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是一个系统工程,单一主体难以对贫困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合作项目在扶贫实践中不仅强调村民的参与和主体性作用的发挥,而且通过建立制度化平台,将村民、农民互助合作组织、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主体引入到扶贫实践中,构建“以村民为中心,多元主体参与”的贫困治理格局,从而实现项目村贫困问题的综合有效解决。
1.村民自组织在扶贫实践中组织和协调村民参与
如前所述,合作项目在项目村开展工作的时候,首先做的就是引导村民选举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项目管理小组逐渐从一个单纯针对扶贫项目而设立的临时性组织演变成为在社区内部开展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村民自组织。项目管理小组组织村民参与项目,尤其是组织和引导妇女、贫困人口等特殊弱势群体参与扶贫资源的分配和发展利益的分享。同时,该小组在协调村民之间关系、处理社区公共事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村民互助合作组织可以培育和提升村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其获取外部资源和参与市场的能力
在所实施的扶贫合作项目中主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发展基金管理小组发挥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村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组织起来开展互助合作,共同参与市场竞争,降低贫困村民直接参与市场的成本和风险。同时,专业合作社可以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培训,引导成员改善产业结构,尤其是可以帮助那些缺乏市场信息和先进技术的贫困村民,提升产业发展能力,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状态。社区发展基金管理小组可以为贫困村民提供生产生活中需要的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社区发展基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积累的运行机制,一方面提升了村民组织化程度,强化村民互助合作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社区发展基金的积累部分还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社区福利。(www.xing528.com)
3.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为项目村提供政策、技术、金融等支持与服务
为了消除项目村村民对外来扶贫资源的依赖性,项目通过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培养项目村获取外部资源的能力。例如,工商部门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可以为项目村提供种植、养殖等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住建局可以在水池、房屋等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等;通过与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合作,项目村可以获得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
4.项目合作各方在综合扶贫实践中担当资助者和协助者
合作项目在扶贫实践中帮助村民发现与分析问题以及诊断问题成因,并与村民共同讨论需要开展的项目以及协助村民进行项目规划。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乐施会积极给予村民必要的实物、技术和资金支持,协助村民组建项目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此外,乐施会还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及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帮助村民搭建获取外部资源的制度化平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