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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使用权成为产权谈判筹码的副产品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果,农民改革人民公社产权制度的谈判筹码增加了,因为他们可以依托自留地自由配置劳动和努力。总之,在这些条件的配合下,农民私人的土地使用权就在公社经济里完成了“起源”——产权不过是农民、社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互相作用过程的“副产品”。

农民土地使用权成为产权谈判筹码的副产品

在科学上,凡起源问题,都不容易。生命的起源、物种的起源、天体的起源……皆大问题无疑。从制度方面来看,凡事要问起源,就不容易回答。哈耶克晚年引用考古学人类学等最新成果,言明市场——人们积聚在一起有买有卖——甚至比农业出现得还早,并且远比国家还要古老。要是哈氏之论对头,市场究竟是怎么起源的呢?看那成百上千的“正常人”,不畏车马劳顿,非要熙熙攘攘地挤到一起成“市”,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当今的那些超级大市场,例如义乌小商品、亳州中草药虎门服装等,偏偏就在那个地方成气,莫非真有“风水”不成?

如此有趣的起源问题,随处可遇。英国人的拍卖,从低价位向上开叫,但是荷兰式拍卖却反其道而行之——从高价向低叫,它们各有什么来历?中国历来多有名酒,而古代并没有现时这套烦不胜烦的评审制度,那么“名”又是怎样形成的?美国人讲民主,上至总统、下至数十户人家的小镇镇长,都要竞选、换届、限制连任,但是他们的大法官——司法体系的最高仲裁者和法律解释人——却是终身制,这样奇怪的“制度组合”,到底源自何时,又源出何处?

对我来说,最富有挑战性的问题莫过于:在普遍的公有制经济里,私有产权是怎样起源的?我在别处提过,私产条件下出现局部的公产,不但不是什么难题,而且还很正常。李嘉诚北京大学捐了一座图书楼,私产不就立刻转为公产了吗?就是不捐赠,数个人愿意将各自的私产合并到一起,要“共产”一下过过瘾,也是可以的。无论他们要搞“公社制”、要吃大锅饭,甚至要评工记分——只要不强制别人一定加入,没有什么不妥当。

在自愿的条件下,“私产变公产”原本与私产原则毫不冲突。但是反过来,在一个曾经严丝合缝的公有制经济里——在那里人们没有选择产权与合约形式的自由——要“长出”局部的私产来,就不那么顺理成章了。

对上述“私产如何在公产制里起源”感兴趣的人,要是有幸能够观察中国的改革开放,实在生逢其时。我们想不起来,还有谁有这样的机会,可以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目睹如下历史的发生:个体户和私人经济从躲在“法外世界”里勉强图存,到合法地成为“补充”,再到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到通过宪法登堂入室

是的,经验里面大有名堂。大约1993—1994年之际,为了完成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学位论文,我在华北几个村子里“蹲”过半年左右收集资料,又到其他一些地方的农村走马观花。触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勾起了对20世纪80年代在杜老帐下从事农村调查的回忆。回到洛杉矶,我试了几次也不能把心思集中在学位论文上,知道不可再勉强自己。干脆把“正事”撂下,一头扎进农村产权改革的题目,写个不停。

半个月后,终得“大作”一篇——印出来有4万多字,实在过长了。文章有没有意思,要由他人评说。我自己比较满意的,是那篇文章提出的问题。从有效的产权离不开国家保护这一点出发,文章发问:国家可以保护产权,也可以侵犯产权,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驱使一个曾经深深地侵入农民私产的国家,转向默许、承认农民私产,并进而提供合法保护呢?(www.xing528.com)

这可是一大难题。老话所讲“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也是一个难题。但是这里遇到的,远不是一位普通的先生,而是诺斯说过的“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组织”——国家!看看几十年来的农民产权史吧。发动土改的,是国家;土改之后,把农民私产三下五除二“合并”成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也是国家;20世纪80年代之后,同意把“公田”——人民公社之田——长期承包给农民私人耕作的,还是同一个国家。各位读者,国家对待产权的态度如此截然不同,值得好奇吧?

我的探察从20世纪60年代的大饥荒开始。那是一场国家侵入农民私产达到顶点造成的——刘少奇当年说得对——“人祸”,非正常死亡的人口数目应该是人类历史上的一项纪录。从来说“民以食为天”,那真正的意思是一旦民不得食,“天”——秩序和稳定——就要塌下来!我以为,大饥荒遏制了国家政权继续入侵农民产权,转而在“一大二公”的体制里出现了农民的自留地和自留经济。那是一个不容小视的“创新”:一小部分公地的使用权清楚地界定到农户手中。

出乎意料的是,公地经济在自留地出现后反而更加“拢不住”农民了。为什么?因为从此农民可以从激励不足的公地里“节约”他们的努力,而用于自留经济。这就是说,在公地里开了一小块自留地,农民的努力就有了“出口”。结果,农民改革人民公社产权制度的谈判筹码增加了,因为他们可以依托自留地自由配置劳动和努力。

当然,其他条件也都是重要的。局部的、屡禁屡起的包产到户,即便仅仅存在于“法外世界”,也还是为产权变革准备了“经验条件”;恶劣的天气包含着可置信的饥荒威胁,很容易暴露“只论方向,不讲产量”的荒唐;若干地方政府率先宣布保护改革,帮助包产到户迈上“地方合法化”的台阶;最后,党和中央政府的经济指导思想,从“凡是”转向“实事求是”,扫清了农民重建私产的思想障碍。总之,在这些条件的配合下,农民私人的土地使用权就在公社经济里完成了“起源”——产权不过是农民、社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互相作用过程的“副产品”。

根据上述经验,我当时的推测很乐观:同样的经济逻辑将推动农民的产权改革继续向前。是的,那些推动土地使用权“到户”的力量,为什么不同样可以推动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到户”呢?

我当时看漏了一点。由于私人的土地使用权普遍得到承认和保护,当年始终伴随人民公社体制的饥荒和农产品不足的威胁,从整体上消失了——那其实是推动产权改革的原发性力量。所以也难怪,从此土地产权改革就止步不前,“冬眠”一场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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