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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型国家的意义及其发展:专业官员与理性法律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法律与官吏属于理性型国家意义的国家仅在西方世界存在。如果发生干旱或任何不幸事故,皇帝就会颁发诏书,要求强化科举或加快案件审理,以安抚神灵。理性型国家的情况却大不相同,而且现代资本主义只在理性型国家才能发展起来。理性型国家的基础是专业官员机构与理性法律。专业行政管理的发展与理性型国家的发展只是受到了对神学的执着依赖的阻碍。德国在案件审理中采用的这类神学性质的形式主义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一致。

理性型国家的意义及其发展:专业官员与理性法律

(A)国家;法律与官吏

属于理性型国家意义的国家仅在西方世界存在。在中国的旧体制下(18),一个人数较少的所谓官员阶层(即官僚阶级)存在于氏族与商业、工业行会的不可动摇的权力之上。这些官吏主要是接受人文教育,在朝廷担任一定职务并享有俸禄的学者,他们没有接受过任何行政管理培训;他们对法学理论不甚了解,但却善于写文章—— 他们擅长八股文,熟读中国典籍并可以做出诠释。在政治服务方面,他们不具有任何重要性。这些官员并不会亲自处理行政管理工作;行政管理工作都由这些官吏的家臣负责。官吏的任职地点是经常变换的,旨在防止他们在其管理区域培植自己的势力。此外,官吏不会被分配到自己家乡所在省份任职。这一措施致使管理无法与公众沟通,因为他们不通晓任职地区的方言。采用此类官吏制度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存在一些差异。

事实上,这个国家的所有事情都是以这样一个神学理论为基础,即皇后的美德与官员的功绩(是指他们在文学修养方面的完美表现)足以感动上天,可以保证平时的一切事物井然有序。如果发生干旱或任何不幸事故,皇帝就会颁发诏书,要求强化科举或加快案件审理,以安抚神灵。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所以,农民氏族占有经济生活的十分之九(剩下的十分之一属于商业和贸易行会组织),他们的权力是不可动摇的。从本质上说,万事都是任其自流的,官员不会进行过多的管理,只会在暴乱或意外事件发生时才开始干预。

理性型国家的情况却大不相同,而且现代资本主义只在理性型国家才能发展起来。理性型国家的基础是专业官员机构与理性法律。中国早在7世纪和11世纪就进行过行政管理改革,试图使用经过培训的官员代替接受人文教育的学者,但这一改革只维持了一段时间,因为在改革开始后不久出现月食,中国的制度安排又恢复了原样。不过,我们不能由此断定中国人的神学思想与专业的行政管理并不相容。专业行政管理的发展与理性型国家的发展只是受到了对神学的执着依赖的阻碍。鉴于这个事实,中国的氏族势力是不可动摇的,这与西方的氏族势力不同(可以通过城市和基督教的发展打破)。

从形式,而不是内容来看,现代西方国家的理性法律法规(受过培训的官员需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做决定)是从罗马法中发展出来的。罗马法最初是罗马城邦的产物。在罗马城邦之中,民主制从未获得过支配地位,而且希腊城市采用的司法形式也从未在这里出现过。一个希腊法庭在审理小案件时,原告与被告双方会通过哀婉的陈述、眼泪和毁谤对方来说服法官。在罗马,这类办法在政治审判中也有出现,正如西塞罗(Cicero)的演讲所表明的那样。但民事审判的过程是不同的,在民事审判中,执政官会指派一名承审员,并就需要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或不予审理的情况做出严格的指示。在查士丁尼一世统治时期,拜占庭的官僚阶层考虑到系统、固定的法律容易学习可以为官员带来利益,所以对理性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使之变得条理清晰而又系统化。

在西方,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法律被意大利司法人员所掌握。这些司法人员,还有大学机构,都希望恢复罗马法。司法人员依旧采用罗马帝国的契约形式,并根据时代的需要为其赋予了新的解释。与此同时,系统的法学理论在大学机构中发展起来。不过,该发展中的根本特征是程序的合理化。与所有原始民族的情况一样,古代德国的法律审理是僵硬的形式事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惯用词语中用错一个字,该当事人就会败诉,因为惯用词语具有神学意义,人们认为用错字是天降灾祸。德国在案件审理中采用的这类神学性质的形式主义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一致。同时,法兰西王国创建了代表和律师制度,由此在合理化方面发挥了部分作用。在代表和律师制度中,代表和律师的任务就是正确表述审判中的惯用词语,特别是与教会法有关的词语。此外,教会的庞大行政管理组织也需要采取固定的形式来执行与世俗有关的纪律和其内部纪律。最无法忍受德国的审判或上帝判决的便是资产阶级。商人不能同意通过背诵法律常用词语的竞赛来决定商业索赔,并在各地获得了免除法律竞赛和审判的权利。在经过最初的犹豫之后,教会最终接受了此类程序是歪理邪说且无法容忍的观点,并根据尽可能合理的方针确定了教会法诉讼程序。之后,世俗和宗教两方面的司法程序的双重合理化蔓延到了整个西方。

