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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解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实证结果显示,在只有进口国征收碳税时,出口国能源密集型产业的竞争力受到负面影响,而在只有出口国征收碳税时,碳税对出口国的能源密集型的产业竞争力影响甚微。从实证结果看,如表3所示,在只有出口国征收碳税时,碳税对出口国的区位敏感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显著的消极影响,而对非区位敏感型的产业国际竞争力产生微弱的积极影响。

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解析

本节采用面板数据来分析碳税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利用1992—2008年OECD21国的相关数据作为样本数据,在对方程进行估计时,由于面板数据既包括时间序列又包括截面数据,且“宽而窄”,在分析上更倾向于将其作为横截面数据,而这类数据会带来序列相关与异方差问题,从而使普通最小二乘法失效,而面板数据常采用的似然不相关回归又要求时序数大于截面数,本节所采用的模型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因此采用对截面进行加权的广义最小二乘法GLS进行多元线性回归,以消除异方差影响,保证模型的有效性。检验结果也说明,该方法比普通最小二乘法(OLS)的估计更合理。利用EVIEWS 5.0统计分析软件,对选取各样本国家能源密集型产业的总贸易流量进行回归,模型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出口贸易总额的估计结果

从回归结果我们看到,调整的可决系数R2 = 0.948 342,说明样本回归线对样本观测值的拟合程度较好;并且,在给定显著性水平α = 1%下,F统计量的临界值为2.3,模型估计结果中F统计量值为5 987.316,显然模型通过F检验,说明方程线性关系总体上是显著成立的;而关于单个自变量的显著性检验,我们看到,除碳税政策变量自变量CT1和CT2的系数外,其余回归系数的符号都与预期相同,且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仅CT1的系数不显著。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回归方程中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力比较充分、并且总体线性检验是显著的,模型的建立总体上是正确的,模型各解释变量对因变量有显著影响,其解释性较好,只是碳税政策变量与假设不符。

考察该回归方程发现,两个贸易国家的GDP对能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贸易的影响都很大,分别为0.821 111和0.517 342,两国之间的距离大小对其贸易的阻碍效应很大,为 - 0.960 094,相应地,邻国间的贸易比非邻国间的贸易更活跃,这些是影响OECD21国能源密集型产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β9的系数为正,且在α = 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空间距离对贸易的消极作用。

本节引入CTit、CTjt、CTijt这组虚拟变量用来考察碳税政策对选定的碳密集行业的竞争力的影响。根据当前各国普遍对征收碳税会影响产业竞争力的担心,在“只有出口国i征收碳税”时,碳税会对出口国i的产业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损害出口国的产业竞争力;在“只有进口国j征收碳税”时,进口国征收碳税有利于出口国i的出口;而在“出口国i和进口国j都征收碳税”时,两国碳税对产业竞争力的影响会相互抵消。而实证结果显示,在只有进口国征收碳税时,出口国能源密集型产业的竞争力受到负面影响,而在只有出口国征收碳税时,碳税对出口国的能源密集型的产业竞争力影响甚微。在“出口国和进口国都征收碳税”时,两国碳税对能源密集型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有所抵消,但对于出口国而言负面影响仍然显著,这与假设相违背,可能是因为这些能源密集型产业往往是这些国家比较有竞争力的产业,大多数征收碳税的国家也同时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实施积极的补贴政策或较宽松的豁免政策,以此来消除碳税对其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由于各国对区位敏感型产业和非区位敏感型产业的补贴、豁免力度不同,为了深入探析碳税对能源密集型产业竞争力是否有消极影响,接下来我们对区位敏感型产业和非区位敏感型产业进行对比分析。

在碳税政策会削弱能源密集型产业国际竞争力这一假设下,碳税对区位敏感型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应该更加明显。从实证结果看,如表3所示,在只有出口国征收碳税时,碳税对出口国的区位敏感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显著的消极影响,而对非区位敏感型的产业国际竞争力产生微弱的积极影响。这可能是因为非区位敏感型产业往往是这些国家比较有竞争力的产业,或对一国就业率、国家安全等有重要影响的产业,政府在征收碳税时考虑到碳税的消极影响会对其采取积极的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或较宽松的豁免政策,以此抵消碳税对这些重要部门带来的消极影响,相比较而言,区位敏感型产业则往往不能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不能享受同等的碳税“一揽子政策”。这进一步说明了一国征收碳税会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带来消极影响,但这些消极影响可以通过政府的“一揽子政策”,如积极的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创新激励基金或较宽松的豁免政策等来部分抵消。但是OECD国家中可能存在“过分补贴”的情况,致使征收碳税后,其能源密集型产业从相应的补贴、税收优惠、创新激励基金等方面获益。

