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不但不能携带自己入社的土地和耕畜退社,甚至他自身都不能退出此种体制。众所周知,在集体劳动中,任何一个成员的机会主义态度都对其他成员具有传染性。[34]最后,当一部分社员的如斯科特所说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才迫使国家在听任合法性受损、增加财政救济或者更改体制之间做出抉择。简言之,失去产权的农民既然不能退出也不能投票改变集体体制,就只能采用消极的缩减生产的办法要求国家做出让步。
农民对人民公社经济并无创制权,因此对集体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变迁也就没有制度化的谈判地位。随着农民财产权最后被否定,城乡隔绝的户籍制、粮票制以及公社内的口粮工分制,都一起完备起来(邱继成,1988)。农民不但不能携带自己入社的土地和耕畜退社,甚至他自身都不能退出此种体制。用A·赫希曼(1970)提供的术语来刻画,公社制下的农民既没有“退出权”(exit right),也无权自由“叫喊”(make voice);只是他们留在体制内并不因为对集体的忠诚,而是因为别无选择。
但是农民仍然可以表达他们对公社体制的不满意。一个常见的合法形式,是减少他们投入集体生产的劳动数量;或者更普遍的,降低劳动质量,或者其他种种人为增加集体劳动的监督费用。众所周知,在集体劳动中,任何一个成员的机会主义态度都对其他成员具有传染性。结果,经过一个“懒惰驱逐勤劳”的蔓延过程,集体经济的劳动生产率下降,人均收入水平长期停滞不前。[34]最后,当一部分社员的如斯科特(1976)所说的“生存权”(subsisted rights)受到威胁时,才迫使国家在听任合法性受损、增加财政救济或者更改体制之间做出抉择。简言之,失去产权的农民既然不能退出也不能投票改变集体体制,就只能采用消极的缩减生产的办法要求国家做出让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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