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的集体行动源起于组织本身的社会使命及其社会角色,而这些使命和角色又一致性反映出组织在社会价值实现上的根本诉求,这与个人行为选择的动机惊奇的一致。在马斯洛看来人也是一个一体化、有组织的整体,任何整体不可避免地受制于需求产生的动机(A.H.马斯洛,1987:23),嵌套在使命、角色及其他形式之中,促进组织行动的发生和发展。在梳理突发事件中第三部门集体行动的逻辑脉络时,也需要回归到组织本身在行动起源处找寻逻辑起点。
现实中,依据第三部门防控新冠疫情这一突发事件的种种表现,会发现不同组织形态的第三部门通常会采用最适宜的集体行动履行所属社会角色的职责和义务,达成组织的社会使命,同时诠释了第三部门集体行动与其组织形态之间的关联性——第三部门差异化的组织形态会决定其集体行动的逻辑选择。那么,如何合理辨析第三部门的组织形态,尤其阐明组织形态和实践逻辑之间的因果联系是系统探讨第三部门集体行动的关键。然而直至今日,如何有效划分第三部门组织形态仍是学术界一个争鸣不断的议题,不同学者给出了各自的判断依据,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动机决定论、目标决定论、功能决定论和身份决定论等,成为人们辨识不同类型第三部门的重要参考。
持动机决定论的学者,往往看重于组织成立之初的动机,动机是给第三部门定性的最直接依据。若组织成立之初的动机是专为组织内部成员提供服务,则为“互益性组织”,如各类行业协会、俱乐部、合作社等;若组织成立之初的动机是要集合力量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性服务,则为“公益性组织”,如提供医疗、教育、文化、就业培训、个人和家庭危机咨询等一系列公益产品或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程玥、马庆钰,2008)。这种一分为二的划分方式,便于人们一目了然地识别第三部门的行动出发点,简洁有效。
持目标决定论的学者,是以组织成员共同达成的组织目标作为判断依据,这同时也是组织能够被构建和顺利运作的关键因素。萨拉蒙在划分第三部门时就采用了这种方式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筹款机构或资金筹集中介机构,它们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提供服务,而是为了给那些提供服务的组织提供资源,如资金筹措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第二类是专职于为直接会员,而非整个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会员服务组织,如行业协会、工会等;第三类是主要为别人服务,为那些处于需求之中的人提供物品或服务,或为大众福利服务的组织,如教育机构、文化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四类是以教派思想传播或宗教事务管理为主要目的的宗教类组织(莱斯特·M.萨拉蒙,2008:55-56)。运用组织目标划分第三部门组织类型,主要是为了有效辨别不同组织的行动意图,引导第三部门规划组织发展。
持功能决定论的学者,是以组织运作中发挥的实际作用为依据,去细分第三部门的不同类型。一般而言,能够动员社会资源实现公益目的的组织会被称为资源动员型第三部门,例如基金会、慈善会等;依凭专业能力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则被称为公益服务型第三部门,像一般的社会服务机构均属此类;而那些为公民表达意愿、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等发挥作用的组织,如工会、消费者协会等则被视为社会协调型第三部门;此外,还有一些能够作为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的组织,通常被称之为政策倡导型第三部门(王名,2006),往往是指社会智库、群团组织等一些具有知识能力或社会基础的特殊组织。功能决定论最大的特点就是在行动结果上区分第三部门的组织形态,这种分类有利于第三部门准确定位自身的社会价值,更好地规划组织行动。
持身份决定论的学者更多地是从第三部门的法人(或非法人)身份审视其组织类型,具体分类如下:一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二是在编制部门注册的事业单位,包括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三是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注册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等;四是具有非营利性质,但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被迫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五是在公安部门注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六是特别法人,如参与基层治理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七是非法人,如群众性自治组织(徐家良、赵文聘,2019:5)。以身份划定第三部门类型更便于政府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为其运作提供帮助。长远来看,有利于政社间建立持久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城市治理。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政社间的关系距离感出发,将第三部门划分为官办社会组织、民办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三类;也有加入市场因素,将第三部门在行动中呈现的“行政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作为分类标准,以此总结出多样化的组织形态,即民办非企业组织、官办服务型组织、行业协会、草根服务型组织、民办互益性组织、草根倡导型组织、草根互益性组织、官方倡导型组织、免登记团体、八大群团组织等(王诗宗、宋程成,2013)。可以说,目前第三部门的组织形态分类标准多样、类型归属复杂。但以上几种分类标准及其划定的不同组织形态均非决定第三部门集体行动逻辑的直接原因,毕竟第三部门的构建者是个人(或由个人构成的子组织),相对的行动发出者亦是这些主体。追本溯源,第三部门集体行动逻辑需从行为发出主体上加以探究,换言之源于个人(或由个人构成的子组织)与其所构组织间的相互关系,为此可借用组织行为学中有关组织构成的相关理论,基于个人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及其客观规律,以及组织内部的结构功能,分析组织构成的缘由和类型。
