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前移,增加创新准备阶段和研发环节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前文所述,企业在创新初期面临的风险最高,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由于创新初期投入较高,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大于大企业。从我国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大部分政策都是针对担保机构或者投资者,真正能够惠及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有限。再者,研发环节基本没有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比美国的政策,事前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引导企业进行创新行为,从而更具针对性。建议我国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政策适当前移,比如,加大对小企业投资的税收减免力度,研发环节和成果转化环节将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区别开来,给予中小微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13]。事后的产业化环节,则以鼓励性政策为主。另外,要增强企业的获得感,让中小微企业真正地享受到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需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比如,中小微企业申请创新类贷款,可参考美国经验,不是基于抵押品价值,而是注重创新项目的可行性。
2.扩大针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财政补贴规模,全面细化财政补贴制度
虽然总量上我国已经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给予了看似金额庞大的财政补贴,但相对于我国总体财政支出水平、中小微企业数量在市场中强大的占比以及其较多的税收贡献和费用缴纳贡献,总体上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的补贴力度还有欠缺,“僧多粥少”的现象仍然显著。因此,一方面,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财政补贴力度。另一方面,我国针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财政补贴制度比美国晚了接近20 年,相关制度需全面细化。具体而言,可借鉴美国经验,对企业分阶段分环节进行补贴。首先,初创环节应投入力度最大,政策制定者的主要工作应是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筛选,挑选出最具有创新前景和商业潜力的中小微企业,而且应注重公共资金的有效性,避免将资金投给已经获得其他渠道支持的企业。其次,财政补贴应该分阶段,而不是“一通到底”,基于每一阶段的表现再决定下一阶段的资助规模。再次,我国针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财政补贴制度应注重企业创新环境的营造,以培育出更多未来具有创新潜力的中小微企业。这可参考美国的各类志愿者项目和导师项目,将大企业资源和中小微企业资金进行对接。最后,整个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强化监督审查,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细化的控制,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透明性。
3.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政策需落到实处
虽然我国已经设立了若干面向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也规定了一定的采购额度和标准,但政策较为粗略。一方面,为了有效地通过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我国需要在已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相应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做出更加清晰明确的限定。另一方面,要完善政府部门内部的监督机制,只有政府内部制度真正透明完善,政府行为规范透明,才能使符合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有公平的采购机会,使违规的企业接受监督举报,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保证政府采购政策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行而有效。与此同时,优化各项流程,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指导,确保小微企业能拿到这些政府订单。当然,考虑到我国国情,还需培养小微企业的对应生产服务资质,保证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对此,可组织退休的企业管理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等对小微企业进行定期培训,提供商业辅导等,确保以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需落到实处。
4.打造共性技术平台,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资源对接
目前,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相对割裂,2018 年开始实施的《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实施方案》在引导产业融通、大中小企业之间融通走出了关键一步,但具体实施都在地方层面,比如各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央层面的具体政策较少。地方政府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较中央政府有优势,但是,在统筹产业链发展、企业间合作方面,需要在中央层面出台更能够统筹全行业、更具约束力的相关政策[14]。对此,可参考美国的各类对接项目,比如小企业发展中心项目、志愿企业指导项目、小企业导师项目等,通过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导师带徒协议书,将大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融通常规化,以实现各类规模企业之间的深度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大中小微企业比较优势,最终实现大中小微企业的融通创新。
【注释】
[1]原数据表中有列明各种补助的具体名目,由于名目过于繁杂不具有统一性,因此文中未归类列出各种补助类型的数量与补助金额。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了扣除比例的变化,扣除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www.xing528.com)
[4]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 号)。另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除上述提及的政策外,还有一些针对中小微企业普惠性的政策。比如,在2021 年3 月5 日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 万元提高到了15 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 万元部分的,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补贴力度不仅体现在中央政策,还有地方层面政策的跟进。比如,2021 年3 月23 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证监局、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联合出台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服务方案》提到,“力争未来五年推动300 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登陆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助力广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21 年2 月,陕西省工信厅、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通知,积极开展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及挂牌培育,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中入库,推荐优秀“专精特新”企业成为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2021 年2 月,深圳市启动“2022 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2021 年3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举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行上市培训活动,就IPO 审核政策动态及关注要点、深化新三板改革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等主题展开授课。
[7]截至2021 年2 月,全国范围内已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6 万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 832 家。除此之外,还有专精特新“小巨人”专项补贴。
[8]该文件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9]该数据来自全国15 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绩效评价,杭州获第一,https://www.sohu.com/a/327789123_100013782。其他城市比如厦门市2018 年小微企业营业收入6 492.66 亿元,较2014 年增长48.62%;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24.37 亿元,较2014 年增长333.63%;小微企业拥有有效授权专利56 377 件,较2014 年增长171.67%,该数据来自https://news.xmsme.cn/2019/7/15/615_55171.shtml;洛阳市与示范前相比,洛阳市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57.4%、新增就业人数增长42.3%、技术合同交易额增长970.8%、获得授权专利累计增长94.3%,该数据来自http://www.huaxia.com/ytsc/hnyw/2019/11/6279111.html。
[10]双重差分方法为研究政策冲击的常用方法。
[11]交乘项为双重差分法的核心关注变量,交乘项显著则说明政策冲击对于因变量有显著影响。
[12]本节使用的也是双重差分方法,各交乘项(Di×T2010 ~Di×T2018)依然为核心关注变量,当交乘项显著时,说明政策冲击当年对于因变量影响显著。例如表4-8 中所示,Di×T2010 为正且显著,表示2010 年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受惠企业2010 年的研发投入具有显著促进作用;Di×T2018 系数为正且显著,则说明2010 年的税收减免对于受惠企业2018 年研发投入依然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即税收减免政策对于企业创新具有长期促进作用。
[13]比如对中小微企业制定更高的加计扣除比例,更长的亏损结转年限等。
[14]比如,省级政府只能统筹省级国有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合作融通,对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则缺乏对应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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