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商品货币关系的初级发展与市场机制的界线是一个关键。通常把市场机制描述为:(1)生产者对生产不同产品的收益差别做独立选择和决策;(2)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完全受自己的货币收入、信用和消费偏好制约;(3)各种产品分别占用多大比例的要素资源,听命于社会购买力的需求结构的要求;(4)供求的矛盾由价格变化来反映,并通过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诸经济行为来调节(弗·布鲁斯,1983)。但是,我们应当进一步思考,价格信号能够如此权威地迫使全体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做出如期反应,这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公行准则和组织载体等深层构造的条件。
从经济的事实来概括,市场的深层构造包括两大点。首先是社会经济的单元利益独立化为明确的所有权,这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各种依附性社会关系解体的共同结晶。独立的经济人格构成商品交换普遍化的原动力,而只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排他性所有权体系的确立,才能迫使全社会所有经济单元无一例外地通过平等竞争来谋得自己的利益,只有安分地经过平等的交易来完成他们之间的交往。明确而独立的所有权是市场机制最基本的构造。
所有权为了避免自身成为“法学上的幻想”,必须包含非常具体而完全的经济行为规范。这就是市场深层构造的第二要点:完备的商业法规。任何商品经济发达的民族都以极其完备的民商法规为其全部经济活动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绝大多数人都被严格训练成遵守契约原则来行事。没有这个条件,初级的商品货币关系只会造成不得利和侵权行为的普遍。脱离财产所有权和系统的商业法规,大谈“市场机制”甚至“市场深化”,是文不对题的。
因此,自由的价格及其对资源配置的权威作用,并不是由这种形式自身决定的,它取决于市场深层构造的特点。这段抽象论述也许有助于提示我们,价格形成的扭曲和价格调节功能的扭曲,都要从社会深层构造中才能找到真正的原因。
目前我国农村的基本单元是:农户,多种农民企业,各级政府及其经济技术部门。如果用改革前的状况来衡量,它们在包干到户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异。但是,我们若用另一把尺子,即建立起能使价格机制对资源配置全面发生调节作用的深层组织构造来衡量,就会发现已有改革的成功基础并不牢靠。始于包产到户的经济体制改革,到了扩大应用价格机制解决流通问题的阶段,何以出现了步履艰难的局面,也许可以从下面的分析中得到说明。
如前所述,包产到户之后,独立的财产权利的重建和自由决策权的获得使我国农户成为积极的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但是,它们普遍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仍保留不同积蓄的半自给性,1985年全国抽样样本农户总收入的34.7%和总支出的33.5%,仍属非商品性的。第二,经营规模狭小,全国平均每个农户的耕地面积不足0.51公顷,系全世界最小的农户之一。加上绝大多数农民家庭兼营多种土地产品、工副商业和劳务,因此,产品经营规模狭小。即使占总农户1.67%的种植业专业户,年度专业总收入也不过每户5379.3元。这就制约了农户的如下经济行为:不能够对价格信号做出调整自身生产和消费的灵敏反应;多数农户对投入品市场的反应比对产出品价格的反应更敏感,只有少数专业性较强、规模较大的农户才相反;承受价格风波的实力很小,“赚得起,赔不起”是普遍写照,难以对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实行所谓“逆风向调节”;环境信号一旦过于不利,多数农户就通过少买少卖、扩大自给性活动来自卫。这些行为都可以看作是合乎“舒尔茨假定”的,即农民也能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为追求最大利益做出合乎理性的反应(黄宗智,1986)。农民行为的“不正常”,其实只是对环境不正常的正常反应。
于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农户越受独立财产权利的驱动去追求货币化的利益,它们对环境的要求就越高。能否保持并发展一个不断满足农户日益繁杂需求并给予长久激励的环境,就成为包产到户变革后经济持续增长的最重要条件。
谁是满足这些要求的组织载体呢?首先是各级政府在农村的经济技术部门(包括生产技术、商业、金融等系列在内),这个系统无论从哪一个侧面观察,都的确是当前农村投入产出的“主渠道”。长期服务于统购统销制度的历史,生成其如下组织特性:高度附属于纵向的行政权力,完全实行行政命令的控制方式。为了保障供给,它既不需要尊重任何财产权利,也不需要遵循平等交易的规则。改革之后,初级货币化侵入部门系统,使其内部各系列各单元的利益相对独立化,形成追求多种目标(从完成上级下达任务、扩大商业性服务直到多得本单位奖金)的复杂动力结构。问题并不在于部门和地方各有独立的利益,而在于所有个别的利益是否遵守同一规则才能获取。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半市场化”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既有行政性垄断的权力,又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一旦环境发生对其不利的影响,它们可以超越一般商品生产者的行为规范,采取诸如强制命令、封锁市场、垄断性涨价、任意处罚甚至无理勒索等特种手段。组织构造上的政企不分带来行为规范上的行政活动混同于商业活动,这种状况的结果甚至使最正规的组织也无组织了。安徽某地一个乡税务所,为了从大户那里中饱私囊,竟明令其不准建账!这是农价改革以来,“生产者涨一分,中间环节涨三分”的重要原因。(www.xing528.com)