个人为何愿意选择加入或成立组织?这源于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需要。当个人具备一定目的且难以通过一己之力实现时,就渴望加入已有组织或与更多相似的行动伙伴建构新组织,以此产生成员间的互动和相互依赖关系,并从中获取社会认同,采取共同行动、达成共同目标(斯蒂芬·罗宾斯、帝莫西·贾奇,2016:218-219)。有学者指出“组织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增进由个人组合才能实现的共同利益”(曼斯尔·奥尔森,2014:6)。
在构建组织后,受制于组织成员的规制方式和组织结构的完整程度,可以对组织类型进行细分:当组织设有明文规范这种正式制度去约束成员行为,且组织结构完整,则会被视为正式组织,一般而言这类组织的成员较为固定,行为趋同性强,体现了组织对个体力量的整合作用,能够发挥出较强的行动效能;相反,缺乏完整组织结构,或依赖情感、文化、价值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维系成员关系、促成一致行为的组织会被视为非正式组织,这类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成员行为有较强的自主性,展现出对个体能动性的激发,有助于创新行为的产生(W.理查德·斯科特、杰拉尔德·F.戴维斯,2011:24-26)。
借助组织行为学中对一般组织的划分方式重新审视第三部门,会发现这种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划分依然适用,也更易于揭示突发事件中第三部门集体行动的方式选择及其背后逻辑,并可进一步细化为图1所示内容。为从名称上有效区分第三部门的组织形态,一律将正式组织称为机构、将非正式组织称为社群,以阐明正式组织是一个完整健全的机构实体,而非正式组织则是一种依靠社会自组织形式建立的公益或互益群体。同时,鉴于第三部门的正式组织具备运作稳定、操作有序的基本特征,所以命名为稳定型机构;相对地,根据非正式组织特质,结合第三部门在突发事件中表现出的规制方式和结构完整程度,分为动员型社群、聚合型社群、分散型社群三类。实践中,大众普遍认可的第三部门多以稳定型机构这一正式组织为主,认为这些组织在突发事件中贡献居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他三类非正式组织也很活跃,展现出更广泛意义上社会力量的觉醒,体现了民众的参与意识和角色认知,以及试图由城市治理客体向主体转变的意愿。(www.xing528.com)
图1 第三部门组织形态的基本类型
图片来源:作者自制。正式组织为黑色框,非正式组织为白色框。
基于第三部门组织形态的类型认知,可以从参与武汉市一线防疫的第三部门中选择与之对应的具体组织,了解集体行动的实践逻辑。
鉴于疫情期间信息获取渠道有限,本文在搜集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官方发布的相关信息基础上,采用多案例比较的研究方法,系统对比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团队、“传化·安心驿站”和武汉市志愿者车队在“规制—结构”中表现出的差别性特征:第一,武汉市慈善总会设有《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武汉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武汉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武汉市慈善总会小额冠名基金管理办法》等明文规定,属于正式制度,同时组织内部由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员大会、武汉市慈善总会理事会、武汉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秘书处,以及办公室、募捐部、项目部三个职能部门构成,组织结构完整,因而属于稳定型机构。第二,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团队本身设有《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外加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发布《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等明文规定,这些也均属于正式制度,但组织的主要力量由社会招募的志愿者构成、凝聚性较弱,使得组织结构相较于稳定型机构松散,呈现出动员型社群形态。第三,“传化·安心驿站”主要是依凭卡车司机公益互助为理念的组织习惯去约束成员行动的,组织习惯归于非正式制度一类,不过成员间形成了由“驿站长”和“好站友”组成的固定组织结构,成员凝聚性较强,使得“传化·安心驿站”成为典型的聚合型社群。第四,武汉市志愿者车队既缺乏明文制度,又没有固定的组织结构,是靠情感和共同的公益目标约束成员行动,并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维系,是分散型社群的代表。以上内容可参见表1。
基于以上四个案例,表1对比了拥有不同组织形态的第三部门集体行动的逻辑差异。
表1 四个案例的“规制—结构”特征一览表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官方发布的相关信息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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