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和劳动力流动、稳定当前就业、给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的手段,不同地区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这一工具,在充分考虑本地就业结构、劳动使用成本、企业合理利润率和生产实际的前提下,适时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超前或滞后、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将不利于本地经济发展和就业。
1.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就业结构相适应
由于各个行业的利润率有所不同、盈利模式各有差异、对劳动成本上涨的承受力不同,因此,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到本地的产业结构和行业特点,将本地各产业的情况纳入考虑范畴,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到最低工资对本地支柱产业的影响,并兼顾本地就业群体的劳动结构。
在我国经济由改革开放以来的非平衡发展重新转向平衡发展时,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为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我国四大区域经济发展来看,东部地区在经济自主创新、结构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上领先于其他地区,经济结构逐步发展为以高新科技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中部地区围绕中部崛起战略,努力调整和解决二元经济发展结构,逐步形成以新型工业化为特点的现代制造业优势;西部地区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的支撑下,正逐步从以传统加工业、采掘业为主体的资源型经济发展模式向现代产业发展模式转变;东北部地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正逐步形成以高端装备制造业为特色的经济发展模式。各区域经济不同的发展模式对未来的劳动力提出了不同的需求:东部地区将大量需求有一定技术和经验的熟练劳动力,对低端劳动力的需求量将减少;中部地区仍然会大量需求初级的一般劳动力,但会在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上逐步提高;西部地区的劳动力需求将以初级劳动力为主,对劳动力的技术含量要求不如东部和中部高;而东北部地区将以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才需求为主。各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结构不同,因此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应该与此相适应。东部地区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持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吸引高素质劳动力;其他地区应该随着经济发展速度,保持最低工资标准稳中有升的趋势。要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调节劳动力流向的工具,促进劳动力在各地区间合理有序地流动,使各种层次的劳动力与就业岗位相匹配。
2.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确保调整幅度和调整时机合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应充分考虑到行业层面和企业层面对最低工资冲击的承受能力和消化
最低工资标准不宜频繁调整,由于大部分行业存在着相对最低工资影响的自我修正机制,可以自我消化相对最低工资上涨对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最低工资的上涨应在前期最低工资不利效应被消化后再作实施。近年来,大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几乎每年调整一次,少数地区甚至一年调整两次,这种调整频率显得过于频繁,不利于各行业对最低工资上涨影响的消化;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应该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态势进行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到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通货膨胀水平,还应将地区影响、行业影响纳入考虑范围。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应该单纯由政府来决定,应该建立最低工资协商机制,在广泛征求行业代表、各类企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调整幅度和调整时间。现阶段对于我国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来说,主要取决于劳动需求方,如果劳动需求方对于最低工资标准上涨的劳动需求弹性较大,则最低工资上涨带来的就业影响就较大,对于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工种来说,对最低工资上涨的需求弹性不一样,因此仅仅基于地区差异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将会对部分行业和工种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还应该进行实时监控,充分掌握工资标准变动对经济、就业、物价水平的影响,以供下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参考。
虽然我国《最低工资规定》中提供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参考依据,但实际操作中依然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来制定具体的调整标准。近年来大量学者对最低工资调整依据进行了探讨,使得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越来越趋向科学、合理,但是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机讨论并不多,使得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很容易造成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相互追赶、攀比、竞争,反而对就业不利。
3.制定《最低工资规定》实施细则,完善最低工资制度(www.xing528.com)
我国《最低工资规定》自2003年颁布以来,经过10余年的社会实践,社会各界的讨论和建议颇多,关注度大幅提升,这为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前应该对实施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对《最低工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首先应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测算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充分体现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差异,但是并没有考虑到行业之间的差距,本书的实证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对不同行业的就业影响方向和力度是不同的。忽视行业差距会使得在一部分高收入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行业收入差距过大,而导致最低工资标准无法发挥其收入调节和保障作用,而在一部分低收入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却会给行业发展带来较大的成本压力,这就造成了行业之间的发展差距。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该考虑到行业之间的发展差距,在确保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作用的前提下有限度地给予各行业内对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和实施时间上根据行业特点进行适当微调。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瑞典、丹麦、芬兰、意大利等国实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经验。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内涵,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最低工资规定》中仅对三种情况进行明确界定:工作时间延长所得报酬、特殊环境和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但是对企业提供的福利待遇,如包食宿、午餐补助,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未作说明,导致各用人单位解释不一,对部分劳动者造成了工资标准理解的偏差,同时部分企业还因为最低工资的虚高而对劳动者形成了误导,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和账面收入之间偏差较大。
4.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保持最低工资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无缝衔接
目前我国除了最低工资制度之外,还有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三个制度一起形成了我国劳动者的基本保障体系。三个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割裂、毫无关联的,而是相互衔接和补充的,对各个层次的劳动者进行了覆盖。由于保障的对象不同、保障的目的不同,因此三个制度的保障标准应该形成梯度结构、无缝衔接,确保应该保障的对象都能得到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对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对象进行保障,失业保障制度对暂时失业的劳动者进行保障以便维持其再就业前的基本生活,而最低工资制度用以保障正处于就业状态的劳动者获得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工资。从三个保障制度的保障目的和保障对象来看,三个保障标准之中,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其他标准,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但是三个标准之间差距不应过大,应该形成相互衔接、保持适度差距,促进劳动者积极参与就业、乐于就业、就业无后顾之忧。
另外,我国应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以确保我国就业市场不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涨而受到较大冲击。具体来说,应该加强最低工资监督、惩罚制度建设,以确保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无盲点,让劳动者劳有所得;加强就业制度、培训制度建设,为劳动者工作搜寻、劳动技能提升、公平就业竞争提供支持;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以使劳动者不因病返贫、因病失业;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以使劳动力能够无障碍流动和定居。
5.加强制度储备,对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的城市非正规劳动力市场进行超前研究和制度建设
在最低工资标准相对不高的情况下,这种设想可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是,当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到一定程度,对企业的成本和盈利影响巨大时,就不得不加以考虑了。从美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最低工资制度来看,均未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实行一刀切,而是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不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法国最低工资制度规定临时工人、推销员等就业人员可以不被最低工资标准覆盖。
我国虽然劳动力总量庞大,但是结构复杂、素质参差不齐,低素质、低技能劳动力数量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些劳动力进入城市正规劳动力市场就业存在较大困难,但是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由于就业形式和企业规模限制而无法大量接纳。当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对就业产生较大冲击,但是当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上升到一定程度,比如最低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比值达到60%左右时,就业将会出现严重结构性矛盾,此时允许不受最低工资标准覆盖的劳动力市场存在将有利于缓解就业矛盾。因此,我国当前应该着手进行制度储备建设,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超前研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市场的经验,对最低工资标准覆盖范围和最低工资标准豁免制度进行研究,比如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小微企业进行试点,允许企业有限度地灵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足部分由社会转移支付加以补足,或者鼓励企业雇佣低技能工人、无工作经验的年轻就业人员、残疾就业人员,由企业支付一定标准的最低工资,然后由社会或政府补足差额。在初期尽量控制试点范围,当试点取得成效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以逐步扩大范围、减少社会和政府补足差额,以检验企业承受能力和就业人员的议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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