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主体由于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规模大小与业务繁简程度等情况不尽相同,在具体设置会计科目时,应考虑其自身特点和具体情况,但设置会计科目时都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用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我国,总分类科目原则上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做到内容明确、繁简适宜。
明细分类科目除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的以外,可以根据本单位经济管理的需要和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自行设置。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的明细分类科目。
(二)相关性原则(www.xing528.com)
相关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要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本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以提高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满足相关各方的信息需求。
(三)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企业的组织形式、所处行业经营内容及业务种类等不同,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也有所区别。在合法性基础上,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设置符合企业需要的会计科目,对于会计科目的名称,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本企业的科目名称,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例如,制造业企业设置反映制造产品发生的耗费的会计科目,可以设置“生产成本”总分类科目,然后在“生产成本”总分类科目下再设置明细分类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也可以将“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直接设置为总分类科目。
为方便使用计算机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总分类会计科目进行了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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