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发现,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建设用地的供给是社会总投资形成的重要条件。一般而言,建设用地的增加,直接增加了机构和个人的自有资本金,从而增加了投资的本金。然后,经过土地的评估和抵押,又扩大了这些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把更多的银行信贷动员为社会总投资。反过来,建设用地供给的减少同样对信用规模产生紧缩性影响。我们把这个经济流程称为“供地融资”。为了理解其中包含的经济逻辑,我们有必要沿着“农地——建设用地征用——政府向机构和私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评估——抵押和信贷——投资形成”的流程,做一番简略的考查。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地在我国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必经的制度环节是“行政审批”。虽然政府行使该项审批权的主要根据应该是土地规划,但在城市化长期滞后又突然加速的背景下,要制定一个有预见力的土地规划并不是一件易事。何况负责制定土地规划的各级政府,本身就有经济动机突破既有规划。因此,“按规划批地”并不意味实际供地规模由土地规划来调节和控制。实际上,土地规划本身常常是被调节的对象。包括政府在内的用地机构和个人,通常按照各自的预期来影响规划用地的规模。
“征地”成为供地融资中的关键一环。现行法律规定,政府按被征农地原用途的收益来决定补偿,加上实施征地的执行成本,就构成了征地总成本。政府预期的征地收益则包括:(1)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收益;(2)招商引资带来的税收和就业增长。另外,政府官员从征地、出让和招商引资中可能得到的利益,也对“政府行为”发生某种影响。依照经济规律,只要预期的征地总收益大于征地总成本,政府总有扩大征地规模的动因,并不断转化为扩大征地规模的行动。
政府征得的土地,通过划拨、协议和出让等途径向用地的机构和个人供地。一般而言,划拨和协议提供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地机构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法律手续,交纳有关规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得到可以使用并在市场上再转让的权利。问题是,在政府及其关联公司本身就是用地户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可以变通,例如先交纳小部分规费先办土地使用权证,待土地投入市场运作获得经营性收益之后,再补办全部手续。这种被称为“空转”的土地开发模式,成功启动了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如果预期的需求根本子无虚有,“空转”则带来大量农地征而不用的浪费和闲置。(www.xing528.com)
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资产。如同其他资产一样,土地使用权的当前市场价值由该项权利未来收益流的贴现决定。一般而言,城市化加速通常导致形成土地升值的预期,因此土地权利通常就构成正的自有资本。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权利能够通过评估,作为获得银行信贷的抵押。
从有限调查询问得到的回应,经评估的土地价值至少高于其实际得地成本的30%~50%。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可接受的抵押大体是土地评估值的70%。这就是说,得到土地的主体可按得地成本的数量获得抵押贷款。至于“空转”项目,抵押贷款还具有很强信用杠杆。“空转”的程度越高,金融杠杆的程度也越高。这当然并不意味银行信贷的唯一根据就是土地抵押,我们仅可以说,土地评估抵押在动员银行信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目前得到的数据,“供地融资”在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的不同年度之间的变化都很大。例如,长沙市1999年国有土地出让比上年下跌78%,而2001年又比上年增加455%!更重要的是,当供地数量大起大落的时候,它很有规则地影响企业资本金的变动,进而影响银行贷款量的变动。仍以长沙为例,当年土地出让增长率的急速下降,往往会引起次年贷款增长率的急速下降;反过来,在土地出让增长率迅猛增加的次年,贷款余额的增长率也猛增。这表明,“供地融资”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非常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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