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新老矛盾交织、周期性和结构性问题叠加的当下,风险本身更具复杂性、多样性、突变性和不确定性,对此要进一步健全依法防控体系、强化依法防控措施、提升依法防控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通过梳理武汉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在疫情之中的应对之策,基于种种考虑,各方并没有对本次疫情的危害性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已经重视了,但在既有日显惰性、迟滞、失灵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桎梏下决策误判,丧失了启动有效防控措施的窗口期。在此之后,乃至于中央有了明确指示之后,这一决策风格也并未发生明显改变,直至陷入出现顾此失彼、疲于应付,甚至于陷入混乱的境地。
我们认为,“小概率事件”不是“零概率事件”。事实上,不管可能性多么微小,只要样本量足够大,理论上来讲“小概率事件”必然会发生(陈立民,2019)。由此可见,尽管在疫情早期阶段,我们对病毒的传播途径、危害后果、防控举措不甚了解,这或许可以称之为“未知的未知”事件,但随着研究持续深入和多轮筛查,我们对疫情信息的了解更为充分,对此可以并应当采取一些预防性的举措来降低潜在的风险,尤其是我们有“非典”经历,面对类似的冠状病毒,以及比2003年更为发达的公共卫生预防体系,本次疫情“未知的未知”系数在经过初期的手足无措之后,我们完全有理由做得更好,但非常可惜,我们没有把握好这个机会,实在令人扼腕。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次新型肺炎蔓延造成的后果究其本质倒不是概率错觉,而是个别职能部门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系统性多重错误(季卫东,2020)。尤其是在专家早已确认病毒的性质和结构、有条件及时采取防控举措的情况下,有关决策者白白流失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的良机,让人觉得特别难以容忍。正是官僚主义导致组织性行为和决策的严重混乱,失去了初期控制疫情风险的主动权,从而导致全国各级政府全方位的严峻考验。非常遗憾的是,在亟须依法问责的时候,我们却发现又不得不面对一个无人负责的怪圈。“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对此,必须加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力度,避免行政问责的“漏问”“错问”“偏问”“重问”“轻问”等现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树立政府诚信透明的良好形象。
1.加强研究国内外信息披露的主要类型和样本对标
在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信息公开与行政问责是相辅相成的,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更有效促进行政问责,通过行政问责也可以保障信息公开的持续深入,正是基于这一内在逻辑,国外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成熟做法、完善经验和典型模式可以供我国在建立、完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时借鉴与利用。对此可以重点考察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的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度构建所秉持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监督权力”“以法律规范权力”的经验和做法(秦小建,2016)。
2.完善信息公开结构性要素与衡量标准
行政问责不能只靠“风暴”,而更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从而实现行政问责的规范化、持续化。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责任落实,明确规定各官员所负责任,规定问责主体、判定官员失责的程序、失职官员当受何种处分。使问责制法律化、制度化,真正使“问责”有“制”可问、有章可循,唯此,问责制才可能是一件有意义的制度建设。
3.发挥督查式信息披露问责“儆戒效应”(www.xing528.com)
问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检验行政组织内部具体的角色担当是否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归根结底,也就是检验问责对象的行为绩效。对此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考量,一是层级责任,即不同的组织成员在官僚组织内等级位置不同,责任分配也不同;二是法律责任,即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三是政治责任,即基于民意向背而产生的责任;四是专业责任,即基于专业标准、专业准则、行业管理规则所产生的责任。
4.发挥纪法衔接信息公开问责兜底
党纪与国法衔接协同是指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相互衔接并协同管党治党的过程或能力。2019年9月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标志着党和国家运用党纪、党规全面从严治党,向更深层次的“纪法衔接”“纪法共治”“反腐一体”行进,对此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发挥纪法组合拳的作用的基本原则。
5.释放结构性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容错空间
责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价值理念。我们在强调严格责任、规范责任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客观规律外在客观性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对这一矛盾张力的清晰把握是我们开展理性问责、科学问责的基本思路和内在根据。一个富有韧性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的政府行政运作体系必然要求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容错机制。虽然容错与问责有不同的内在逻辑理路,但它们都着眼于促进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和效能提升(陈朋,2019)。因此,追责问责和容错免责本身是辩证统一的,需要合理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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