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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农村产权改革的措施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加速农村产权改革的措施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的基本情况

1.农民财产性收入绝对值和相对值都很小

从收入的四大项构成来看,经营净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201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两项之和为17075元,所占比重达87.7%。相比之下,转移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数量甚微,两者之和仅占12.3%。财产净收入更微不足道,只有299元,仅占1.5%,无法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只能是农民收入的重要补充。

2.农民财产净收入来源单一

世界范围内,农民财产净收入来源主要有十个方面,分别是利息、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和红利、租金(包括农业机械)、出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储蓄性保险投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其他投资收益和其他财产性收入。目前,我国农民除了利息、红利、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住房出租和其他财产性收入外并无其他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3.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农民人均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

农村经济在各项惠农政策支持下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村内部的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传统农业已经不再是主流经济收入来源,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稳步增长,同时由于农民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技能不断提升,农民就业方式和就业结构也得到不断的改善,农民务工收入增长较快,农村经济总体保持良好的增长趋势。

(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新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切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改革

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非农转移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加速的趋势。为适应农村土地流转的新形势,亟须在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改革。

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具体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用途和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一定标准量化为股权,农民可以用股权参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按股获得收益,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化和有偿化。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改革是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的需要,既克服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带来的局限性,又使农民可以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从而有效拓宽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大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改革,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着力解决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全面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关系。

第二,在做好土地分类定级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和区位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的标准。

第三,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后,要由所入股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颁发股权证,作为收益分红或交易的凭证。

第四,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入市交易,允许股权抵押、继承、出售、转让,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www.xing528.com)

第五,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此外,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改革,必须从各地实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选择多元化模式进行。

2.加快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两种,分别是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及其物化的固定资产,以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按照现行的法律,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集体资产的共同所有者,一个具体成员拥有哪些资产或具体一项资产属于哪个成员都是模糊的,集体所有的结果是所有者缺位,只能由少数人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来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

在现实发展过程中,集体资产由于存在监督缺失和经营者道德风险等问题,很容易被少数人拿来假公济私、为己谋取利益,同时损害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产权虚置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无法落到实处。

因此,为了贯彻宪法、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对集体资产的权利,有必要依法建立集体资产监督、使用和增值保值制度,并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加快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进程。

集体资产股份化后,一方面有利于用投票机制对集体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防止少数人侵犯多数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的第一个全面的落实。

3.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权能

所谓的宅基地,其实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虽然宅基地上的房产属于农户私人所有,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农户房产下面的宅基地则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农户的房产虽然盖在宅基地上,但这个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房产主人因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和其他成员共同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这也就从法理上对于房产主人没有单独处置宅基地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农户而言,虽然他们自己没有宅基地的相应处置权,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与其他成员按统一标准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是确认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连同宅基地在内的农户房产出租获取的收益应当归农户所有,现实中的情况也是如此。

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一点是,虽然农户房产所有权比较明晰,但由于房产与宅基地不可分割,特别是农户无权处置宅基地,农户在买卖或者进行房产抵押时遇到了法律障碍,作为私人财产的房产很难变现。

同时,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代行所有权,对宅基地拥有处置权,尽管《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但在当前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违反物权法规定侵害农户对房屋的财产权益的土地征收、强征强拆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由于宅基地受相关法律制度的限制,因此,只能在本村集体内进行相应的流转,但是不能在房产的一级和二级市场交易,既不能转让、出租或抵押,也不能继承。

为此,要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从而丰富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要做好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统一的宅基地信息管理系统,为今后宅基地入市交易奠定基础;加强宅基地的管理,对超标和违规占用的宅基地要予以收回,对闲置宅基地进行分类清理;建立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在城镇化进程中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宅基地纳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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