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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产生的所有权: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包产到户的合法化和长期化,在农户手中累积起日益增多的归属他们自己的经济资源。另一个可能的选择是按私产制度来安排农民“自己的”资源,通过市场加以调节。这样可以保障包产到户制对农民的刺激,同时提高农民自有资源的社会利用效率。[84]在这一时期,“集体资本主义”即原社队企业获得了更充分的合法性肯定。

交易所产生的所有权:权利和义务

包产到户的合法化和长期化,在农户手中累积起日益增多的归属他们自己的经济资源。这部分缴完国家和集体“定额税”之后的剩余,最初只够用来满足农民的温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些地区的部分农民那里,拥有了可以投资的经济资源。如果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的经典要求,对这部分资源再推行国有化或集体化,强行采取国家计划控制,那么国家等于单方面撕毁包产到户合约;反过来农民也可以不履行交够国家的和集体的承诺,其结果是当时国家的政治结构所不能承受的(否则国家不会接受包产到户)。另一个可能的选择是按私产制度来安排农民“自己的”资源,通过市场加以调节。这样可以保障包产到户制对农民的刺激,同时提高农民自有资源的社会利用效率。整个20世纪80年代,国家在确认了包产到户体制之后,农村经济政策的基本走向,就是在农民自发的制度创新推动下承认农民自有资源的私产制度。在此期间,国家一再缩减计划收购的品种和数量(1983—1984年),改统派购为合同收购(1985—1987年),宣布农副产品完成国家收购后可以自由交易(1979—1985年),允许私人长途贩运(1980年)、期货交易和农民进城经商(1984—1985年);国家宣布改革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体制,恢复其民营性质,并重新实行股份分红制(1983年);国家允许私人投资大型生产资料和创办个体资本(1983年),默许并进而正式承认雇工超过8人以上的私人企业的合法地位(1981—1987年);国家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业活动(1979—1984年)、开放小集镇和中小城市就业创业(1984—1985年),进而改革了大中城市国营企业的招工制度,对农民工开放城市劳动力市场(1986—1987年)。[84]在这一时期,“集体资本主义”即原社队企业获得了更充分的合法性肯定。[85]国家仍然限制私人的金融和土地入股活动,但对集体则是开放的。最重要的是,集体可以向私人出售牌照,使那些对国家政策心存疑虑的私人资本活动得以顶上集体的牌号进行。大体到80年代末,中国农村完成了一场也许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商业革命,其制度基础则是集体公有土地的农户承包制、“集体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和农户及个人的私产制。总之,自50年代被国家剥夺走的剩余权机制,现在以多种形式重建于农村社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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