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我们认为有必要提请决策部门注意,在“供地融资”中可能包含着加剧经济波动的力量。由于金融加速器的作用,供地对经济的影响可能在相反的方向上对称地放大。因此,下达行政禁令停止供地的做法,可能妨碍政府根据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灵活决定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下达禁令因情况变化又不了了之的做法,又可能导致下一步各方博弈行为异常。
从长期政策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全盘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和建设用地管制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从根本上消除我国土地“半货币、半商品”特性,回归其可由市场交易的商品本性。我们认为“货币归货币、土地归商品”,不但利于宏观经济调控,而且可以在城市化进程中提高资源效率、改善收入分配。土地制度要从城市化驱动经济增长的大局来考虑,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在清楚界定转让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管理良好的土地市场。根据地方性的制度创新探索,我们建议推出配套的土地改革政策,主要是:国家严格限制并逐步缩小征地的范围和规模;政府按照市价原则补偿征地;修订“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的宪法条款;开放城乡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以及宅基地永久使用权入市交易;进入市场流转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改善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试行各类土地指标的跨地区交易;改革现行税制,为全盘实施土地资源税准备条件。
缩小国家征地范围。严格界定政府的征地权,政府仅在法律严格规定的公益用地范围内,拥有征地权。即便是公益征地,也可以由用地方与供地方先行谈判,凡可达成协议的就不动用征地权,只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才经过一定程序动用政府的最终征地权。这可以增加公益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增加市场机制在公益项目建设中的作用,为公益项目的民营操作提供制度空间,减少政府征地的执行成本。
确立征地按市价补偿的原则。改革现行按“土地原用途收益”为补偿原则,实行参照市价补偿的新原则。道理有三点:第一,为公益,也不能要求一部分国民付出更大牺牲。第二,从执行成本来看,按市价补可以限制政府使用这个征地权,政府征地会受到其可用财力的约束。第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供求不同,按市价补的原则可以适应各地情况,又容易识别。政府征用农地的补偿必须发给土地承包权人——农户。农村集体作为承包经营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协助办理征地和征地补偿发放的工作,降低交易费用,但不能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
在严格限制国家征地范围的同时,开辟其他合法通道以满足经济增长对农地转用的需要。考虑修改宪法和土地法有关条款,开放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市场,允许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以多种方式转让各类集体建设用地,结束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集体和承包农户都可以选择多种合约形式实现土地的转让和转用。对于千家万户农民进入非农土地市场可能引起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可以通过自愿基础的合约和组织的选择来解决。农村集体可以接受农户的委托,集中开发非农建设土地或设施,但不能违背自愿原则、侵犯农户的转让权。
为保障农户权益,使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真正成为土地流转的基础,防止少数人以集体的名义侵犯农民产权,需要考虑配套改革:第一,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或规定承包到期承包农户拥有续约的优先权利,使土地承包年限不低于土地出让年限(50年及以上);第二,农户的经营土地转让权可以在合乎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扩大为非农用途的转让;第三,建立统一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消除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制度差别,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建设用地可以抵押。
允许跨省区的土地指标交易,以市场手段来部分校正各类土地指标分配中难以避免的非经济因素,考虑更大限度发挥市场力量在调节土地使用方面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土地指标交易中心。
进一步改革关于土地的税制。在完善地籍管理,完成与土地相关的产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研究实施土地财产税,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税制仍然具有的“鼓励占用、打击生产和交易”的不合理性,并改变地方政府的财税基础。(www.xing528.com)
为实现上述政策组合,不但需要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而且需要修改关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的宪法准则。考虑到围绕征地改革的利益格局的大调整,以及人们的观念和认识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分歧,我们认为不应急急忙忙启动法律重修,而建议考虑吸收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历史经验,逐步、渐进地完成土地制度更根本的变迁。具体来说就是考虑以下程序:
——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土地管理法》列入修订程序,并授权国务院在《土地管理法》没有完成修订之前,在授权地区试行一些与现行土地法律不相一致的办法,包括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开放城市一级土地市场,允许集体土地或农户承包地进入土地市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等;
——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征地制度改革和土地法的修改,广泛研究国际经验和我国自己的经验,在局部实验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完成法律修订;
——在完成对现有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要考虑是否对近年征地补偿过低的农民,做某种形式的补充补偿;这些补偿可以包括:在普遍的大检查的基础上制定补充补偿政策,选择严重的个案重点解决,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卖地所得中取出一个数额(或比例)用于农村教育、卫生的开支;为了保证这些补偿的使用效率,可以考虑以教育券或医疗券的形式向农户发放。
最后,我们再一次强调整体政策选择的全局意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加速,推动了全国规模的农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浪潮。但是,在现行土地制度下,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不可避免地扭曲。因此伴随城市化的加速,城乡协调发展受到很大冲击,农地转用的资源配置效益十分低下,农民土地权益遭严重剥夺。同时,围绕土地的社会冲突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政府机构和官员个人违法、违规屡禁不止,土地腐败严重。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城市化加速不但合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多方面经济利益实现的基本途径。因此必须肯定,问题的根源不是城市化,也不是市场关系的深化刺激的城市化加速,而是约束我国城市化的土地制度的历史性滞后。根本问题是,现行法律在允许政府按市场原则转让土地的同时,却仍然维持政府独家征用农地的垄断,禁止和限制农村集体和承包农户对非农建设用地的转让权。
正是对土地转让权的不当管制,使市场价格机制不能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正常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全盘改革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仅靠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紧缩农地供给,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可能加剧国民经济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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