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竞争的劳动市场上劳动力的无差别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劳动力在性别、种族、民族、教育经历、年龄等各个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因此劳动力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就业的性别差异来说,在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国别之间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我们要避免的是人为地造成劳动力的有差别对待,即歧视。实际上,就业的性别歧视在我国并非不存在,虽然《劳动法》对就业的性别歧视严格禁止,但是在实际的劳动需求中,对就业的性别歧视正以各种隐性的形式存在,这在当前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近年来在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屡创新高并遭遇就业困境的同时,女大学生遭受就业歧视现象非常突出[2]。当然这并不是一种局部的、偶然的现象,而是我国就业市场中结构矛盾的一个缩影。
当重新审视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实践历程时,我们注意到,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初期,最低工资连续较快增长的过程正好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压力完全被经济的快速增长所抵消,因此成本上升压力并没有完全传递到劳动需求上来。表面上看,劳动总需求仍在不断增长、我国的失业率仍然保持平稳且稳中有降,但是当我们从相对微观的角度去考察我国的就业状态时,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就业中存在诸多的不和谐因素,比如,近年来在沿海地区频繁出现的民工短缺现象、我国大学生就业面临的困局、就业中普遍存在的歧视现象等,表明我国就业中存在较严重的结构矛盾。特别当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逐渐由高速增长向平稳较快增长转型、人口红利逐渐消失时,企业面临成本上升、利润下滑的困境,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压力才逐渐在劳动需求层面上反映出来,导致就业市场中的结构矛盾加剧。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和这种结构矛盾之间有没有本质的联系、存在着怎样的影响机制、影响程度和方向如何,引起了我们的兴趣,其中就业的性别结构矛盾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在本书中的关注对象。
从我国就业总量中的性别比例来看,1979—1988年,我国城镇女职工人数的年平均增长率为4.9%,比全部职工的年平均增长率高1.27个百分点,导致女性就业的性别比例大幅提高,到1988年时我国女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已经由解放初期的7.5%提高到37.1%[3],表明我国女性的就业地位显著提高。女性就业比例在1991年达到一个短期高点37.79%,经过两年的短暂下降后,1993年比例再次上升,于1997年达到最高点38.77%,在这个过程中,女性就业积极性显著增强,而这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就业结构矛盾。女性就业比例在1997之后出现了持续的下滑,直到2003年之后才有小幅上升。从1978年以来的整个过程来看,全国从业人员总数持续上升,而职工总数经历了上升→下降→上升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男性职工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例显著高于女性职工。从1978至2004年,男女职工差距经历了持续的缩小,由1978年的8.08%缩小到2004年的3.56%,但2004年至今,这个差距又逐步扩大,由3.56%扩大至4.37%以上,而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又恰好在2004年全面实行,表明就业中的性别结构差异出现了阶段性特征。本书关注这种阶段性特征与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之间有没有联系,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是否影响了男女就业差距、这种影响程度有多大、方向如何。(www.xing528.com)
关于就业的性别比例,世界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一国的就业性别比例是否合适,但和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就业职工中女性的比例明显偏低,显示就业性别结构并不合理。从国际比较上来看,我国女性职工所占比例不仅大大低于一些发达国家,而且比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低。1996以来,世界主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女性职工占比一直保持上升或维持稳定,但我国却一直持续下滑,与其他国家形成鲜明对比。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关注,这个不合理的比例究竟由什么原因造成,最低工资的变动是否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值得我们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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