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改革遇到的困难不是借用某种技巧就可以快速解开的。因为当我们进入到深层构造内来观察问题时,又发现缺乏有效的现代商业中介组织来不断降低初级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带来的交易费用上升。确切地说,农价改革遇到了组织危机,而这方面不像农户家庭经营那样,有现成的传统组织资源可供我们利用。
我国在组织资源方面所接受的历史遗产是一种两极的构造:中央集权制的政府和家庭宗族。两极之间,既缺乏社区或地方自治的传统和经验,也从未出现自由市民为主体的城市。庞大而复杂的行政系统通过非官非民的乡村一级而与分散、孤立的家族相联结,缺乏有效的中间组织,而呈现出一种特殊的脆弱性。行政垂直系统高度集中国家资源不断创造的辉煌业绩,总以日益膨胀的管理费用为代价。一旦越过家族所能承受的界限,控制就失效和陷于混乱。新中国成立,我国一改一盘散沙的旧貌,实现了空前的统一,这是自19世纪以来,从未有过的有利政治条件。中国基本上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动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国家工业化方面的突出成绩。30多年的历史表明,中国有很强的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见周其仁,1993),这在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是很难得的。国家政权在党组织的帮助下深入到了乡村范围,破坏了在乡村地主基础上的旧的等级,通过对新组织的建立,家族和血缘关系也受到很大的抑制,从而高强度地动员了大量的地方资源。但是,这种从中央到地方最基层的新的组织结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协调和控制过分依赖于垂直的行政系统,在权力过于集中时,也严重束缚了地方和基层的主动性和活力,使控制和协调的成本增加,效率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这种调控方式使我国的组织结构十分单一,层次虽然不少,但这些中间层次缺少利益的独立性,在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缺少职能分化的机制,因此在分权时,各种组织很难通过相互协调的自组织过程来改善社会整体协调的能力和效率。“放——乱——收”周期性地重演并不是放的决心不大,而是我国既有的组织资源严重不足,认识这一点对把握农村深层改革任务具有决定意义。
新组织的要求几乎从责任制刚刚开始实行时就萌生了。从农户耕地连片、换工协作、合购耕牛和机械到形形色色的新经济联合体,自组织过程一直在进行着。原来完全隶属于政府的各农村经济技术职能部分,也迈开政企分离甚至“恢复民办”的步子。一系列经济组织都进行了适应性改组,同时又重建了一大批形式各异的公司、协会和中心。经济发展内在的压力推动人们投入积极的组织创新。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迄今为止,农村已有的组织创新基本上还局限在非正规组织领域内花样翻新。这里所谓的非正规组织,系指无须明确行为规范,同时各成员对规范遵守与否也没有统一的社会性强制为担保。这种组织在现实中,就是以血缘、邻里、亲友、门路等初级社会关系网络为依托,以人情等特殊媒介(而不是货币和法律这样的一般媒介)黏合起来的,它们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且非常容易产生,所以几乎遍地都有。这种组织的局限是:选择对象受天赋条件约束极强,无法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组织的内部关系主要靠初级的社会规范来维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交情和个人道德,因而极不稳定;组织的社会地位得不到正式的确认,使外部世界对它难以产生稳定的预期。这一切都导致非正规组织领域内的创新成果无法积累,不足以承担大规模节约组织费用和交易成本的重任。
改革在正规组织领域内至今没有获得实质进展。这个领域有两个特征:第一,组织成员的行为有统一而明确的规范;第二,各成员违反组织的行为规范,要受到社会强制性的处置。如前所述,我国虽有强大的正规组织传统,但其中的行为规范及约束体系,却长期唯一地服从纵向的行政隶属。脱离行政权力系统就不正规,这差不多已成为我国不成文的“宪法”。这种正规组织类型的单一化,正是深入改革的主要障碍。农村改革以来,“政企分开”的纲领终难实行,关键是我们的“企业”一旦与政府分开,除了到非正规组织领域内寻找血缘、人情关系等非正规的保护和承认(如个人、家庭承包),再也没有一个可容它作为正规组织存在的空间了。我们民族的历史上,还从来没有为既超越家庭宗法关系的羁绊,又不依附于行政权力的独立经济组织,提供过正规保护和约束规范的记忆。仅有坚决的放权决心,是无法弥补这种先天性缺陷的。
非正规组织领域的变革达到一定的临界点,也产生出正规化的内在要求。因为明确而统一的行为规范及对遵守规则的强制约束,是任何从事大规模商品交易组织的必要条件。这时它们也感到没有了“第三空间”的痛苦,正规化只好到原有的纵向行政隶属系统中去完成。这样农民在非正规组织领域里的大量创造,如基于独立权利的合作或联合、合伙人企业、股份公司、民间金融和各种横向联合等,一旦有了正规化的要求,首先就要完成“挂靠”,即为自己找到一个行政上级。新组织幼芽非得牺牲自己商品经济的特性才能合法化、正规化。所以生活中老有新东西产生,但总是长不大;长大了的,多少就变了味儿。无论何种形态,用经济分析的语言来讲,都无法大规模节约交易费用。