罗马法的复兴是农民阶级没落的开端,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罗马法原则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的确是对农民不利的。例如,在将原来的马尔克公社的权利转换成封建义务的时候,作为马尔克公社首领的人被认为是罗马意义上的所有人,而马尔克公社成员需要为保有地承担封建赋税。但另一方面,法兰西王国正是通过接受罗马法培训的法官才得以阻止农民被领主驱逐出去。

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并不全然是罗马法。作为资本主义发源地的英国并没有采用罗马法,因为有一批与宫廷相关的辩护士可以防止国家法律制度腐化。这一群人控制着法律理论的发展,因为法官就是从他们这个阶层中选举出来的,正如现在的情况一样。这个阶层阻止了英国的大学对罗马法的教授,旨在由此防止外人进入司法界。

事实上,现代资本主义的特有制度都并非来源于罗马法。年金债券(无论是起源于个人债务还是战争贷款)是从中世纪法律中发展出来的,而在中世纪法律中,德国法律思想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样,股票也起源于中世纪和现代法律,而古代法律中并没有与股票相关的痕迹。汇票的发展也是如此,阿拉伯、意大利、德国和英国的法律对汇票的发展都具有推动作用。商业公司也是中世纪的产物,在古代出现的只有委托公司。抵押、注册担保、信托契约和委托书也都是发源于中世纪,而不是古代。

只有从形式法律思维的创建角度来看时,罗马法的接受才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结构来说,每一种法律体系都是以形式法律原则或物质原则为基础。对于物质原则,我们的理解是着重于实用和经济方面的考量的原则,正如伊斯兰教下级法官进行审判所依据的原则。在所有的神权政体和专制主义政体中,司法遵循物质原则,与之相反的是,在官僚政治中,司法都是形式主义的。腓特烈大帝非常讨厌法学家,因为他们常常从形主义意义上实施他基于物质原则颁布的法令,并导致他的这些法令没有达到任何结果。从这一点上说,罗马法总体上是帮助形式主义法律制度摧毁物质法律制度的工具。

不过,形式主义法律是可靠的。在中国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个人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另一个人,但在之后因自己变得穷困潦倒而要求回到原来的房子。如果房屋购买者拒绝遵守古代中国的兄弟互助教训,神明会愤怒。所以,贫困的卖主最终会作为无须缴纳租金的房客住进这个房子里。资本主义无法在如此构成的法律的基础上运行。资本主义运行所需的法律是像机器一样可靠的法律,仪式-宗教和神学方面的考虑都应该被排除。

这样一部法律的创建需要通过现代国家为实现其权力要求而与法学家结盟实现。16世纪,现代国家曾在一段时间内试图与人文主义者结盟,并兴建了第一批希腊大学预科,认为接受大学预科教育的人适合担任国家职务,因为大部分政治斗争是通过互换公文实现的,所以只有学习拉丁文和希腊语的人才能具备必要的条件。这个错误的观念只持续了很短一段时间,人们很快就发现,接受大学预科教育的人并不能仅靠这单一的教育就具备参与政治生活的条件,他们最终还需要法学家的帮助。在通过接受人文教育的官吏治理国家的中国,皇帝并没有听命于他的法学家,而且,不同的哲学流派一直在就哪个流派才是最优秀的政治家这个问题进行争论,直到正统的儒学最后获得胜利。印度也只有文人而没有接受培训的法学家。相比之下,西方国家设立有按照形式主义组织的法律体制(这是罗马法则的产物),而且,接受法律培训的官员比其他专业行政官员更优秀。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这个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国家与形式法学的结合可间接推动资本主义发展。

(B)理性型国家的经济政策

为国家制定一项名副其实的经济政策,也就是持续而又一致的经济政策,完全是源自现代的一种建制。该建制所产生的第一个制度就是所谓的重商主义制度。在重商主义发展之前,存在两种广泛适用的商业政策,即以财政利益为主的商业政策和以福利为主的商业政策,其中福利是从惯用的生活标准这个角度来说的。

在东方,商业政策主要是从礼仪方面考虑的,包括种姓和氏族组织,这阻碍了审慎经济政策的发展。在中国,国家的政治体制经历了巨大的变革。而且,中国的对外贸易曾在一个时期取得高度发展,范围扩展至印度。但后来,中国的经济政策转向闭关锁国,所有的进出口业落在13家商号手中,且集中在广州一个港口。对内政策主要以宗教方面的考虑为主,官府只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才会对其中的弊端进行调查。各省份之间的合作问题一直是政策的着眼点,而且是通过赋税还是通过强制服役来满足国家需求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www.xing528.com)

