该商品被禁止进出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运输费用。如“自行车”比“拆散自行车”税率高20%,因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名称。
2.品名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合同中品名条款的文字表述应能确切反映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若成交商品的品种和规格繁多,可在商品名称栏内标明商品类别总称,如文具、家具、工艺品、瓷器等,但同时应将具体商品名称用附表详细列明,以便日后开立信用证和缮制单据时使用。
3.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对某些成交的商品,如需要在品名条款中做进一步描述时,其描述性的词句应当运用得当,既不能漏掉必要的描述,又不应列入不切实际或不必要的描述,以免给履约造成困难和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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