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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资本与公有资源的合约化关系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公有资源混成一体的私人资本,凭借合约界定权利。因此,凡是影响合约有效性的因素,都会影响这类私人资本的产权有效性。但是,境内中国公民至今还没有这项投资权利。比如国有垄断性资源到境外上市,使得持人民币的国人就是有意也无缘投它一把。再次,就是“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有罪推断”。国有资产的定价悖论导致成交困难。

私人资本与公有资源的合约化关系

第二种私人资本,是清楚地属于个人的财务资本或人力资本,通过一个市场性的合约,与国有或集体资本结合成一个企业。这类私人资本形态很多,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份制公司、承包制公有公司(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制)以及各式各样改制的公有公司,都包含着这类通过市场性合约联系着的私人资本。媒体最近报道的江铃汽车公司,其营销业务通过长期合约全部由私人经销商经营,也可以看作是私人资本通过合约进入“公有企业”的一种形式。事实上,私人资本作为要素进入国有或集体企业之后,纯粹的“公有企业”已经变成基于市场合约的“混合制公司”。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第二类私人资本称为“在混合企业中的私人资本”。

这方面,联想集团的“国有民营”是一个重要的创造。“国有”,说的是15年前中国科学院计算所投了20万元钱,当时不讲股权、债权,无非钱拿去用,过两年你有了,再给所里做贡献。“民营”,说的是以柳传志为首的创业人负责经营,国家(科学院)基本不加干涉。现在联想集团净资产几十亿,“国有民营”体制功不可没。但是,科学院和联想没有满足于企业家人力资本与国有资源在事实上达成的合作,而是审时度势,分步通过规范的利润分成合约,并在利润分成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国家(科学院)、企业创始人、经理层和员工对联想集团拥有的股权。至此,“国有民营”已经发展成为“国有民有合股”的新体制,表明私人要素与公有资产之间的合约,可以随着经济转型而不断从初级和简单的合约升级为更高级和更复杂的合约。

另外一个私人与国有资本通过市场合约连接起来的例子,就是中国网通。读者一定知道,那是一家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广电网络总公司、铁道部和上海市四家国有股东组成的、旨在发展中国新一代宽带高速互联网的“国家级战略公司”。但是中国网通的首席执行官,却不是国有机构行政性委派的官员,而是由董事会聘来的原亚信(一家在美国创办的高科技公司)总裁田朔宁。亚信已经在纳斯达克上市(总算替中国内地在亚洲上市的108家网络公司争得唯一的一席之地),而田朔宁本人是亚信最大的个人股东。用流行语言描述,田朔宁不但是“知本家”,而且还是“资本家”。国家公司聘用一位知本家兼资本家任老总,过去不能想,现在也不多,但是毕竟中国算是有了。私人资本可以与公有资源通过市场性合约结合起来了。

与公有资源混成一体的私人资本,凭借合约界定权利。因此,凡是影响合约有效性的因素,都会影响这类私人资本的产权有效性。我们知道,中央计划经济公有制的一个传统就是不承认个人的缔约权。中国的改革大体从承包制开始,使个人逐渐有了缔约地位,从个人承包公有企业,到个人投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现在,首先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缔约权还是不够普遍。举个我在讨论电信改革的文章里提过的例子,中国电信(香港)在海外上市,固然使境外的私人投资人获得一个与中国国有电信资产缔结股权合约的机会。但是,境内中国公民至今还没有这项投资权利。众所周知,垄断性的电信公司利润的一部分来自其垄断地位,也就是买方不得不付出的高价所产生的“利润”(其实是“垄断租金”)。为什么境内的我国公民,只有付高价电话服务的“权利”而不能投资分享垄断租金呢?类似的事情,还有一些。比如国有垄断性资源到境外上市,使得持人民币的国人就是有意也无缘投它一把。有趣的是,这样的事情倒无人去问一声“正中谁的下怀”,可见某些先生是从来不把中国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包括在他们的“爱国主义”概念之内的。

其次的一个问题,是公有资源本身缺乏市场交易性,结果就阻碍了本来还可以更大规模与之订约的私人资本的进入。国内上市公司不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平均达到70%,等于宣布这些公司的控制权不买卖。如此架构,市场收购企业的功能基本缺位,私人投资人虽然还是可以“用脚投票”,但却无法对公司管理层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再次,就是“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有罪推断”。无论什么企业,一旦要到境内境外上市,统统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有关手续”。我曾经好奇,为什么不是国有公司的事情也要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手。答案是:任何公司必须先被认定没有国有资产;如果被认定有国有资产,那么就要证明没有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www.xing528.com)

这个逻辑实在荒唐。本来管理国有资产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国有资产在哪里投资并享有权益,应该清清爽爽。怎么可以国有资产究竟在哪里拥有权益都搞不清楚,反而一屁股坐在交通要道,要每个过往人员证明怎么就没有占了国有资产的便宜?如此“有罪推断”,产生四个结果:(1)普遍增加证明无罪的成本;(2)增加另一类化装成本;(3)增加腐败动力和机会;(4)大大减少私人资本与公有资源结合的意愿,因为凡事“粘上”了国有就麻烦无比。

公有资源缺乏市场交易性的另外一个根源,是定价难题。回到本文使用的资产定义,资产价值是面向未来、由资源未来的赢利潜能来确定的。但是,面向未来的事情总是多多少少包含一点奈特讲过的“不确定性”。因此,资产定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为“慧眼识英雄”,因为“情人眼里出西施”,不同的投资主体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认知程度差别很大。资产在市场中定价,就是在交换不同主体关于未来认知的信息流中定价。可是,这套游戏规则,由行政机构管理的国有资产经济模式就“玩”不转,因为主观定价的要害是由“主”来定价。行政官员或准官员(国有企业经理)来代理国家资产定价,怎么识别是“投资的远见”还是徇私、疏忽甚至腐败呢?于是,只好根据“客观”标准定价,那就是看着“资产”的过去来定价。过去的事情当然很客观,比如投入多少,折旧多少,账面净资产还剩多少。但是,在资产定价这件事情上,过去的客观记录和资源的未来赢利潜能之间,往往没有什么重要的关系。就是说,即便按照客观标准定价,资产交易的要价也同样可能远离其真正的价值。

国有资产的定价悖论导致成交困难。按照赢利潜能估计的、可以为私人资本接受的国资价格,要是低于国资账面净资产值,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不可以合法成交;反过来,等于或高于账面值的国资,其市场赢利潜能又不为私人投资主体看好。能够成交的,仅限于高于账面值且还具有市场赢利潜能的国资。那可是真正的“黄金资产”。问题是,这样的黄金资产,不是已经成交了,就是还没有开放。我的看法,国资定价悖论对于政府被过度拖累在国企解困问题上,要负很大的责任。但是,国资管理方面的一个有罪推断,一个定价悖论,是不是也表明,动员更多的私人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与国有资源订约,在我国还有很大的余地,值得继续改革,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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