市场机制的全面而大规模运用,为什么同正规组织领域内超越传统的创新密切相关呢?这就要联系对市场经济发生过程的重新认识来回答。事实上,前文论及的市场深层构造的两大支点,即独立的财产权利和契约基础上的商业法规,固然能够支撑起古典的市场,但随之而来的市场纵深发展,又对所谓“以均衡价格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设置了时空限制。价格形成及供需双方的反应调节过程,都要花费时间。时间有价值,信息要有代价,这就是“交易成本”概念的由来(亨利·勒帕日,1986,9)。市场的空间范围越大,经济过程越复杂,交易费用就越高,古典市场也随之成为一种代价昂贵的构造(亨利·勒帕日,1986,11)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为了克服这种失灵,各种市场组织的发育被提上了商品经济的现代化历程。企业是最早一种内部不用市场规则而用命令、计划和等级制,但又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组织。最简洁的解释是,企业节约了交易费用(罗纳德·科斯,1937)。随后,一系列企业间的中介组织更有了长足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大大更新了“生产劳动”和“分工”的种类和内涵,创造了股份公司、现代银行体系、证券交易所、批零市场、期货交易直至信息服务网络等一系列新组织。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以节约交易费用为存在理由,同时又不破坏市场深层构造的基础。这方面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是企业法人制的确立,它使任何节约了内部组织费用的大组织,都享用早期市场制度对个人财产权利提供过的那种保护。
早期市场分散的小私有权经过组织发展成大私有权,它把市场关系推向全球的同时,也以垄断、技术停滞和通过对小私有权的侵犯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平,危害到市场机制本身。政府干预经济的时代到来了,它导致税收、金融和财政等制度的又一次创新,不仅全面更新了市场机制的规则,甚至对绝对的财产权利——主要是大私有权——也做了使之不再完全排他,但仍由法规明确这种不完全程度的限定。这一切已为现代各国市场经济打上共同的烙印。不过,市场与组织之间的博弈并未因此结束。政府干预经济带来投资冲动锐减、福利病盛行以及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引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尖锐批评。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绝不仅仅是这场世界性博弈的旁观者。我们应当从中得出对自己有用的结论:第一,市场的深层构造并非一经生成就不再变化,它一直没有停止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演化;第二,较高级的市场组织形态中包含着其低级形态的最基本规定,如股份公司扬弃了绝对排他性的私有权,但明确界定其不完全性的所有权却依然得到保持;第三,基于明确而不完全财产权的商业法规,较之于早期的体系要丰富得多,但它仍然是统一的,对所有当事人的行为都具有社会强制的约束;第四,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组织的个别经验中,包含着人类解决关于自己经济生活方面困难所积累的共同文明财富,只要善于借鉴,后进国家能够直接面对极为丰富的“组织规范”,有可能对如何建立本国市场的深层构造,做出更优的选择。
从这样的角度来思考深入农村变革的方向,我们就不能满足于仅仅在非正规组织领域中日新月异的创新。改革的重点必须移向正规组织领域,而全部关键则要在这个领域里创建起能够接纳摆脱了非正规组织和行政隶属这两种传统约束的新经济组织的制度规范,为大规模节约交易费用、彻底完成统购统销改革铺平道路。(www.xing528.com)
依据现有的认识,能够支持新的正规经济组织空间确立的根本基础,还是市场深层构造的两大因素:包含有现代内容的财产权利体系和完备的商业法规。在这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对中国都具有某种超经验性的和极不确定的风险,这里只能简略地涉及某些关键性的困难。
在财制权利制度方面,第一个根本问题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是否只是具有形式的意义。理论经济学似乎已经养成撇开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去谈论“本质”问题的学术偏好,但中国的问题恰恰是各种所有制都极度缺乏自己的法律表现。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制的革新变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肯定(如农村承包经济牵动几亿人的根本利害,但至今仍无一个完备的法律),倒退性变化也就难以制裁。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对待财产形成中的“非劳动收入”。任何国家,更无须说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非劳动所得”在财产形成中的权重过高,都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但是,何谓“非劳动收入”,比如经营活动和商业性“中介”活动是否可算“劳动”,以及怎样确定各种不同劳动的量,都有大量的混乱认识需要清理。