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观察1978年后的农村改革,同过去一样,是农民和生产队干部首先在底下改,自发地搞包产到户。不一样的地方在哪里呢?就是上层的政治思想路线有了根本变化,执政党痛定思痛,提出实事求是,反对本本主义、教条与僵化。在这条思想路线下,一些地方敢于率先承认底层的改革实践,至少不打棍子,允许试一试、看一看。一批地方看到了改革的效果,中央再用政策文件给予承认,最后立法承认,完成权利重新界定的合法化全过程。
这条“中国路径”非常有价值。因为权利的界定与重新界定,行为和预期,如果预期不稳定,人们就不会有长期行为。中国的办法是对底层改革先局部承认,然后不断重申“政策不变”、“长期不变”,最后时机成熟,推进立法,把改革重新界定的权利真正在法律层面“定”下来。
杜老在他的回忆录里提到,邓小平早在1962年就说过:“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很幸运,这样一种为政的态度,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成为主导路线。这改变了中国的命运,因为在底层、在第一线,总会逼出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问题是,它们能不能得到“上层建筑”的合法承认。得到了,重新界定权利就有了一个制度性的成果。得不到呢?底层经验还是个别经验,顶多是权宜之计,断然不能长久。
“上层建筑”不简单。思想和观念有很强的顽固性,何况各方的利益有矛盾,而各人看问题的角度也常常不同。1980年中央会议讨论农村改革,省委书记那样的大官也因为观点不同而闹到不欢而散。“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是吴象同志当时的一篇大作,反映的就是底层自发改革要得到上层的承认不容易。所以,实践检验真理是一个知易行难的过程。(www.xing528.com)
重新界定权利可以激进,也可以渐进。中国改革的历程大体上是一步步来的。就是今天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属于集体的,似乎与几十年前一模一样。只是所有权的内涵改变了,无非通过承包合约,把农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直至承包期内的转让权,一项一项都界定给了农户。农地的集体所有权还在,不过在这个所有权的“箱子”里,还剩下一个内容,就是定期把农地发包给农户,除此之外别无所为,“集体”也因此就成为一个消极的所有者。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积极的是承包者即农户。
有朋友批评这样的承包制不彻底,说还是维护了一个所有权意义上的集体,因此也就给基层权力人物侵犯农民利益留下一块制度的基础。这个批评有道理。可是如果当年不走包产到户这一步,中国农村根本就走不出来。先走了这一步,后面沿着进一步界定产权的路子,总还可以继续走下去。比如承包制还算集体资源的一种经营方式,但农户的承包所得,已是清清楚楚的合法私产。这说明,“不彻底的”承包制,在重建“彻底的”私产制的一座可行的桥梁。这个改革的逻辑,不但在农业承包中是成立的,在农村非农业活动,直到小城镇、大城市的国有工商业承包改革中,也都是普遍成立的。这是后话,按下不表。
承包制是权利重新界定的一种中国形式,也是超级国家公司从高组织成本的困境里走出来的一条现实通道。从公有制的承包经营,到包括私产制在内的多种产权制度的形成,终于奠定了中国走市场经济之路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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