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能够展现出四类组织形态及其对应的四种实践逻辑,与其近年来发展的活跃性逐渐提高有着必然的联系,尤其是社群这种非正式组织的出现,说明当前民众的主体意识已被唤醒,以独立的形式积极参与到城市治理之中,能够精准识别城市公共事务的需求,准确诊断城市治理中需要进行协同治理的问题以及竞争的领域(锁利铭、徐贵宏,2019),在现有慈善法律制度框架下,推动传统城市治理体系朝着民主化和社会化方向迈进(Jessica C.Teets,2013),并通过与政府合作的方式,可以有效规避决策武断、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等“政府失灵”现象(William R.Keech,2015)。
那么,针对突发事件中第三部门的集体行动,应如何使其行之有效?不同立场和价值观判断下的第三部门决策者有着不同选择。但基于组织形态和实践逻辑的分析,本文将给出一个可行性较强的建议。在突发事件来临之际,作为城市治理主体的第三部门针对各自行动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做好万全的组织准备:稳定型机构应建立扁平化的应急响应团队,降低复杂组织体系和烦琐行动方式对集体行动的负面影响;动员型社群可以重新审视自身能力,在扩大人员规模和提升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有序拓宽服务领域,不应让志愿服务超越志愿者的身体负荷;聚合型社群应积极与政府对话、获得官方支持,以此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理解和认可,同时便于其网罗更多公益志士;分散型社群需要在充分了解参与志愿服务的注意事项和合理方法的前提下开展集体行动,防止行为不当造成的诸多危害。此外,此次新冠疫情的来临,对于完善现有的慈善法律制度,动员第三部门这一慈善力量参与,依托制度形式发挥第三部门的主体性作用,推动政社协同下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体系构建(曹惠民,2015)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也期待疫情过后,具有多样组织形态和实践逻辑的第三部门将会以更加成熟的姿态作用于城市治理,并依凭其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等诸多特性,广泛吸引或融入以公权力为依托的政府力量和以市场运作为基础的企业力量,以期在三类主体间的利益共通之处实现更为强大的联动功效(徐家良,2012),合力推动中国城市朝着安全、和谐和稳定的方向发展。(www.xing528.com)
本文基于组织行为学视角对第三部门组织形态及其对应实践逻辑进行分类研究,结合案例辨析不同类型在实际运作中的优劣势,从而利于认知和把握当今复杂社会环境下第三部门的多态演进,为其运作优化提供必要的学理依据。但限于案例选取的有限性和材料内容的充分性,本文对第三部门的组织形态及其对应实践逻辑的探究有待于通过更加丰富和多样的材料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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