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私人资本,是私人企业中的私人资本。这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之后直到改革开放前完全不可以在中国合法存在的资本。改革以来,“私人经济、私人企业、私人资本”的合法性在实践中逐步重新确立,直到1999年新修改的宪法承认私人资本构成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相继公布的《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大体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个体户”“私营企业”等名目下存在的私人资本,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回想80年代早期“陈志雄雇工包鱼塘”和“安徽傻子瓜子”的故事,私企的合法性在中国早已不可同日而语。目前全国私人企业的总数当在1000万家,从业人员在几千万上下,每年总产出约两万亿,固定投资大约占全社会总投资的四分之一。很清楚,要不是中国弃置那些过时的教条,改变体制政策并修订法律,私人企业断然不可能在中国发展成这么个规模。
一般而言,私企中私人资本的产权已经得到了清楚的合法界定。但是,把产权界定得一清二楚,无非是为了便于市场交易。要是交易受到非经济因素的阻碍,再清楚界定的“产权”价值也会打折扣。当前私人企业中的私人资本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市场禁入,也就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限制。
有一个管制条目,叫作“产业禁入”。各类政府管制机关,手中多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关于禁止私企禁入(或限制)的行业目录。根据为何?据说凡国家“战略性产业”,私人资本进入就不宜。但是现实的市场活动中,人们只见一个个具体的产品或具体的服务,哪里见过什么“产业”?举个例子,卫星制造属于“国家战略性行业”应该没有疑问。但是,温州柳市镇私人企业产生的合格低压电器装上了国防卫星,到底有何“不宜”?更一般而论,谁人真正见过什么“产业”?当下时兴的“跳舞机”,你说它算个什么“产业”?家电业,还是运动器械业?其实,对于市场来讲,跳舞机属于什么产业根本无关紧要,要紧的是它能不能满足某种需求、质量如何、价格是否可以接受,以及相应的商业服务如何。人为划定产业顶多为分类研究提供某种便利,但是我们可要晓得,当非驴非马的骡子同时挑战“马”和“驴”的分类时,真正要改进的是那原先笨拙的分类,而不是骡子的存在。(www.xing528.com)
问题是,一旦勉为其难的“产业分类”构成政府管制的内容,与什么审批权挂钩,超越“分类问题”的既得权力和既得利益就形成了。这时候,要是没有主管骡子的部门和审批骡子的条例,骡子就不能合法地存活,除非它有办法把自己化装成马或者驴。要是有人再来一通“产业高论”,认为马比驴更加“战略”,私人企业为驴尚可,但不得成马,那么对不起,凡是还想活出个马样来的真驴和已经化装成驴的骡子们,只好赶快研究化装成马的技术,并为此追加化装成本。我不是说笑话,神乎其神的“产业政策”加“所有制压制和歧视”,主要功效无非就是增加经济活动中的“化装成本”。
当前经济问题的症结就在“战略性行业”。多数人已经认可,非战略性行业可以允许私人资本进入。但是战略性行业,比如金融、电信、航空、媒体、出版、进出口贸易等,至多只可以组织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不准私人企业插足。我的看法,如果我们不是用“产业”这样大而无当的概念来讨论问题,向私人企业开放的空间还是大得很。比如金融,如果说由私人开办全国性商业银行不可想象,那么地方性、社区性的私人银行也断然不可一试吗?以资产抵押批量购买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来从事转贷业务,可不可以呢?比如电信,全方位的基础电信业务不对私人企业开放,某些环节譬如线路分销可不可以开放?电信增值业务可不可以突破1993年规定的只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开放的限制,按照市场竞争优者胜出的规则,让私人企业也有一个正式的、无须“化装”就可得的机会呢?总之,对私人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可以考虑开放更大的市场空间,扩大市场准入。这样才能进一步激发企业家精神,刺激私人投资,并进一步消除“战略性产业”国有行政垄断的弊端。同时,增强的市场竞争也可以加大私人企业优胜劣汰的力度,提高私人企业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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