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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集中审批权与培育转让权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政府明令全面清理土地项目,并宣布全国暂时冻结批地半年。考虑到期间违规供地大量发生,实际的土地转用规模应当还要巨大。为此,必须在清楚界定土地转让权的基础上培育完善的土地市场。目前还没有解决的,发生在上述两个转让之间,即农用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这一关键环节。问题的症结,正在于现存体制仍然把政府强制征地视为农地转用的唯一合法途径。

探讨集中审批权与培育转让权的重要性

在一个管理良好的土地市场里,任何机构和私人欲购买土地,都不得不花费受到市场供求形势决定的代价。因此,土地成交的数量受到各类主体收入的约束,并受其他投资和消费需求量的平衡。在征地按市价补偿的情况下,政府也必须在财力和信用的限度内决定征地的数量。简言之,土地供求受制于市场条件,谁也没有办法“自由地创造”可供土地。

但在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下,政府供地却类似货币发行。第一,相对于可出售建设用地的巨大市值,政府征地的直接成本很小,与发行“低成本、高面值”货币的原理非常相仿。第二,“土币”本身具有财富储存功能,在高通货膨胀预期下,“土币”的财富存储功能甚至还优于法定货币。第三,“土币”可抵押借贷,从而把银行存款动员为投资。只是,“土币”作为交易媒介十分笨拙,除非迫不得已,人们一般不接受交易费用如此高昂的媒介工具。

我们可以说,在我国并行于货币发行权的,还有独具特色的政府供地权。虽然人们还不习惯将政府供地与发行货币并列考察,但是在实际经验方面,城市化加速推动的经济增长早就显示出“土币”的威力。我们观察到的基本格局如下:经济扩张时期,中央政府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与松动银根的同时,实际上还大幅度松动了“土根”——也就是显著扩大征地规模,并对地方政府在竞争压力增发“土币”的倾向眼开眼闭;经济紧缩时期,中央政府在收紧银根的同时,还运用“冻结批地”“集中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实际紧缩全国供地总规模。在这一点上,本轮宏观经济调控也不例外。中央政府明令全面清理土地项目,并宣布全国暂时冻结批地半年。国土部领导提出“土地供应政策要像金融货币政策那样,成为国家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100]

在现存制度下,城市化加速对于土地的需求,只能靠政府供地来解决。因此,政府对供地规模的控制,不能不极大地影响经济变动。以上一轮的经验为例,当真实利率在1997年开始急速上升、通货紧缩的征兆开始变得显著的时候,国务院宣布自199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冻结供地一年。研究表明,真实利率的变化对企业资本金发生反向的影响(宋国青,2003)。由此,供地冻结使饱受真实利率上升打击的企业雪上加霜。这就是说,银根与“土根”的双紧,对1998—2000年间通货紧缩的加剧做出了贡献。有意思的是,像许多行政禁令在不了了之中收场一样,1997年的供地冻结令也是在没有明确宣布的情况下悄然解冻。1999年1月,我国新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也就构成了政府恢复供地的“拐点”。从那时开始5年之间,全国累计供地78万公顷,并使2002年底全国建设用地的存量比1998年底增加了15%。考虑到期间违规供地大量发生,实际的土地转用规模应当还要巨大。按照“供地融资”的逻辑,政府供地的增加势必带动“企业资本金增加——银行信贷增加——投资总规模增加”的连锁反应。2001—2004年间,中国经济突然从紧缩转为所谓“过热”,主导因素是货币供给,辅助因素就是政府供地。(www.xing528.com)

这说明,政府供地对宏观经济有着显著的影响。因此,人们自然容易设想,政府可不可以通过供地总量的控制来主动调控宏观经济波动。但是在经验上,以行政审批权为核心的土地控制是一件笨拙的调控工具,难以担当平稳经济运行的重任。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土地作为实物资产,质量分布高度不均匀,而控制货币供应数量要以均匀的质量为前提。第二,全世界没有调控供地数量反经济周期的实际经验,究竟根据什么指标来先导性地决定供地数量,既没有可借鉴的操作经验,也没有学理逻辑可以担任向导。第三,供地审批需要消化巨量的决策信息。审批权越集中,信息负担就越沉重。第四,监管供地审批的成本,远比监管发钞活动来得高昂。概括起来,供地控制不可能是一个合适的宏观调控变量。由于信息不足、决策滞后和行为歪曲,行政控制供地很可能给宏观经济添乱。

从长期看,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建设更不应该把短期调控作为目标。土地制度要解决的问题,是为推进城市化奠定有效配置空间资源的可靠基础,同时解决好人民之间、人民与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之间围绕土地资源配置和再配置的利益分配和平衡。为此,必须在清楚界定土地转让权的基础上培育完善的土地市场。我们必须明确,计划时代形成的土地制度早已经不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需要。我国征地制度必须加以全盘改革,我们认为“货币归货币,土地归商品”才是正确的方向。

土地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不一定意味着大动干戈。改革可以在已有的体制变化的基础上逐步进行。事实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改革和城市土地出让制改革,已经奠定了土地转让权的基础。目前还没有解决的,发生在上述两个转让之间,即农用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这一关键环节。问题的症结,正在于现存体制仍然把政府强制征地视为农地转用的唯一合法途径。所谓土地制度方面的根本改革,其实就集中在改革征地制度、确立“农地转用”的市场转让权(周其仁,2004)形势很清楚,集中完成这一点的变革,我国土地资源的转让权就得以确立,并为发育完善的土地市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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