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产业发展经验告诉我们,仅依靠农村自我积累来促进农业现代化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所有发达国家都在产业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积极扶持弱质农业。在我国农业本身发展比较薄弱的情形下,应更加重视政策的支持作用。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和金融制度创新,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定向实行税收减免以及费用补贴优惠政策,引导更多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和农村。
(一)推进支农惠农的财税体制改革
1.健全农业投入保障机制
农业现代化的推进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为前提,财税作为调节产业发展的杠杆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要调整财政支出和信贷投放结构。财政资金的投入要有利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要真正用于农业的持续发展,对于耕地占用税的收入要不断地投入到农村的经济中,为农村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基础。
(2)有效拓展农业的投入来源渠道。通过拓宽农业投入来源渠道,加强对农业项目的投资监管,整合投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投入应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投向发展基础较好、发展潜力更大的乡镇,并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强化其对周围乡村的辐射、带动作用。
2.健全农业补贴制度
提高农业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创新补贴办法,特别要支持增粮增收、重点农业区和重要农产品的补贴力度,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将化肥、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变动与农资综合补贴标准直接联动,保证农业生产的合理收益,使农民不因农业生产资料的上涨而减少应有的收益。
3.建立合理的农村税收体系
本着“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确定农村税收体系,减轻农民不必要的税负负担,公平确定合理的税负内容,让纳税农户缴纳“明白税”,杜绝收过头税和重复征税。同时,针对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坚持依法做好对遭受自然灾害和贫困农户农业税收的减免工作。
现代农业已经不是原来的低成本低收益的模式,想要土地增收,必须加大投入,改变农业生产方式,让农业的附加产业成为增收的主要渠道,因此对资金的需求越加迫切。而我国长期以来的金融政策都是工商业偏向型,对农业的投融资门槛较高,所以我们要快速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在风险管控的有效范围内,放低融资门槛,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运转高效、服务完善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www.xing528.com)
1.加快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我国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论是种类还是数量都与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需要差距很大。我们应该立足现状,鼓励金融企业向农业倾斜,也要建立完善的进入以及退出机制。还可以鼓励农民建立合作社,组建农村的新型金融组织,扩大资金来源,减少资金融通障碍。在财政、用地方面实施给予税收优惠、降低工商管理费等措施,帮助农民解决真正的资金困难。
2.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
应放大农村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池,存款准备金政策也要对农业倾斜,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农业项目资金融资,可以适当对金融机构实行政府贴息,并且针对农业贷款发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利率和期限方面给予一定优惠。设定专门的农村、农业、农民的金融监管政策。
因为涉农项目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周期比较长,自然因素无法控制,不能提供有效抵押品等,造成农村金融房贷风险较高,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建立涉农风险保障基金,降低金融机构风险。针对农村的非农项目可以建立专业贷款,比如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因为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政府应该设立专项长期贷款,政府贴息。同时,加大宣传,让农民了解贷款政策,让新型金融引导农民投资。
3.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
商业金融机构是企业,其本质是趋利,而农业信贷高风险、低收益,再加上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因此商业金融在“三农”建设中是缺位的,与此同时,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基础薄弱,资金实力不强,垄断地位突出,服务功能弱化,难以独立承担对“三农”的服务。
因此,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负有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并根据各自功能的差异制定相应的服务策略:
一是要扩大政策性金融支农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定位,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的支持。尝试将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
二是提高商业性金融支农的资金比例。落实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引导和鼓励其在村镇设立营业网点,创新对农服务方式;加强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合作,将其规定比例的支农资金委托给农村信用社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运作,既有利于增强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实力,又能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服务的效果。
三是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充分利用社会资本,适当发展民间金融。如积极发展农业贷款公司、社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确立民间借贷的相应的法律地位,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四是完善风险担保机制和保险补偿机制。建立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创新信用模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投保模式,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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