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拿国有资产试做分析吧。是的,我们很容易说某家工厂是国有企业,也很容易说某家银行是国有银行。查查书本,国有资产的定义是“政府管理的全民财产”,也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只要政府派员使用、占有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经营损益,国资的产权是清晰的。
但是,一旦发生转让,模糊就随之而来!譬如要把一家国有工厂卖掉,该怎样进行?我们知道,“卖”无非是取一个代价而放弃资产的产权。问题是:取多大代价才“值”得放弃产权呢?答案是,要资产之主自己来判断。简约一点,“可取的代价”多于“不放弃产权的收益”,对于卖者就应该“值”了。
困难在于,以“可取的代价”来比较“不放弃产权的收益”,离不开“主观估计”。在经验上,我们知道天下是有“饱汉不知饿汉饥”这回事的,而饿汉要“知”饱汉恐怕更不容易。同样一碗米饭的使用价值是多少,以多大的代价得之或弃之才“值”,饿汉饱汉的答案截然不同。就是说,评判价值离不开主观性。离开了“主”之“观”,市场交易无法进行。(www.xing528.com)
要出售国有工厂,值或不值可问谁?问“国家”吗?除了“朕即国家”——皇帝的个人意志就是“国家意志”——之外,国家差不多都是一套行政机构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哪一个政府机构经过何种程序可以代表“国家”决定对一家国有工厂的“主观估值”?是工厂的主管部门?是国资管理机构?还是被授权经营国资的机构?答案是都可以,只要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倘若进一步问:这些机构里有许多工作人员,谁的“主观”才可以代表那个机构,进而可以代表“国家”?想来想去,没有一个好答案。
转而求助于“全民”吧。在法律上,国资属于“全民”,遇到主观定价这类难题,问问“最终的主人”如何?答案是无人可问。“全民”是抽象的,它既不可分解为公民个人的私产,也不是经过私产之间的市场合约“集合”而成的“公产”。对比一下私产基础上的股份公司和各类基金,那是有人可问的体制,不难表达“主观估值”。恰恰在转让的环境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全民国资”一不可追溯为个人私产、二不以市场合约为基础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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