日本,封建组织引起了同样的结果,并促成了对外部世界的完全封锁。日本封建组织这么做的目标是稳定阶级关系,他们担心对外贸易会扰乱财产分配情况。朝鲜出于礼仪的考量采取了闭关锁国政策,他们害怕外国人(也就是世俗之人)的进入会让神明愤怒。在中世纪的印度,我们发现有希腊和罗马商人,还有罗马士兵,以及获得特权的犹太移民,但这些萌芽都没有得到发展,因为后来的种姓制度使得一切变得固化,并阻碍了有计划的经济政策的实施。另外一个因素是印度教强烈反对出外行商,出外经商的人在回国后需要获得重新加入其种姓的批准。

在西方,直到14世纪,有计划的经济政策才得到了在城市中发展的机会。在王公之间出现过经济政策的萌芽,因为我们发现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存在体现在各个方面的价格管制,以及公众对福利的关注。但其中的大多数措施都停留在书面上,而且除了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提出的铸币改革和度量衡制度之外,其他一切都在之后消失了,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此外,对于他们与东方的关系,王公本来也愿意实施一项商业政策,但因为没有船只,这些政策只能被放弃。

君主统治的国家放弃争斗时,教会却开始关心经济生活,努力将最低限度的法律上的诚信和宗教伦理加注到经济交易中。教会采取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维持公共治安,该措施最初只是在特定日期实施,最后则成为一般原则。此外,大教会产业团体,特别是修道院支持非常理性的经济生活,这虽然不能被称为资本主义经济,但却是当时最理性的经济。之后,随着教会恢复了原有的禁欲思想并将该思想与时代结合,这些努力逐渐失去了信服力。 我们还发现了腓特烈·巴巴罗萨(Frederick Barbarossa)统治时期实施的商业政策的萌芽,包括价格管制,以及旨在为德国商人获得优惠条件而与英国签订的关税条约。腓特烈二世维护了公共治安,但通常奉行仅对富有商人有利的纯粹财政政策;他还向富有商人授予了特权,并免除了他们的关税。

德国国王采取的唯一经济政策措施是争夺莱茵河通行费,然而,鉴于莱茵河沿岸分布有众多的小领主,该项措施基本上是无用的。除此之外,德国国王没有采取其他有计划的经济政策。给人留下这样一种政策的印象的措施是纯政治性质的,例如,君主西格蒙德(Sigmund)对威尼斯实施的禁运,或在与科隆进行争夺时偶尔实施的莱茵河封锁等。关税政策都是由自有土地的王侯决定,而且这些政策通常缺乏对工业的持续鼓励,少有例外。这些政策的主要目标有以下几点。第一,支持本地贸易并限制外地贸易,特别是促进城市与周围村庄之间的商品交易,出口关税始终高于进口关税。第二,在关税方面为本地商人提供优惠。道路通行费是有差别的,王公都努力为自己的道路提供有利条件,旨在能够更便利地将道路作为收入来源;为了这个目的,他们甚至强制要求使用某些道路,并促使市场法律系统化。第三,城市商人被授予特权,巴伐利亚公爵路易就以压制农村商人自夸。

保护性关税在当时还未得到普遍应用,不过也存在少数例外,例如,蒂罗尔(Tirolese)为抑制意大利进口产品的竞争而实施的酒税。总体说来,关税政策由财政考量和维持传统生活标准的目标所主导。13世纪的关税契约也是如此。关税的征收方法经常变动。最初的关税是一种从价税,占货物价值的六十分之一。在14世纪,鉴于该税收也起到货物税的作用这个事实,税收金额提升到了货物价值的十二分之一。在当时,诸如保护性关税之类的现代经济政策措施并不存在,唯一存在的便是直接禁止贸易这个措施。在国内手工艺者或后来的雇佣工人的生活水平需要得到保护时,禁止贸易的措施常常会被暂停。有时,批发贸易是允许的,而零售贸易则是被禁止的。王公实施首个理性经济政策的痕迹出现在14世纪的英国。这就是自亚当·斯密(Adam Smith)以来的所谓的重商主义。

(C)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19)的实质在于将资本主义工业的观点带入政治中,把国家作为仅由资本主义企业主构成的国家对待。对外经济政策所依据的原则是充分利用对手,也就是以最低的价格进口,并以最高的价格卖出,其目的是强化政府对对外关系的掌控。因此,重商主义意味着国家政治权力的发展,这是直接通过增加人民纳税能力来实现的。

