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含碳”概念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74年国际高级研究机构联合会(IFIAS)能源分析工作组的一次会议。该会议首次提出了“隐含能”(Embodied Energy)的概念,用于衡量某种产品或服务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消耗的能量总量,其后,该概念扩展到碳排放领域进而产生“隐含碳”一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隐含碳定义为商品从原料的取得、制造加工、运输,到成为消费者手中所购买的产品这段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国际贸易隐含碳是指参与国际贸易的产品中所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碳排放在国家间的转移(陈楠和刘学敏,2014)。
随着国际贸易隐含碳研究的深入,国家的碳排放责任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碳排放责任与碳排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碳排放是指国内生产生活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根据实际排放统计经计算获得;而国家碳排放责任是指一国按照一定责任划分原则确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不同,则碳排放责任不同(周茂荣和谭秀杰,2012)。目前,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主要有三种:生产责任原则、消费责任原则和共担责任原则。
(1) 生产责任原则
生产责任原则(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也称“领土责任原则”(Territorial Responsibility),主张碳排放责任由其直接排放者承担,一个国家需对其国内所有碳排放负责。按照该原则,出口产品的碳排放责任由出口国承担,此时,在数量上国家碳排放与国家碳排放责任相等。一般认为,生产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即要求污染者赔偿污染损失、支付治理费用,目的是通过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以达到减少污染的目的。
目前的国际气候制度就是以生产责任原则来划分各国碳排放责任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和《京都议定书》均以IPCC制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来对一个国家的碳排放责任进行测度。而且,后京都气候谈判已有提议要么以《指南》作为划分责任的标准,要么以其作为衡量减排效果的基础。《指南》就是按照生产责任原则的精神,规定国家清单的范围包括在国家领土和该国拥有司法管辖权的近海海区发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消除。
对生产责任原则的评论首先是对其公平性的质疑。生产责任原则将出口产品碳排放等同于国内排放,这种看法得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响应,因为发展中国家通过出口为满足发达国家消费需求而产生了大量碳排放。许多学者进而指责发达国家通过进口不仅掠夺了资源,还将碳排放等污染留给了发展中国家。有学者评论道,发达国家的繁荣不仅建立在过去的碳排放上,而且现在通过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得以保持这种繁荣,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减排责任。
对生产责任原则减排效果的批评是评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在全球化背景下,生产责任原则将诱使发达国家通过产业转移或扩大进口的方式减少本国的碳排放责任,但这将导致碳泄露从而破坏减排努力;第二,按IPCC的生产责任原则,国际运输并未发生在某国领土范围内,因而不算入任何国家的碳排放清单,这将使得大约3%的全球碳排放没有任何国家负责;第三,该原则对碳净出口国不利,降低了这些国家参与国际减排协议的意愿;第四,学者通过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研究发现,发达国家通过进口保持高排放的消费方式,而生产责任原则不利于引导对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
相对其他原则而言,生产责任原则的长处在于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IPCC编制并负责更新《指南》,为估算碳排放责任提供了统一可靠的计算方法;UNFCCC建立了国家清单的报告制度,许多国家编制并报告国家清单,因而相关制度较为健全;生产责任原则与目前的国际气候制度融合较好,与各国的主权边界和环境管辖边界更具一致性。
(2) 消费责任原则(www.xing528.com)
消费责任原则(Consumption Responsibility)主张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最终需求,因而相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应该由消费者承担。按照此原则,各国的碳排放责任应按其国内最终消费引起的碳排放估算,包括进口产品隐含碳,但是需扣除出口产品隐含碳。其中,产品碳排放不仅包括直接排放,还包括研发、上游投入、运输等所有间接排放。消费责任原则的主要思想源于“生态足迹”理念,即消费活动会消耗自然资源并对环境产生影响,因而消费者应该对这些影响负责。这背后的依据是,最终消费是造成环境污染最主要的驱动因素,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形成对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
消费责任原则在碳减排上具有如下优点:第一,纳入所有与消费有关的排放源,弥补了生产责任原则的不足;第二,有利于解决目前国际气候政策的问题,尤其体现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的意愿、减少碳泄露、解决竞争力等问题上;第三,更好地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第四,量化国际经济、环境的贸易联系,有助于制定合理的国际碳价格;第五,出口国低碳化生产也是进口国的利益所在,因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例如技术转移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第六,消费者清楚其生活方式所引起的碳排放,同时提高政府和企业对间接排放的认识;第七,有助于制定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政策以及国家和地区层面的气候政策;第八,消费责任原则有利于形成低碳产品的比较优势。
然而,消费责任原则也存在一些质疑,例如在该原则下生产者缺乏减排的直接动力,减排主要通过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来间接鼓励生产者减排,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政策,消费者难以自觉承担这一责任,从而导致减排动力不足。
(3) 共担责任原则
共担责任原则(Shared Responsibility)要求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分担碳排放责任,在该原则下贸易碳排放责任不再简单地划分给出口国或进口国,而是由两者按一定比例分担。推广到具体产品,则在产业链各环节及最终消费者之间分配。共担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受益原则”(Benefit Principle),主张所有从二氧化碳排放中获益的参与者都需承担责任,从而将责任分配给碳排放背后的所有驱动因素。
共担责任原则在公平性上更进了一步。有学者认为受益原则是一个合理的基础,因为出口国通过碳排放创造了收入,而进口国通过进口产品提高了生活质量,两者都从碳排放中获益,所以应该共同分担碳排放责任。相比生产责任原则,共担责任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利。在众多责任划分原则中,共担责任原则可能更恰当,因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每天都在做出影响环境生产和购买的决策。
就减排效果而言,学者认为共担责任原则有助于解决碳泄露问题。相比生产责任原则,共担责任原则下生产链上各环节的责任都与其上、下游环节密切相关,从而鼓励各环节相互配合以减少整个生产链的排放;相比消费责任原则,该原则将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合力减少产品碳排放。
对共担责任原则可操作性有两方面的评价:一方面,学者认为生产责任原则和消费责任原则争执不下,共担责任原则可能成为妥协的方案;另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共担责任原则难以明确各方承担的责任,该原则下各参与者的分担比例问题将成为新的争论焦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