表3  区位敏感型产业和非区位敏感型产业的估计结果

说明:***表示通过1%显著性水平检验;**表示通过5%显著性水平检验;*表示通过10%显著性水平检验。(www.xing528.com)

在只有进口国征收碳税时,我们看到,区位敏感型产业和非区位敏感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都受到了消极影响,而区位敏感型产业所受影响较小,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第一,进口国征税碳税,往往其国内对能源密集型产品的环境壁垒较大,或者对能源密集型产品的环境规格较严,或者征收相应的边境调节税,致使未实施碳税的出口国的能源密集型产品需求降低或贸易阻碍增大,这削减了出口国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二,进口国严格的碳税政策对区位敏感型产业的影响较大,而这容易使得进口国区位敏感型产业转移至不实施碳税政策的国家,因而对区位敏感型产业的贸易需求较非区位敏感型产业更大,体现在非区位敏感型产业贸易回归方程的系数β11小于区位敏感型产业贸易回归方程的系数β11,并且我们也看到,在区位敏感型产业贸易的估计方程中,变量FTA的系数β9远大于非区位敏感型产业贸易的估计方程中的系数值,说明对于区位敏感型的产业,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出口国家这类产业的影响更大,这也说明了区位敏感型产业转移更容易发生在经济一体化区域内。

在出口国和进口国都征收碳税时,非区位敏感型产业贸易回归方程的系数β12为负数,区位敏感型产业贸易回归方程的系数β12为正数,且数值较单一国家征收碳税时小。这说明两国碳税对出口国能源密集型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有所抵消,但对于非区位敏感型产业而言,这种消极影响仍然显著,对于区位敏感型产业而言,却呈现出小幅的积极的影响。原因是:在两国同时征收碳税情况下,两国对非区位敏感型产业和区位敏感型产业的产品需求转向碳税影响小或国家鼓励的替代产品,而使两国对二者的贸易需求降低,出口国在非区位敏感型产业上遭受竞争力损失。但相比而言,非区位敏感型产业在两国都实施碳税的情况下更容易迁至不实施碳税政策的国家,使得对替代品的转换率较低,且两国碳税的严格程度不同可能对出口国竞争力产生微弱的积极影响。

为了探寻碳税对能源密集型产业短期和长期的影响,本节对1992—2000年和2000—2008年的两个时间段的样本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出口贸易总额的估计结果

说明:***表示通过1%显著性水平检验;**表示通过5%显著性水平检验;*表示通过10%显著性水平检验。

考察两个阶段的回归方程,我们发现,在只有出口国征收碳税时,1992—2000年和2000—2008年两时期内,碳税政策对出口国家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都呈现出积极的影响,差异体现在:1992—2000年这种影响(β10 = 0.143 086)远大于2000—2008年的这种影响(β10 = 0.016 906),且前者在α = 1%的水平下具有显著性,而后者则无显著影响。原因可能是,随着碳税政策在OECD国家的逐渐推广,各国逐渐扩大碳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碳税的税率,且碳税政策及相关的补贴、税收循环等政策日趋完善,使得征收碳税对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影响逐渐减小至微乎其微。

在只有进口国征收碳税时,1992—2000年和2000—2008年两时期内,碳税政策对出口国家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都呈现出消极影响,但这种影响有所增加,由1992—2000年的 - 0.227 457增加到2000—2008年的 - 0.341 732。原因可能有两点:第一,随着碳税政策的推广,征收碳税国家的碳税政策更为严格,由此造成对能源密集型产品贸易的阻碍更大;第二,随着各国对碳税政策的推广,各国碳减排意识增强,由此带来的能源密集型产品的替代品更受欢迎,使得能源密集型产品的贸易需求降低。

在出口国和进口国都征收碳税时,1992—2000年间碳税政策对出口国家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微弱,而在2000—2008年两时期内,碳税政策对出口国家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都呈现出显著的负面影响。原因可能在于:OECD国家在碳税政策实施的早期,往往碳税税率较低、征收范围狭窄且有较宽松的豁免政策和补贴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合力对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影响甚微。这些较早实施碳税的国家碳税政策逐渐完善,碳税征收也更为严格,而2000年后才实施碳税政策的国家虽然碳税政策较为宽松,但也会产生碳税政策日趋严格的预期,这使得能源密集型产业的低碳替代产业规模扩大,双边贸易需求大幅降低。随着时间的推移,碳税日趋严格的预期使得能源密集型的区位敏感型产业逐步转移至不实施碳税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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