重商主义政策的前提是将尽可能多的货币收入来源包含到相关国家中。如果我们认为重商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家将贵金属所有权和国家财富混为一谈,那我们就错了。他们非常清楚国家财富的来源是人民的纳税能力,而他们千方百计地将因为商业而即将消失的货币留在国内的目的只是增加人们的纳税能力。重商主义政策中的第二点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人口增长——这明显与该体制特有的实力追求政策直接相关。而且,为了维持新增人口,必须努力获得最大的国家市场,这尤其适用于需要使用大量国内劳动力的产品,因此适用于最终产品而不是原材料。最后,这个国家的商人应该尽力经营贸易,从而通过他们的收益来提供纳税能力。从理论层面来说,该制度获得了贸易平衡理论的支持,该理论认为在进口产品价值超过出口产品价值时,国家会变得贫困;该理论是于16世纪在英国最早提出的。

英国明显是重商主义的发祥地。在这里,重商主义原则的应用痕迹最早可以追溯至1381年。在懦弱的国王查理二世(Rictard II)统治时期,英国出现货币紧缩,议会为此组建了一个调查委员会,该调查委员会首次对贸易平衡概念的所有基本特征进行了调查。该调查委员在当时只提出了一些紧急措施,包括禁止进口和刺激出口,但这些措施并未使英国政策具有真正的重商主义特征。通常说来,真正的转折点可以被追溯到1440年。在当时为了矫正所谓的弊端而通过的一系列就业法令中,一条法令提出了两条建议。这两项建议虽然在之前已经得到实施,但这都是偶然为之的。第一条建议是将商品运到英国的商人必须将他们获得的所有价款换成英国货物;第二条建议是在海外进行贸易的英国商人必须将他们的部分收益以现金的形式带回英国。直到1651年的航海法颁布以及外国航运被取消之时,整个重商主义制度在这两条建议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

从国家与资本主义利益的联盟这个意义上说,重商主义曾以两种形式出现。其中一种形式是阶级垄断——这种阶级垄断以其典型形式出现在了斯图亚特王朝和英国国教的政策中, 尤其是后来被砍头的劳德主教(Bishop Laud)的政策中。该制度旨在建立基督教社会主义意义中的全民阶级组织,实现阶级之间的稳定状态,建立以基督教的博爱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相较于将所有穷人视为不愿意工作或犯罪的人的清教,它对穷人的态度是友好的。事实上,斯图亚特王朝的重商主义主要是按照财政方针产生的;新兴工业只能在获得皇室垄断特权的基础上进口产品,而且还处于国王为了财政剥削而实施的永久控制之下。在法国,科尔伯特(Colbert)的政策也是如此,但并不像英国政策那样始终如一。他的目的是在垄断权的支持下,人为促进工业的发展。他的观点与胡格诺派相同,因此并不赞同对胡格诺派实施迫害。在英国,皇室和英国国家的政策在长期议会期间被清教徒推翻。他们与国王之间的斗争持续了数十年,他们的口号是“推翻垄断”(部分垄断权被授予了外国人,部分垄断权被授予了朝臣,而殖民地则由国王的亲信管理)。小企业主阶级在当时也已经发展起来,尤其是在行会内部,不过也有部分在行会外部;这些小企业主也参加到了反对皇室垄断政策的队伍,议会最终剥夺了垄断者的选举权。在清教徒的这些斗争中体现了英国人民但对托拉斯和垄断的百折不挠的非凡经济精神。

重商主义的第二个形式可以被称为是民族的。该制度仅限于保护真正存在的工业,这与通过垄断创建工业的尝试背道而驰。根据重商主义制度创办的工业几乎没有一个延续到重商主义时期之后;斯图亚特王朝的经济创举与西方大陆国家的经济措施和后来的俄国经济措施一起消失了。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发展并不是民族重商主义的产物,资本主义是随着财政垄断政策在英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事情的经过是,18世纪斯图亚特王朝的财政垄断政策崩溃之后,不依靠政治行政管理机构的企业主阶层取得了议会的系统支持。在此,非理性与理性资本主义发生了最后一次冲突,也就是财政、殖民特权和公共垄断领域内的资本主义与以市场机会为导向(市场机会是在可销售服务的基础上,依靠本身的业务利益发展而来的)的资本主义之间的冲突。

这两类资本主义的冲突点在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是由苏格兰人帕特森(Paterson)建立的,他是斯图亚特王朝的垄断权授予政策产生的那类资本主义冒险家。但清教徒商人也属于这个银行。苏格兰银行最终放弃投资资本主义路线是与南海公司有关。除了这个冒险事业之外,我们还可以逐步追溯帕特森和他那类人的影响力逐渐减少,奉行理性资本主义的银行成员(都有直接或间接的清教徒出身,或被清教影响)获得更大影响力的过程。

重商主义也发挥了经济史中常见的作用。在英国,在非国家的清教徒科布登(Cobden)和布赖特(Bright)及其与工业利益相关者(现在不需要重商主义支持)的联盟的推动下,自由贸易建立,重商主义因此最终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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