作为抗衡,农民自行组织起来进入流通。1985年,农民商业企业共14.7万个,此外还有325万个城镇个体商业劳动者也帮了忙。但是,农民自组织的有效性一旦越出集市贸易的范围,外部风险就陡然增大,相应便显示出经营规模、经济实力和内部组织特性等多方面的不适应,无力在大商业环境中争得应有的稳定份额。所有自组织从事大商业活动的交易费用极高,这或许可以解释,农民流通队伍为什么多半只能在价高利大的经营项目中有所作为,而难以为生产农户提供稳定的、大规模的产前产后服务。1986年统购统销改革遇到障碍,农民自发的商业组织中不仅没有中流砥柱,反而数量急剧减少。
问题并不到此为止。农户通过“中介”走向市场,而市场的那一方则是城市居民和工厂。在这条长长的通道上,价格对农产品供求双方的调节强度极不对称。城乡体制原先就有重要的不同,加之城乡改革的不同步,使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货币化程度率先提高,但国家与城市居民及工厂关系的货币化程度实质上仍然很低。重要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等大部分仍由国家负责平价包销,因此,不论生产者价格发生多大起伏,销售数量和价格都可不作任何反应,其他产品如菜、猪和某些工业原料,销价虽然放开,但由于城市企业职工和城市居民都居于极强的谈判地位,能够把他们受到的价格压力传导到企业和事业单位,或者导向工业品价格更大幅度地上涨,或者导向国家财政。国家财政也并不是压力的最终承受者,它通过内部(中央与地方)分担、向银行透支、转移开支(如农产品提价后相应减少对农业的财政性投资)来分担压力。一旦这几种方式都不足应付,就由政府出面重新指令农民完成低价供给。在这种不对称受压的价格改革传导体系的背后,就是城市经济体制的组织构造依附于行政权力的企业和由国家包下来的居民。传统已结成了巨大的既得利益的惯性,改革在这里的步履比在农村还要艰难。
农价改革的压力直接、间接地传回到刚刚欢天喜地的农民身上,这才是我国经济改革风险和压力默默无闻的承受者。农民固然得到了一部分农产品价格上升的好处,但马上又在工业投入品价格的更大幅度上涨和形形色色的中间费用膨胀中得到了回报。计量研究表明进入1985年后,农村居民产生的国民收入与其最终使用的国民收入之间的系数发生逆转,这不能不减弱农户对技术创新和积累的兴趣。根据抽样调查资料,承包农户及其各种组合(包括私人企业)已成为农村生产性投资的主体。但是,农户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占其总支出的比例,却在1983年达到了顶点(5.7%)后开始下降,1984年为4.7%,1985年为3.8%,1986年前三季度为3.43%。更值得注意的是,农户在温饱满足之后,一旦退回到自给性经济中以避免市场风险时,传统农村文化习俗就很容易吞噬它有限的积累能力。1985年,湖北荆州地区每个农户用于请客送礼与人情往来的金额平均达200元;安徽凤阳县农民办红白二事的花费差不多比5年前增长了5~10倍。全国而言,与1985年市场波动问题同时尖锐起来的农业投入问题,绝不像肤浅的观察所表明的那样,仅仅是量多量少的问题。
统购统销改革中的反复,甚至也动摇着农村现有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即承包经济的巩固和稳定。承包经济是既包括公有财产(地产和社队企业),也包括农民部分私有财产的复合权利体系。但是,迄今为止,承包经济内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性规范,许多最基本的权利经常遭受着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得不到切实有力的保障。比如,耕地承包权多半是依仗其“人人均分”的特点,才使它受到非规范的保障。即使这样,与其密不可分的种植自由权和产品出售权,也因为第一步改革的不顺利而时常遭到形形色色的任意性很强的干预。在耕地承包收益分配中,“苛捐杂费”日渐增多,承包者负担太重。此外,农户家庭人口的变动对耕地的长期承包形成了经常性的压力,其后果将导致耕地的进一步细分或重分。这个致命困难又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规则没解决有关。这一切都使耕地承包长期不变的政策目标无法用制度来保护,反过来,它又将从根基上动摇着中国农村经济应用价格机制的进程。
如果要对改革的困难做一个简洁的分析,那么,我们的结论就是:包产到户提高的生产效率,因缺乏全面的深层构造改革,正在遭到交易费用急剧上升的抵销。人们常常奇怪为什么现在东西多了价格反而越来越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近年“硬东西”(产品)的生产固然增长了,但“软东西”(把产品和要素转化为商品的市场组织和规则)却相对“供不应求”。交易费用的膨胀大大减少了农产品大规模等价交易的可能。
力量对比显然无法保证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直线进攻。“双轨制”由此产生,它的本意是逐步逼近改革的目标模式——充分的价格机制的形成。在过程中以指令性购销保住经济大局的平稳,其余部分则推向“市场决定”,借以发育新机制,培植替代力量。然后通过此长彼消,导致价格机制的全面形成。但是,“双轨制”包含的深刻矛盾不应回避。行政指令计划与市场价格机制能不能在统一的经济生活中像两道铁轨那样并行不悖、安然相容,迄今为止还只是一种愿望性的假设。从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经验事实来看,两者之间的冲突倾向比共处倾向更强烈、更现实。国家统购渠道之外的集市贸易早已存在,但它的稳定性发育却时时受到限制以至被关闭。不仅如此,行政控制系统还可以农产品供给无保障为借口而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以大大增强这些机构的谈判地位。与此同时,这个系统保障供给的责任却自动缩减,任何市场压力随时都可以向财政和农民转移;“市场轨道”始终只能作为补充,难以发育成替代系统。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在作为过渡办法的“双轨制”时期,及时发动深层构造的改革,放弃这方面的努力,“双轨制”不可能自动走向价格机制的全面灵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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