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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企业中的个人人力资本价值及其保护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便国家拥有企业全部的财务资本,也要与属于私人的人力资本订约,通过市场性的合同,承认并保护个人人力资本的产权,承认其价值。所以,第三种私人资本,早就存在于所有公有企业之中,只是尚未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转化为法律上的私人产权。

公有企业中的个人人力资本价值及其保护

第三种私人资本最不成形,但又几乎无处不在。这就是在所有公有企业中,尚未得到清楚的产权界定,尚未有合法缔约权的人力资本。按照我的理解,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像人拥有的体力,掌握的知识、技能,以及努力、负责、创新、冒风险、对潜在市场机会的敏感等,总是附着在个人身上,并且只归本人调用。问题是,事实上属于个人的人力资本,并不一定被法律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于是,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本的个人,可能因为法律不保护他的人力资本产权,而不将事实上只受其控制的人力资源充分贡献出来。

传统的国有企业搞不好,根本问题是没有把“国有企业”也看作科斯所讲的“一组市场合约”,其中固然有属于国家的资源,比如财务资本,但也有不属于国家而属于私人的资源,比如经理和员工的人力资本。即便国家拥有企业全部的财务资本,也要与属于私人的人力资本订约,通过市场性的合同,承认并保护个人人力资本的产权,承认其价值。否则,国有财务资本怎么能够保值增值?现在讲国有企业要利用劳动力市场(包括经理市场),而不能靠行政机制配置资源,大家都接受。其实,所谓劳动力市场,就是承认工人、技术专家和经理的人力资本产权,并且用法律保护其交易的制度安排。(www.xing528.com)

所以,第三种私人资本,早就存在于所有公有企业之中,只是尚未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转化为法律上的私人产权。因为尚未完成转化,所以争取向市场原则转化的有之(表现在各地改革公有制企业的大量经验中),利用事实上对公有资源的控制权,加速“捣糨糊”的有之,“做和尚撞钟”混过大好时光的也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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