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之前“非典”教训反思之时,《应急条例》起草人述及的“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统计不准确,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此次疫情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预警制度的监测主体责任缺位是要害所在。《防治法》第19条只是规定了“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预测、及时发生传染病预警”的传染病预警制度,但行政主体发布预警之前尤其情况不明时,往往是由疾控机构扮演认定传染病或突发事件的关键专家角色,其疏忽失责会直接导致预警决策的信息供应不足。从管理模式来看,地方疾控是“块”状管理模式,主要向地方卫健委和政府负责的,而不是“条”状垂直管理模式,这就造成地方数据报送时可能会隐瞒不报送或选择性报送。事实也正是如此,武汉方面对医院上报病例限制了诸多条件。1月初,武汉当时已经出现了人传人迹象,也有医护人员出现被感染症状,但武汉市卫健委执行的疫情诊断上报标准与湖北省、国家专家组的标准并不一致。
武汉市卫健委执行的标准是《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入排标准》,具备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者纳入,两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上报标准”是必须同时符合4条“临床表现”[3]且满足4条“流行病学史”[4]之一。而湖北省和国家专家组的标准是只要满足4条“临床表现”即可认定,如果有流行病学史的话,则满足“临床表现”第1~3条也可以认定。可见武汉市卫健委执行的标准要比湖北省和国家专家组严苛得多,采取严格控制的方式限制上报数量,从而漏报了大量疑似病例。我们认为,无论如何,即便在法律操作程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不应反过来封锁、隐瞒疫情信息,并实施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活动。建议明确传染病或突发事件中疾控机构作为监测主体,以及其及时提供最新掌握信息的法定义务和问责机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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