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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履约机制大体涉及投资国、东道国和第三方。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机构包括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执行理事会和经指定的经营实体。此外,作为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推进低碳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大规模的气候投融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

京都议定书》最核心的成果是创设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三个灵活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与清洁发展机制,即京都机制。京都三机制采取了国际合作的方式,体现了成本和效益原则,以效率为其基本的价值追求。发达国家之间合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这样整个国际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结合起来,实现了温室气体减排的统筹安排。

(1) 联合履约机制(JI)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灵活履约机制,联合履约机制是指允许附件国家之间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投资国可以获得该项目产生的减排单位或者转让此减排单位,以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削减承诺。这类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有关缔约方批准,这对任何以其他方式发生的减少和增强是额外的。此类削减排放必须遵守议定书相关义务的规定,否则不获得任何减排额。此类减排行动不能代替缔约方为实现减排承诺而应当采取的本国行动,但可以是对本国减排行动的补充。此外,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公约附件国家)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减少排放单位的行动[4]

联合履约机制是附件国家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目的是帮助附件国家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其量化的温室气体的减排承诺。减排成本较高的附件国家通过该机制在减排成本较低的附件国家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项目,投资国可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单位,用于履行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东道国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有益于环境的先进技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联合履约机制大体涉及投资国、东道国和第三方。投资国是履行承诺时面临高减排成本的附件国家,而东道国一般是具有较低减排成本的附件国家。投资国投资于东道国的减排项目,以获得的减排信用抵消它的减排义务,第三方是由《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批准组成的国际执行机构,其作用是提供合作双方潜在项目的信息,以及对联合履约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监测、评估、核证[5]

(2) 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

从环境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排放交易是以确定的排放削减目标的确立为前提,分配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对排放限额进行交易。其产生基于附件国家之间的一种现实语境,即附件国家之间的边际减排成本存在差异,边际减排成本较高的国家愿意从市场上购买一定的减排量,以节约减排成本,而边际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愿意向市场上出售减排量,以增加收益。通过温室气体的排放交易,既可以使附件国家之间的边际减排成本趋于平衡,达到附件国家总减排成本的最小化,又可以促使附件国家实现其减排任务。

排放权交易是通过所涉缔约方根据有关决定在国家登记簿之间的转让和获取来进行的。虽然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参与这种转让和获取,但缔约方仍然对履行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负全部责任,并保证这种参与符合有关要求。同时该缔约方应当保持这类实体的最新名单,提供给秘书处,并通过国家登记簿予以公开。在授权缔约方不符合资格要求或其资格被暂停的时期,有关法律实体不得按照《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进行转让和获取。

附件缔约方应当在其登记册上保持承诺期间储备量,其数量不应低于按照《京都议定书》第三条所计算的该缔约方分配数量,或者低于该缔约方经过审评的国家清单数量的5倍,以两者较低者为准。而且,根据第三条确定分配数量和直到履行承诺的宽限时间到期之前,缔约方不应做出使上述持有量低于必要的承诺期储备数量水平的转让。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国际碳市场,国际碳交易主要以区域市场为主。截至2017年年底,随着中国和加拿大安大略省碳市场的推出,全球碳排放交易体系已达19个,遍布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和亚洲。

(3) 清洁发展机制(CDM)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1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1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该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适用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额外性,即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量减至低于不开展所登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情况下会出现的水平。其二,项目应该带来先进的技术转让,这种技术可以是一国没有的,也可以是一国有但是商业化程度较低或难以商业化的。其三,项目要能够带来资金,且该资金应是发达国家(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所提供的,并且应是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以外的资金[6]。其四,在第一承诺期年(一年)内,土地利用及森林项目活动中仅有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可以作为合格的项目,且由此产生的排放削减量不得超过附件1缔约方的国家基准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乘积。其五,核设施不能作为项目[7],可见,核能被同时排除在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范畴之外。有些国外学者对此表示了异议,指出核能的排除是一个错误,它降低了缔约方的行动范围[8]

清洁发展机制的机构包括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执行理事会和经指定的经营实体。清洁发展机制主要的执行程序涉及以下内容:认证和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活动进行审定和登记;监测;核查和核证;核证减排量的发放。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料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少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此外,作为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推进低碳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大规模的气候投融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明确要求,要使资金流向更加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全球主要气候基金有以下几种。

