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动力机制使国家的控制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深入到乡村一级(这是中国以往任何传统时期都不曾做到过的)。然后,我们要回答,人数众多的农民何以接受了这样一种非合约性的制度安排。
国家控制史无前例地深入乡村社会,这件事是与国家工业化的目标紧密关联的。首先,1949年革命对19世纪以来中国积贫积弱的主要总结,第一是没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第二是没有发达的本国大工业。因此,强化国家对经济资源的集中动员和利用,加快推进工业化特别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就成为革命后新政权合法性的最主要基础。国家工业化,这个在50年代中国官方文件中出现频率颇高的词,不但是指把工业化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目标,而且是指,国家要在工业化进程中扮演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国家工业化的资本积累,主要源于本国的农业剩余。[14]维克多·利皮特(1974)曾估计革命前中国农民通过田赋和地租提供的剩余占农业总产出的30%左右。这表明,中国很早以来就并不是一个所谓剩余不足的国家。[15]问题是,这些农业剩余只有很小一部分用于近代工业化积累。当革命重建了统一的民族国家和社会基本秩序之后,新的政权有可能更多地把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化积累。不过,要做到这一点,国家首先要做到把农业剩余更大限度地集中到自己手里。这意味着,革命后的国家不仅仅要代替旧国家掌握来自土地的赋税,而且要替代原来的地主控制和利用地租。
在税的方面,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农业税率已达到总产量的11%。[16]这一税率高于明清时代和抗战前的国民党政府,但低于日本统治的中国地区和抗战以后时期。[17]就这一点看,共产党新政权已经是这个国家历史上和平时期最有效的征税者了,只是它似乎并不满足于这一点。(www.xing528.com)
但是,传统中国农业剩余的主要部分即地租(加利息),却在土地改革中被全体农村人口平分掉了。按照上文引证的利皮特关于农业剩余为30%的估计,在土地改革后,除开农业税以外,至少约有20%的农业总产品落到农民手中。农民平分地租增强了他们对新政权的政治支持,但是,加快国家工业化的既定战略不能够容忍20%的农产品从剩余(即可能的工业化积累)转化为农民私人的消费和投资。自1953年开始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紧张,[18]从现象上看是土改后的农民惜售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导致国家收购农产品的困难,但是在本质上,这是一个地租被农民平分完毕的小农经济与雄心勃勃的国家工业化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
国家试图通过扩大征税重新拿回一部分流失了的地租。但是,20世纪50年代几次高征税引起农民的集体抗议行动,表明征税加上各种附加费达到农产品的15%即是一个界限(崔晓黎,1988)。超越这个界限,国家的征税成本将大大上升以致得不偿失。毕竟,面向全体农村住户把一部分地租缴入国库,比之于仅仅面对地主和自耕农做同样的事情,要困难得多。结论是清楚的,国家如果仍然作为一个传统的征税者,根本不足以把平分了的地租重新集中起来用于国家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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