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民个体所有权本身的性质,而不是集体化过程中所谓超越阶段的过激行动。但是,这种私有制不是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也不是国家仅仅对产权交易施加某些限制的结晶,而是国家组织大规模群众阶级斗争直接重新分配原有土地产权的结果。
现在我们不妨从农民的角度来讨论,为什么农民会允许国家改变和剥夺他的所有权。关于国家作为一种暴力潜能制度安排的理论,当然可以假定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无非是一种国家强制的结果。但是在事实上,中国的农业集体化至少同苏联相比更不依赖于直接的暴力强制。在另一方面,农民个体的土地所有权又被看作是引导农民跟随革命的主要经济动因,因此农民不可能不把个体土地所有权当作自己的命根子。那么真正困难的问题是要回答,国家究竟通过何种手段在事实上取消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但又被认为是合法的。
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民个体所有权本身的性质,而不是集体化过程中所谓超越阶段的过激行动。我们将会看到,正是前者为后者的大规模发生提供了根据。(www.xing528.com)
土地改革形成的产权制度无疑是一种土地的农民私有制。但是,这种私有制不是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也不是国家仅仅对产权交易施加某些限制的结晶,而是国家组织大规模群众阶级斗争直接重新分配原有土地产权的结果。由于国家和党的组织领导对突破无地少地农民在平分土地运动中不可避免的“搭便车”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平分土地的结果又可以经过国家的认可而迅速完成合法化,因此领导了土地改革那样一场私有化运动的国家,就把自己的意志铸入了农民私有产权。当国家的意志改变的时候,农民的私有制就必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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