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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探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探析

农业合作化,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

一、第一阶段:互助组为主

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纠正这种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10月15日、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说“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

二、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字。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高涨的局面。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实行收缩和适当发展。为了贯彻三字方针,农村工作部于4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根据毛泽东原来的提议,会议提出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意见。6月中旬,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不久,毛泽东从南方考察回来,主张修改计划,加速发展。担任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不赞成改变计划,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速度发展相适应,不宜发展过快。毛泽东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思想右倾。

三、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报告还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的“右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四、第四阶段: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国农村开展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活动,需要土地连片和人员集中以便于管理,为此,毛泽东在1958年3月召开的成都会议上,提出了把小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议。此后,成都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该《意见》于4月8日被中央政治局批准),认为“我国农业正在迅速地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势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大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1958年5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广大农民开始更大规模地兴修水利,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事业,并先后根据党和毛泽东的要求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全国搞得最早的,是河南省遂平、平舆县,4月份各办了一个有6000至7000农户的大社。5月至6月,两县的农业社又都并成了大社。但合并扩大后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群众自发地采用了“共产主义公社”、“大社”、“集体农庄”等不同名称。

1958年7月1日,陈伯达在他任主编的党中央理论刊物《红旗》杂志上,发表了《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一文。文章在介绍一个合作社办工业的情况后说:“把一个合作社变为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7月16日,陈伯达又在《红旗》第4期上发表了《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一文,明确地传达了毛泽东关于一种新的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构想:“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为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在这样的公社里面,工业、农业和交换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文化教育是反映这种物质生活的人们的精神生活;全民武装是为着保卫这种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在全世界上人剥削人的制度还没有彻底消灭之前,这种全民武装是完全必要的。”陈文还说:“很显然,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在这样‘一天等于二十年’的国民经济和文化普遍高涨的时候,人们已经可以看得见我国将由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为期不远的前景。”事实上,陈伯达在发表此文之前到北京大学讲话时,已经把毛泽东的上述构想披露出来了。于是,一些地方就出现了由小社并大社再转为大搞公社的热潮。(www.xing528.com)

8月上旬,毛泽东带着极大的兴趣到河北、河南、山东等地视察,多次与当地负责同志谈到小社并大社的问题,认为大社可以包括工、农、兵、学、商。当地负责同志在汇报情况时,也大都强调了办大社的优越性和迫切性。在河北视察时,毛泽东来到徐水县南梨园乡大寺各庄农业社,对徐水的工作特别是对其军事化大加赞赏。当听到县委第一书记张国忠汇报说,全县秋季收粮可达11亿斤时,毛泽东很高兴地问道:你们全县31万多人口,怎么吃得完那么多粮食?应该考虑到生产了这么多粮食怎么办的问题。他同时提出搞人民公社的问题。8月5日,当张国忠在全县“共产主义思想文化跃进大会”上作《向共产主义进军》的讲话时,即根据毛泽东的指示要求全县成立人民公社,向共产主义过渡。几天之内,全县248个农业社宣布转为人民公社。8月6日至8日,毛泽东又来到河南视察了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等地,再次表示了喜悦赞扬之情。当地领导同志汇报了他们对大社没有用“共产主义公社”而用“人民公社”作名称的缘由。毛泽东听后说:“看来‘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人民公社’前面可以加上地名或者加上群众喜欢的名字。”同时指出,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8月9日毛泽东来到山东省济南市郊区历城县北园乡视察。当省委书记谭启龙汇报说该乡准备办大农场时,毛泽东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8月13日,善于捕捉信息的记者,将毛泽东的谈话在报纸上公开发表,“人民公社好”不胫而走,传遍全国,各地纷纷仿效,相继大办人民公社。于是,人民公社很快成为当时中国农村的“新生事物”。河南省动作最快,于当年8月底即在全省实现人民公社化,办起了1378个公社,农村居民入社率达99.8%。

在人民公社开始兴办的情况下,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58年8月17日至30日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的主要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计划和体制方面的8个文件,农村方面的9个文件,财贸方面10个文件,教育方面1个文件,及其他方面9个文件。会议基于对1958年粮棉等农作物的高估产和急于超英赶美、早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向往,讨论了在全国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的问题,并于8月29日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在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党中央又通过了《农业六十条》的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人民公社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30年不变。”

1982年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时,作出了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重新设立乡政权的决定。这样,作为一段历史时期内存在的“人民公社”在中国大地上就随之走向了结束。

五、第五阶段:家庭承包制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这一举动表示的支持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农村改革势在必行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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