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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章第三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卖方的义务。有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的义务。且买方保留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陪赔偿的任何权利。有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小组离美时向对方表示,回京后缮制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美方敦促中方履约,否则将在美国起诉中方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做任何表示。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签订外销合同中不同的贸易术语和结算方式,由于买卖双方的义务不同,履约步骤就会有所不同。对于出口商来说,最基本的义务是按时、按质、按量交货,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收款,对于进口商来说,最基本的义务是付款,最基本的权利是按时提货。但是由于进出口业务受国家海关、质检、外管局等部门的管理,且运输需委托经营国际运输的公司完成,故履约过程中会增加报关、办理运输和保险、核销退税等其他的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章第三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卖方的义务。有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的义务。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和包装。移交单据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规定的单据。如果卖方那个在规定的时间之前移交单据,则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且买方保留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陪赔偿的任何权利。

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关于交货日期的规定,买方必须按以下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公约》第三章五十三条至六十五条规定了买方的义务。有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买方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的营业地或者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时为移交货物或者单据的地点,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单据或货物的条件。收取货物的义务有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能接收货物。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www.xing528.com)

2.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性质与作用是什么?

案例分析

1.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规定,C公司从甲国A公司购买设备,从B公司购买原料并加工成成品,出售给B公司,由B公司再出售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请问以上哪种情形属于国际买卖合同?

2.2019年,我国某外贸公司派遣贸易小组赴美购买设备,双方在纽约已就设备规格、单价、数量等主要条款达成口头协议。小组离美时向对方表示,回京后缮制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回京后,因用户撤回进口委托,我外贸公司决定不予缮制合同,美方也无法签署,信用证也未开出。美方敦促中方履约,否则将在美国起诉中方公司。试分析中方公司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3.我国某公司向美商出口一批工艺品,我方于周一上午十时以传真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问在下述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如果是在当天上午十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

(3)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4.甲贸易商欲进口货物一批,请国外乙公司发价,5月1日乙公司发出:“5月31日以前报价为每箱20美元CIF天津,共计200箱罐装鲨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的电报,而甲贸易商则作出如下还价:“你5月1日的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每箱18美元CIF天津,共200箱罐装鲨鱼纽约装运。”到5月20日甲贸易商仍未收到回电。鉴于该货价有上涨趋势,甲贸易商于5月22日发电如下:“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问:本案中,乙公司的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

5.4月16日,A公司向阿联酋M公司发盘:3/8英寸镀锌铁链每公吨600美元CFR纽约,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6日复到有效。4月20日收到M公司答复:你16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价10%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很难再降价。4月27日M公司要求邮寄样品供参考。30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5月9日复到有效。5月4日,M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5月11日送达A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做任何表示。8月7日A公司收到M公司开来的L/C。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A公司已将价格每吨调整到640美元,故于8月9日复电:我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5月11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L/C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吨CFR纽约640美元,10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请问,你如果是M公司的当事人,你将如何答复?

6.我国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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