(1) 全球环境基金

全球环境基金(GEF)成立于1991年,是最早运营的国际环境资金机构,其核心优势在于同时担当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多个国际环境公约的多边资金机制职责。GEF未来将进一步发挥其综合性基金的优势,在气候资金全球治理的制度和重点领域多贡献力量,与新成立的绿色气候基金(GCF)错位发展。在《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中,缔约方促请并要求GEF在今后的增资期通过自愿捐助机制支持透明度能力建设,且要求GEF在第22届气候大会的报告中涵盖其2016年设计及发展的内容。

(2) 绿色气候基金

绿色气候基金(GCF)是《公约》资金机制的运营实体,GCF接受《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导并对其负责。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哥本哈根会议宣布将成立基金,2010年年底坎昆会议正式成立,并于2015年年底完全投入运作。在巴黎大会召开前的几周,GCF批准了首批总额1.68亿美元的8个项目,并通过了世界银行等20个项目。2016年7月,又有9个项目获得了批准。在GCF出资的项目中,GCF主要以赠款方式提供支持,其次是优惠贷款股权和担保。在共同出资中优惠贷款占比最高,其次是赠款和股权。

(3) 气候投资基金

气候投资基金(CIFs)成立于2008年7月,由9个欧洲国家、2个北美洲国家和3个亚太国家,共计14个发达国家共同出资设立,其资金由世界银行托管。截至2015年6月30日,CIFs承诺出资总额为81亿美元,其中英美两国占总出资额的60%。CIFs的建立也标志着气候资金正式进入最具影响力国家的决策部门的视野,成为其经济和发展决策及投资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CIFs把直接投资和联合融资作为每一个项目的两个关键衡量指标,重视撬动私营部门资金或受援国资金,重视与国际多边金融机构的力量形成合力,扩大资助额的影响效应。

(4) 专项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www.xing528.com)

2001年举行的《公约》第7次缔约方会议决定将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作为《公约》资金机制运营实体。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建立的初衷是补充GEF重点领域和其他双边和多边资金的不足,适应其优先资助领域。截至2016年11月,SCCF为76个适应项目提供了3.5亿美元资金,撬动联合融资26.4亿美元。

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的设立是为了支持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国家适应行动计划确定最迫切的适应需求项目。截至2016年11月,LDCF为222个项目提供了9.7亿美元赠款,撬动联合融资39.3亿美元。LDCF资助的项目规模逐渐增加,由最初的平均规模328万美元增加到目前的1 757万美元。

(5) 适应基金

适应基金(AF)于2009年正式运营,其资金来源为《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CERs)的2%的收益、发达国家自愿捐资及少量投资收入。截至2014年12月,通过CERs项目获得资金1.9亿美元,获得捐赠2.8亿美元。截至2016年11月,AF共为适应气候变化投入了3.57亿美元,保护了12.62万公顷自然栖息地,有63个国家批准通过了适应基金协议。

参考文献

[1] 祁悦,柴麒敏,刘冠英,等,2018. 发达国家202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和支持力度盘点.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14 (5): 522 - 528.

[2]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1992.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3] UNFCCC,2015. Decision 1/CP.21: Adoption of the Paris Agreement. Paris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Nov 30-Dec 11,Paris,France.

[4] UNFCCC,2010. Decision 1/CP.16: The Cancun Agreements: Outcome of the work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under the Convention.The sixteenth session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FCCC,Nov 29-Dec 10,Cancun,Mexico.

[5] IPCC,2014. Climate change 2014: Impacts,adaptation,and vulnerability.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Ⅱto the Fif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Field CB,Barros VR,Dokken DJ,Mach KJ,Mastrandrea TE,Bilir TE,et al.,editor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6] IPCC,2014. Climate change 2014: Mitigation of climate change.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Ⅲto the Fif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Edenhofer O,Pichsmadruga R,Sokana Y,editor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7] UNFCCC,2011. Decision 1/CP.17: Establishment of an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the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Decision 2/CP.17: Outcome of the work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under the Convention.The seventeenth session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Nov 28-Dec 9,Durban,South Africa.

【注释】

[1]六大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2]全球增温潜势是指某种温室气体在一定时间内与二氧化碳相比得到的相对辐射影响值。

[3]《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

[4]吕忠梅,徐祥民,2003. 环境资源法论:第三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5]鲁传一,等,2002. 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京都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世界经济,(8).

[6]中国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中英气候变化合作项目之“省级决策者能力建设培训教材”[2008-07-23]. http://www.ccchina.gov.cn/source/ia/ia2003072109.thm.

[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议报告

[8]Timethy J.V. Walsh, 2003. Turing Our Backs: Kyoto’s Mistaken Nuclear Exclusion. 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6(1):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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