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常见的针对群体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的问责来看,问责通常是发生在问题结束一段时间之后,本质上是一种事后的追责机制(庞明礼,2017),是为了对问题有个“公开的交代”。但新冠疫情显然不可能是一两天就能结束的,因此问责是在抗疫工作过程中进行的,而且主要是发生在整个抗疫工作的前期阶段,目的是为了严明纪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杀鸡骇猴”(Ciqi Mei,Margeret M.Pearson,2014),警醒和动员领导干部,确保防控工作精准落实。在效果上,因为防控工作不积极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最后通过积极工作而获得了表扬,也可以证明问责具有激励效应。[5]
从数据的情况分析,问责的峰值也具有明显的策略含义,比如第一次峰值出现在1月26日至27日,这个时候全国各地刚刚启动一级响应机制,因此迫切需要严肃执纪问责,加大组织和动员效果,给领导干部打上“强心针”;第二次峰值发生在2月2日至4日,很大程度上是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文件精神的效果,即1月28日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提出“对不敢担当、作风浮漂、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因而形成了新的问责高潮。(www.xing528.com)
作为特殊情境下的激励措施,不同的问责时机具有不同的含义:首先,“火线问责”是在危机应对过程中发生的,大量的问责本身就强化了“火线”的含义,形成了严肃而紧张的气氛;其次,在危机持续的进程中,问责实际上并没有可选择性,也不可能等到危机结束后来慢慢处理,因而也正好可以通过公开问责来达到广泛动员的目的;最后,“火线”内在地包含了许多偶然性和意外性,比如鄂城区凤凰街道违规分配和领取疫情防控捐赠生活物资问题,因此“火线问责”也往往具有强烈的戏剧性,容易形成“围观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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