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设立了不同的档次分别执行,而且在执行时间上也不一致,为方便比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档次和执行时间将未作消胀处理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加权平均,得到名义加权平均最低工资,在计算加权平均月最低工资时,根据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文件,将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与最低档的加权平均作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实施时间引入计算中,得到调整后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AMWt为当年加权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max MWt-1和max MWt分别为上年和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min MWt-1和min MWt分别为上年和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档,m+1为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月份。例如,湖北省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900元、最低档为600元,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1日,2011年12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1100元、最低档为750元,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925元,则2011年1~11月按照750元平均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2月按照925元平均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则湖北省2011年加权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由于1994年只有少数地区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而甘肃省和重庆市直到1996年才有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比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将时间起点设定为1996年,终点设为2013年(后文实证研究中取时间终点为2012年)。各地加权月最低工资标准列于表3.3。
表3.3 各地加权月最低工资标准(1996—2013年,不含西藏,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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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996—2013年30个地区名义加权平均最低工资进行统计描述,结果如表3.4所示。
表3.4 名义加权平均最低工资统计分析(1996—2013,不含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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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4中可以看出,1996—2013年,各地名义加权平均最低工资稳步上升,分布均向右侧偏斜,且处于尖峰状态,地区之间的差异在逐步扩大。2003—2004年以及2008—2010年间偏度和峰度值出现了异常变化。虽然从绝对额来看广东最低工资标准曾一度超过上海处于全国最高位,但因其调整时间相对滞后,因此从平均最低工资标准来看,上海市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而一直处于全国领先水平。1996—2013年间名义加权平均最低工资处于全国最低的地区为:1996年河南省155元,1997—1999年甘肃省160元,2000年广西185元,2001年江西、湖北220元,2002—2003年江西220元,2004年江西251.7元,2005年黑龙江312.5元,2006年江西326.3元,2007年甘肃375元,2008—2010年安徽475元、475元、542.5元,2011—2012年江西610元、740元,2013年贵州940元。从中可以看出,江西省的最低工资在全国和中部地区处于最低水平的年份较多。
从各地2013年加权平均最低工资标准、GDP、人均GDP比1996年增长幅度来看,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前三名依次为:河北省(637.5%),宁夏(623.9%),山东省(610.3%);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后三名依次为:广东省(355.0%),海南省(326.2%),福建省(305.7%),平均增幅498.5%;GDP增长幅度前三名依次为:内蒙古(1561.6%),陕西省(1219.7%),宁夏(1181.4%);GDP增长幅度后三名依次为:云南省(672.3%),上海市(630.4%),黑龙江省(524.3%),平均增幅881.3%;人均GDP增幅前三名依次为:内蒙古(1412.1%),陕西省(1137.1%),贵州省(1016.3%);人均GDP增幅后三名依次为:广东省(539.1%),黑龙江省(487.8%),上海市(352.2%),平均增幅758.4%。从图3.1中各地区的比较来看,加权平均最低工资标准远远落后于同期GDP、人均GDP涨幅。
图3.1 各地加权平均最低工资标准、GDP、人均GDP增长比较(2013年与1996年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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