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报告的质量要求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经济决策的失误。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企业的财务报告要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不能人为地扭曲,以使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通过企业财务报告了解有关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告的完整性,是指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要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以使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全面地了解有关单位的整体情况。
(二)财务报告的时间要求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其他方面做出经济决策,如果不能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时过境迁,这些信息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无助于经济决策。所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并且要求月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三)财务报告的形式要求(www.xing528.com)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四)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在编制财务报告的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关于财务报告编制的要求:
(1)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包括结算款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年度中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要做好结账和对账工作,并检查会计核算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需要调整的情况。
(2)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附注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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