在商品货币的形式下,“非劳动收入”如银行利息是和股息等构成了商品生产的重要组织媒介。现实中货币关系的迅猛发展已经使红利、股息、租金(包括地租)等一系列“非劳动所得”的形式在事实上得到应用,如何在社会观念和法律上对待这个问题,成为我国财产制度确立中的一个敏感方面。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对“非劳动所得”加以法律程序,如征收所得税的限制,这样做的管理成本显然要小,问题是我国如何应用这种经验。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确立公有财产的权利体系。这同目前仍隶属于行政权力的“企业”独立化密切相关,集体公有财产的成立、估取、收益和流转的法律细节规定和程序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们对各个成员个别利益的承认方式和对真正合作的鼓励程度。全民财产(如国营粮食企业)的权力不完全性如同股份公司不完全的私人属性一样是明显的事实,但不同规模和不同产业的全民财产不完全性的程度差别,用明确的法律语言来规定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还应考虑到,对不完全国有财产权利的法律调整,甚至在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缺乏完全成功的先例。
在商业法规方面,首当其冲的是理顺利益关系与建立市场规则的先后顺序问题。流行的看法是利益不理顺,规则就建不起来。但没有规则,利益恐怕永远理不顺。比如目前从省到乡级政权都拥有的封锁市场权,如果不先通过一个简略的“反封销法”来加以初步约束,那么即使是“双轨制”策略也未见得真行得通。在各种规则中,如何约束财政向银行透支的程序,以及限制行政权力施行任意的超经济强制,对于市场关系的确立最为重要;其次,如何为日益活跃的信用经济提供简便而有效的法律保障,也显得格外紧迫。从初级商业信用到高级的金融往来,对于旨在节约交易成本的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无疑有重要作用。但是,缺乏严格的法规容易导致连锁毁约甚至欺诈横行。当务之急是对从事信用活动的当事人设置资产审查和担保的程序,防止传统无组织势力利用信用手段危害市场和公众利益。在更广泛的基础上,我们必须从清理最基本的商业活动规范做起,如从事买卖活动,必对社会负有维护公平竞争的种种义务,抑制“无商不奸”的传统习俗对改革中不规则扰动的放大效应。总之,这里需要大量的建树,而缺乏文明商业的传统和经验,没有清醒的、倾向坚决的舆论与对商业道德的基准的支持,专业人才的稀缺和几乎社会性的对“规则”的轻视,必然构成这方面的重重障碍。
从组织创新到制度创新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多样化和规范化的关系。为了冲破旧有体制及其价值观念的束缚,多样化的改革实践显然减少了风险,提高了成功的可能性。同时,中国幅员辽阔,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是多样化改革模式的客观基础。不过,对多样化的肯定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因为整个旧体制的交替过程,总在较深层次上有一些共同的问题,要靠共同的制度和组织规范才可能真正解决。如果找出的似乎仅仅是只适用于一地一时的答案,那么,这种解决方式就难以制度化,难以向更普遍的范围推广,进步的速度可能因此大大减缓。对于具有极强的中央集权统一倾向的我国而言,地方模式也属于非正规组织领域,因此,前文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适用的,只在非正规组织领域内允许创造和突破,否则永远不会得到制度性成果。例如,目前包括温州模式在内的各个地方模式都尚未完全解决明确的财产法权体系的问题。因此,所有地方模式的稳定、巩固和继续发展,都应进一步面对在深层构造中具有同样性质,因而也需要同样的解决原则才能解决的问题。丰富多样的个性中所包含的内在稳定的共性,是农村深层改革中十分值得注意把握的命题。
最后,我们特别强调借鉴。比较现代化的研究表明,现代化关系大规模变革的阶段,都包括两个基本的革新过程:转化,即改造在现代以前已经存在的特质;借鉴,即参照适用于自己的模式建立新的制度和价值标准。区别在于,那些已具备现代化主要前提的国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转化;而缺乏某些必要前提的国家,转化的机会较少,借鉴的必要性就相应增加了。中国在全球现代化过程中的落伍,与拒绝借鉴和学习有极大的关系。因此,善于独立地借鉴一切有用的国际经验,显得格外重要。正像马克思主义绝不是背离人类文明大道的产物一样,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也没有可能闭门在孤寂中完成自身的创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着手进行现代化的国家都面临大量的新知识,这些知识简直无法像19世纪末的日本那样在一代人的时间里加以吸收。中国人应当睁开眼睛看人类文明已提供的创新成果,实行勇敢的拿来主义。在借鉴中保持民族的一体性而不使社会解体,这对促进接收现代文明知识具有更大的意义(西里尔·E·布莱克等,1984)。后包产到户阶段是创新的阶段,面临着十分繁重的深层构造改革的使命。8年成功的改革给它以鼓舞,而停顿下来舍弃前功的危险,则给它以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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